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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176页

四十九元。限至十年为满,听能备出契价银取赎,不敢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带连上手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九大元足,再照。
光绪七年六月日。
为中人王乌定
代书人陈万浪
转典契字人吴含能
再批明:如有工料之资,照上手契面批明承坐。
契尾:
种目:质入。
目的物:炼瓦平屋造建物一栋,深二丈六尺二寸,阔一丈三尺。
金额:四十九元,内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二之四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再兴堂,有自承典吴含能瓦屋一座,内一厅、一房、一前埕,带后埕及水井公用,坐落元翁厝,现小妈祖街第百一番户,坐西向东,其四至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因该屋年久损坏,乏资力可以修缮,是以炉下洪彩、吴尚、王乌定等爰同公议,将此屋出典,托中引就转典与内南河街谢顺记承典,三面言议典六八足平银四十九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足讫;其屋随即交付谢顺记掌管,出资修缮住居,或贷地人,听从其便,俱不敢异言阻挡。议定永尽典,尚等概不能备银取赎;惟是果真上手原典主要赎,任从其便,不得刁难。其顺记出资修缮费用,俱归上手,赎契之日,一并照例坐还清楚,不得异言。保此屋果系是堂明典物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挂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尚等即公同出头担当清楚,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日后各无反悔,异言生端。口恐无凭,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照。
兹顺记先代出前后契尾税金共九十九钱,上手典主赎契之日,一并清还,批明。
即日收过契面银四十九大元足讫,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有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中人王乌定
代纳税借家主吴允
知见人洪彩
立转典字人再兴堂管理人吴尚
代书人林昆玉
契尾:
种目:质入。
目的物:炼瓦平屋造一栋,深二丈六尺二寸,阔一丈三尺。
金额:四十九元,内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三转典契字
同立转典契人张国材、国楷、国榜、国标、国梅,有承父明买过陈家瓦店一间,在镇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东至黄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地租一间。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典,外托中引就典与赵国存时价契面佛银一百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上至厝盖,下至地基、门窗、户扇、楼楹、楼枋齐全,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租。限至四年终,听典主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如无银取赎,仍听业主掌管,不得异言生端。其店倘被风雨损坏修理银元,三年内典主自坐;三年外典主、银主对半均分。至于水火不虞,如银主先出银起盖,取赎之日,典主照数承坐起盖银两并契面银备足清还,取赎原契。保此店果系材等承父明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材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同立转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司单印契三纸,共四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水井一口,再照。
道光十一年九月日。
知见人曾氏
同立转典契人张国■〈木戈〉、张国楷、张国榜、张国标、张国梅
为中人林姜、董瑞、陈吞
第三四转典大租契字
同立转典大租契字人二林上堡万兴庄陈切、陈约、陈宙等兄弟三人,承祖父自己置大租,每年计收过陈任观园,在湖厝庄东畔园一段,坵声不等,每年应纳大租银一元七角五点正。又收过陈欉观园,在本庄土城边,又连湖厝庄东畔园一段,每年应纳大租银五元七角五点正。又收过陈猪观园,在湖厝庄后壁一段,每年应纳大租银五角正。兄弟三人相议,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庄陈看观出首承典,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四十五元,库平二十八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每年大租收抵利息,不敢阻挡。其大租面限五年;若是至期取赎,限至十月为满,听切、约、宙等兄弟备契面银一齐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是无银取赎,依旧听银主收租抵利,不敢阻挡。其大租系是切、约、宙等有承祖父自己置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拖欠正供,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系是切、约、宙等兄弟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转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五元,库平二十八两正
一、再批明:上手大契带连别业,再照。
光绪四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陈宙观
中人陈江胡、陈切观
同立转典契字人陈约观、陈宙观
代笔人黄金标
第三五转典大租契字
立转典大租契字人彰邑内以义堂户下王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