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民人石复兴等呈称:伊于光绪五年十一月间,备出价银二百八十元,凭中李建明承买李昌旺田一段,坐落西势荖蔚庄,经丈四分九厘零。其田东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沟,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围水沟各为界。写立杜卖一纸,并带丈单暨上手契共五纸,契经投税,年纳中则租赋;因前年间忽遭回禄之灾,居室单契焚毁无存,叩乞给照,以凭管业等情。据此,当经饬查去后,兹据该对保粮差简正查明禀复,以各项核对相符,并取各切结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付管,为此照给小租户石复兴即便遵照后开四至界址分数段落管业,不许越界侵占他人地段,致滋事端,毋违,须照。
计开:
一、照给小租户石复兴掌管西势荖蔚庄田一段四分九厘零,东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沟,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围水沟各为界。
右照给小租户石复兴准此。
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换给司单一纸。
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给。
县行。
对讫。光绪十三年十月丈,吧字第二七号。
第四四谕示
候补府正堂、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袁,为禀请盖印,俾便还管事。据林安然禀称:陈妈球借欠然银一百五十元,将承买胡延求田业印税契券付然执凭,因贼反乱,印契被抢失落,今陈妈球再向卖主胡延求补写卖契,交然代请盖印等情。据此,查陈妈球前契是否投税现在无案可稽;但陈妈球既向胡延求补立卖契,足为管业凭据,准其存案,毋庸盖印,合饬领回。为此,谕仰林安然知悉,而便备具领状缴案,将陈妈球所交之契,仍行领回还陈妈球管业可也,特谕。
右谕准此。
乾隆五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给。
府正堂。
第四五补给垦批字
立补给垦批字人里族庄业主林成祖,自开辟以来,有建立观音佛祖,给去庙宇,并及田园与渡舟头一小处,坐落土名石壁潭,东至石壁为界,西至冢埔横路透港为界,南至大港为界,北至林家厝后为界,四至明白,迄今历管无异。兹因垦字及庙宇与渡舟头,自咸丰三年间被分数失落毁坏,当日安茂等再向业主给出垦批。祖念佛祖之业,愿将此四至界内,听其耕作,历年园税与田租遂付观音佛祖收入,永为香灯之资,日后不敢异言滋事。口恐无凭,立补垦批字一纸,送执为照。
光绪三年八月日。立补给垦批字人林成祖自笔
第四六甘愿退管字
立甘愿退管字人郑光惜,父亲在日,有对简宗典过旱园一所,址在南投番社后南势仑,界址俱载明白。自典以后,历管无异。兹因父亲身故,母亲不能守,以致阄书、典契、借字共三纸俱各失落,无可为凭,虽欲掌耕,究难见众。爰托公亲张琚琅出首理处,踏出典契底银五十五大元,付郑光惜收回。其银即日同公亲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送还简宗掌管,永远为业。自此一退千休,日后如或搜出阄书、典契,不堪行用,妄为生端滋事。此系理处甘愿,自无反悔,恐口无凭,立退管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公亲收过退管字佛银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公亲人张琚琅
代笔人郑应昆
在场人妈郑张氏、母郑王氏
立退管园字人郑光惜
第四七收回银字
立收回银字人吴澄秋,缘金德叔祖有借过吴填明银项,原带垦照,今凭公亲当场理处,吴填明各房下愿收佛面银一百二十大元,除潘水赎回垦照外,其填明各房应摊收银元,俱交公亲吴澄秋亲收,以给各房支领清楚。但当日所立借银字,年深日久,未知交落吴填明下何房收存,一时未能检出,今因银项、垦照经已交还金德清白,惟恐日后吴填明房内之人藉端执出借字,滋生事端;如有此情,惟吴澄秋一力担当,不干金德之事。口恐无凭,理合当场立收回银字一纸,付金德收执为照。
即日收回银字内佛面银一百二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再批明:该此段田园字据,嗣因借字遗失,故内带字纸难以稽查,今者同场明除赎潘家吴熟户名照单一纸而已。倘日后吴安八房等再有取出此业,界内不论有吴熟、吴蓝等户名丈单,抑或照单,该公亲自当追出,仍交还吴金德收回;如有等弊,该吴安等自应支理,不干吴金德之事。再为批明,此照。
光绪十一年八月日。
代书人吴绍唐、母□□、番□□、荣盛、壬伴
第四八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苏青山、张德源等,山有承祖父阄分约字内份下分管物业水田山场埔地一所,贯在石碇堡碇内庄,土名粗坑口柚仔脚。水田山场地并带圳水流通灌溉,其四至界址,登载阄分约字内明白。因前年缺银费用,将柚仔脚水田卖与张德源观出首承买,兹付苏清山自己抽起陂仔湖山场一埯以及陂仔湖内杂物等项,东至自己厝后仑脊分水为界,西至周茂利山仑脊,直透仑头尽水仑脊水流内为界,南至仑头水流内为界,北至稻埕尾透圳为界,其四至界址内付青山抽起陂湖一埯为业。因阄分大约簿及约字一尽缴带买主张德源观收存,恐其日后若要用之时,借山公看明白,依旧送还买主收存为照。
一、批明:北畔仑尾付青山抽起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