城为北平府,命官屯守。海宇既同,国统斯正,方与生民共享安平之福,尚赖内外臣僚,夙夜公勤,以匡朕之不逮。所有事宜,条示于后。
一、残元父子远遁沙漠,其乃颜蒯突等类素相仇敌,必不能容,果能审实天命,衔璧来降,待以殊礼,作宾吾家。
一、避兵人民,团结山寨,诏书到日,并听各还本业。若有负固执迷者,罪在不原。
一、残元领兵头目,已尝抗拒王师,畏罪屯聚者,有能率众来归,量材擢用。
一、故官及军民人等,近因大军克取之际,仓皇失措,生离父母妻子逃遁他所,果能自拔来归,并无罪责,仍令完聚。
一、朔方百姓,及蒙古色目人民,向因兵革连年供给,久困弊政,自归附之后,并仰各安生理,趁时耕作,所有羊马孳畜,从便牧养,所司常加存恤。
一、北平新附地面,应有犯罪,及官有逋欠,但系前代事理,并行革拨。
一、秘书监图书、国史典籍、大常法服祭器仪卫,及天文仪象地里户口版籍应用典故文字,已令总兵官收拾,其或迷失散在军民之间,许赴官司送纳。
一、自兵革以来,南北路隔,其北平府应有南方之人愿还乡者,听从其便。
一、未附州郡,总兵官明示祸福,随处招谕。
一、各处征进军人,其有阵亡病故者,仰所在官司,随即埋瘗,仍厚恤其家。
一、新附州城军民官吏,非奉朝省明文,毋得擅自科取需索,骚扰百姓,以妨农务。
於戏!上体天心,俾万邦之咸仪,下从民欲,合四海以为家,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鱼鳞册
帝平吴后,愤其城久不下,恶民之附张氏,且受困于富室,而更为死守,令取豪族租田簿付有司,俾如其数为定税,故苏赋特重。至洪武十三年二月朔,始命户部减苏松嘉湖四府重租粮额,旧一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征三斗五升,以下仍旧。其后复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而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产诡托亲邻佃仆,谓之铁脚诡寄,久之相习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府,奸弊百出,谓之通天诡寄。而富者益富,贫者益贫矣。上闻之,遣国子生武淳等,往各处随其税粮多寡,定为几区,区设粮长四人,使集甲耆民,躬履田亩,以量度之,图其田之方圆,次其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四至,编类为册,其法甚备,谓之鱼鳞册。
○官民服饰
二十三年三月,申定官民服饰,凡官民衣服宽窄以身为度,文官衣自领至裳,去地一寸,袖长过手,复回至肘,袖桩广一尺,袖口九寸;耆民、儒士、生员制同,惟袖过手,复回不及肘;庶民衣去地五寸;武职官衣长去地五寸,袖长过手七寸,袖桩一尺,袖口仅出拳;公侯驸马与武服同军人衣长去地七寸,袖长过手五寸,袖桩广不过七寸,袖口仅出拳。著为定例,颁示中外。
○参究历法
吴元年,太史院使刘文成公率其属高翼等上戊申大统历。洪武元年改院为司天监,又置回回司天监。是年十一月征元太史院使张佑、张沂,司农卿兼太史院使成隶,太史同知郭让、朱茂,司天少监王可大、石泽、李义,太监赵恂,太史院监候刘孝忠,灵台郎张容,回回司天监黑的儿阿都刺,司天监丞迭里月实十四人。二年又征元回回历官郑阿里等十一人至京,议历法,占天象。三年定为钦天监,掌察天文,定历数。
○罚俸
国初,工部尚书黄肃坐法当笞,上曰:六卿之职不宜以细故加辱。命以俸赎罪。今诸臣有过罚俸,当始于此。
○三等府
六年,诏定府分为三等,皆因赋税之多寡。赋出二十万石上者谓之上府,其知府从三品;二十万以下者谓之中府,其知府正四品;十万以下者谓之下府,其知府从四品,已乃并为正四品。
○三等县
吴元年定县为三等,赋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以下为中县,正七品;三万以下为下县,从七品,已乃并正七品,惟京师县正六品。
○韩陶一理
帝赐陶安知饶州,诗曰:匡庐岩穴甚济济,水怪无端盈彭蠡。鳄鱼因韩去远洋,陶安鄱阳即一理。
○无双第一
国初制度礼文,多陶安定拟,其撰文武诰命且千余,帝特赐对曰:国朝谋略无双士,翰院文章第一家。
○百岁衣
宋濂于洪武十年二月致仕,将行,皇太子赠以衣三袭,帝问曰:卿今年几何矣?曰:六十有八。上曰:藏此绮,俟三十二年后作百岁衣也。
○中书省
十一年,禁六部奏事不得关白中书省,又明年杀右丞相胡惟庸,遂罢中书省。
○壁帖
帝凡得封疏,即令左右疏节其事粘之壁,甲乙治之,裁断如流,壁帖一日数易。
○巡抚之名
二十四年,敕遣皇太子巡抚陕西。巡抚之名,实始于是。
○七月生
宋濂在妊七月而生,六岁为诗歌,有奇语,掺笔立就,人呼为神童。
○钦字
国初凡诸司文移,有奉旨施行者,俱书“圣旨”二字。未几,诏凡有升赏差调等事,悉以“钦”字代之,迄今不改。
○四六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