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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266页

无废坠,亦不得混争份占。此系至公无私,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三纸,各庄存执一纸,永远存照。
署理台湾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袁,九月二十五日断。
代书人林克明
公亲人林廷芳
灰磘角、刘厝角,共二角,郭草定顶。
下寮庄林正老,在大路墘角、大宅角、观音树角、林厝角,共四角,林正顶。
徐厝角,徐添福顶。
后壁厝角,徐送顶。
埤仔头,陈欉老,在六分,毛舆老、陈典老、徐知母、陈有老、陈戆汉、陈欉顶。
光绪七年(岁以辛巳)九月日。
出衙署同立合约字人中寮庄陈子足、陈欉老、陈标老
林俊记(在份十分)
陈知光、林知老、郑尚老、林俊顶、陈恶鹅、陈党老、胡博老
第五四杜卖尽根水圳字
同立杜卖尽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顺茂等,有承祖父柯济川遗下应得东势榕树门龙目井顺安庄水圳一道,连溪头、埔地、泉淈及陡门、圳道等一应在内,年收早、晚季水租谷二百石左右。兹因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愿将该圳及水租、陡门、余埔、旷地等件尽行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李望洋老爷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依时值尽根圳价银七百五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收足讫;该水圳亦随即踏明四至界址及所灌各田亩佃户,交付买主前去掌管,任听收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四至界址粒租不留,或有溪沟、湳淈以及余埔、旷地可以垦复成田者,任从买主开辟耕种,抑或清丈升租,日后价值千金,租加数倍,亦是买主之洪福,技等兄弟及子孙人等永不敢言找言赎之理。保此圳明系技等兄弟承祖父遗下应得酬劳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为碍与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技等兄弟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合杜卖尽根水圳字一纸,并带原底众佃户合约字一纸、又带阄书字三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连带长行戳记一颗,印板一块,佃户底册一本,各为据是实,批照。
即日同中技等兄弟亲收过杜卖尽根水圳字内番银七百五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该圳原系按作三房均分,兹因长房早逝,未有生下儿子,听凭公人妥议,该银按作二房交收,传接其长房宗嗣,日后不敢再生枝节,藉房翻言等情;如有此情枝节,两房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批明,再照。
光绪三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刘文兰
为中人亲族柯有来
在场人母亲柯叶氏
知见人族亲柯昆玉
同立杜卖尽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顺茂
光绪四年三月初八日,起房投税。
契尾:布字七百四十六号。
第五五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长房李茂景、次房李水技、三房李荣喜、四房李娘课兄弟叔侄等,有承祖父、伯父李元峰,于嘉庆年间自备工本,开凿圳头,穿山由石,控透大溪圳水疏通。圳道址在三围十六结,历掌无异。迨光绪年间,厅改县后,换给戳记,李元峰即圳户李四荣。今因乏银别创,景等兄弟叔侄相商,愿将承祖父、伯父自置水圳一道,水头源大溪由五峰山脚并中心仑坑起,至三围十六结尾止,其圳底并众佃水租谷、陡门、水办、木极等件一应在内,甘愿尽行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亲李及西出首承买,当场三面议定时值圳底价银一千二百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景四房兄弟叔侄等亲收足讫;随即将承祖父、伯父自置圳底水租并众佃租谷,及陡门、水办、木极等件,当场同中尽行指交买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从此一卖千休,而圳底水租并众佃租谷、陡门、水办、木极等件,一草一木不留。倘日后圳道溪水通流绵远,添益水租,任从买主向佃业收,景等兄弟不敢异言滋事;将来圳道价值连城,亦系买主洪福,景等兄弟叔侄及子孙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水圳圳底水租谷石、陡门、水办、木极等件,明系景等承祖父、伯父自置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该景等兄弟叔侄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合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一纸,并带众佃合约字一纸,宪谕一道,宪给长行戳记一颗,宪示一张,计共五件,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景等四房兄弟叔侄亲收过杜尽根圳底水租契字内价银一千二百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该圳系于嘉庆年间创始,旋因水源不足,众佃无力开凿。景等先祖父、伯父李元峰,乃于道光年间,众佃立约邀请备资重再开凿承管,所以递年有各佃应纳水租谷石,佃众约字内经有约定章程,理合批明为照。
光绪十三年二月日。
代笔人黄开塘
为中人李安然、李阿猫
李瑞麟、胞弟阿全
知见荣养、绢熙、攻学
在场侄母亲廖氏
长房母亲詹氏
次房母亲黄氏
三房母亲廖氏
四房母亲黄氏
同立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长房李茂景、李茂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