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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总督郝玉麟奏准调台官员年逾四十无子者,准其擎眷过台。
十三年,诏蠲各省正供及官租三分之一,以高宗登极之典也。冬十月,眉加腊番乱,副将靳光瀚、同知赵奇芳讨之。十二月,诸罗湾裹街地大震,坏民居;恤银三千两。
乾隆元年,诏以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着为例。颁书院规训。禁内地人民偷渡台湾。
二年,诏减台湾番饷,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禁汉番通婚。
三年,诏曰:『台地如有人民不法等事,嗣后许令武员移送地方官究治。如兵丁生事滋扰,许文员关会营伍责惩。如有彼此推诿者,照例罚俸一年。并饬令各该地方汛防员弁实力奉行,彼此按月稽查,取具并无兵民滋扰印结,转报该上司查核。如或有意徇纵,即将地方官照徇庇例议处』。二月,始设北路义胜、永胜二寨。秋、台、诸二县风灾,诏蠲丁粮。
四年,定台湾举人会试取中之例,从御史诺穆布之奏也。建校士院。禁汉人侵垦番地。
五年,禁台湾居民击眷入台。初,换班兵丁例由台、诸两县官庄支发路费,至是改由福建。闰六月,大风雨,四日始息,盐水港灾尤烈。发帑二百两以赈。
六年,巡台御史书山、张湄奏建府仓,备荒歉;从之。
七年,诏曰:『台湾地隔重洋,一方孤寄,实为数省藩篱,最为紧要,虽素称产米之区,迩来生齿倍繁,土不加辟,偶因雨泽愆期,米价即便昂贵。盖缘拨运四府及各营饷之外,内地采买既多,并商船所带,每年不下四、五十万;又南北各港来台小船,巧借失风名色,私装米谷,透越内地。彼处概给失风船照,奸民恃为护符,运载遂无底止。且游手之徒,乘机偷渡来台,莫可究诘。闻此项人等,俱从厦门所辖之曾厝埯、白石头、大担、南山边、刘武店及金门之料罗、金龙尾、安海、东石等处小口下船。一经放洋,不由鹿耳门入口,任风所之。但得片土,即将人口登岸,其船远棹而去。愚民多受其害。况台湾惟藉鹿耳门为门户,稽查出入,今任游匪潜行往来,海道便熟,将鹿耳门亦难恃其险要,殊非慎重海疆之意。朕所闻如此,着该督抚严饬所属文武官弁,将以上各弊一一留心清查,并于汛口防范周密,不使疏纵。庶民番不至缺食,港路亦可肃清。该部可传谕知之』。
八年,定淡水商船之数。
九年,诏禁武员建置官庄。改台湾田园之税。
十年秋八月,澎湖风灾,诏发内帑六百两以赈。九月,诏曰:『闽省丙寅年地丁钱粮巳全行蠲免。惟是台湾府属一厅四县地亩额粮,向不编征银两,历系征收粟谷。今内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属地亩因其编征本色,不得一体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着将台湾府属一厅四县丙寅年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全数蠲免』。
十一年,诏准台湾人民挈眷入台。
十二年,诏以台湾丁银配入钱粮完纳。
十三年。
十四年秋七月,大两水,台湾县属田园多陷。
十五年秋七月,大雨水。八月,大风,碎船坏屋。知府方邦基溺于南日。移淡水八里坌巡检于新庄。
十六年。
十七年,定台湾盐察御史巡视之例。以台湾道兼理提督学政。夏六月,地震。秋七月,大风挟火而行,草木尽焦。文庙棂星门圯。
十八年,诏免台、凤、彰三县十五年被水田赋。秋八月,大风损禾。
十九年夏四月,淡水地大震,毛少翁社陷为水。九月,诸罗大风损禾,诏缓征粟,发仓赈济。
二十年,诏免诸罗县十五年被水田赋。
二十一年。
二十二年冬十二月,澎湖大风,哨船多没。
二十三年,诏废通事、社丁之例。禁私垦。冬十月,诸罗大风雨三日,晚稻多损,诏缓征粟。
二十四年,移淡水都司于艋舺。建玉峰、白沙两书院。台湾县知县夏瑚以内地人民客死台湾,未得归塟,倡捐义款,代运其柩至厦,以交亲属;时人称为善政。
二十五年,诏许台湾居民携眷同住。
二十六年,移新港巡检于斗六。
二十七年,诏免淡水厅二十四年划出界外园赋。
二十八年,建明志书院。
二十九年,诏禁福建人士入台冒籍考试,从御史李宜青之奏也。
三十年秋九月,大风碎船。
三十一年,始设鹿港同知,以理民番交涉事务。秋八月,大风碎船。
三十二年。
三十三年,漳人吴汉生入垦蛤仔难。
三十四年。
三十五年春正月十三日,府治枋桥头火,雨水沃之不熄。十五夜,真武庙前又火,毁屋百余。九月,台湾黄教起事,平之。
三十六年,诏蠲台湾府属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
三十七年秋七月,大水。彗星见。
三十八年。
三十九年。
四十年。
四十一年冬十一月,地大震,诸罗尤烈,坏屋杀人。
四十二年。
四十三年,诏免台、凤二县被水田赋。
四十四年。
四十五年,诏蠲台湾府属额征供粟。
四十六年。
四十七年。淡水、彰化漳泉籍民分类械斗。巡抚雅德奏闻。诏曰:『此等匪徒聚众械斗,案情重大。该镇道一经闻信,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