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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164页

,有承父遗下埔园一段,址在大加蚋堡嵌顶庄,坐落土名土园仔。此园按作五份,从东算起在第四份,东至王脱园为界,西至王交后厝地为界,南至王家园为界,北至王家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带纳大租谷一斗一升正。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园托中引就向与王领兄弟等出首承贌,三面言议价银二十五大员正。言约银无利息,厝地无税银。其银即日同中亲收入足讫;厝地随即交付领兄弟前去掌管起盖,永远居住。三面言约,钦若备银二十五大员清还,领兄弟每年该纳税银三大员;如无银清还,依旧银无利息,厝地无利银,各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两愿,俱各喜悦,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永贌厝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佛银二十五大员正足,照。
一、批明:此字内佛银领出银十二大员,红出银十三大员,合共银二十五大员,声明,再照。
一、批明:其字内大租谷,领兄弟每年永纳,不得异言滋事,声明,再照。
光绪二年十月日。
代笔人王清兰
为中人□□□
在场知见人王文后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钦
第三○地基字
立给地基字人黄瑞辉、黄老辉、黄岳辉等,有承祖父明买邱君显店屋一座二进,址在台南市街板店街第一番户假一五二番号。缘嘉庆年间被火焚烧,仅存地基一所,兹后进左壁一片。于嘉庆十三年,辉祖父同陈孟庚祖父二比合立约字,将该地基并壁一片,付陈家建筑店屋,每年陈家认纳黄家地基税银计二十六元。今般当土地调查申告,陈、黄二比纷争,经台南市街各区街长公同调停,均各悦从和解在案。兹辉等甘愿将该地基给与陈孟庚等为建筑,永远己业;而陈孟庚等每年认纳地税银六八平二十六大元,务逐年照约纳清,不得短缺挨延。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给地基字一纸,付执为据。
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台南市下太子街六番户黄老辉
台南市金瀛街十七番户黄瑞辉
台南市试经口街四十九番户黄岳辉
立会人台南第一区街长杨鹏搏、台南第二区街长陈修五
台南第三区街长张建功、台南第四区街长黄鹭汀
台南第五区街长郭炭来
第三一合约字
立合约字人林睦淑、熊世西,兹因西无地起瓦店,前来向得叔祖俊良无嗣之店地,坐落土名杨梅坜公馆前上街,于东至陈家地为界,西至杨及明店为界,南至店前车路为界,北至店后山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房亲兄弟人等商议,每年祭扫无银使费,即良自置店地,当众交付与西前去自备桁桷、砖瓦等项,架造永远贸易居住。即日三面言定,每年地租银三元正,至清明交二元,冬至日交一元,共三元,交与睦为良祭扫之费。其大租每年系西自办,给出完单,交与西收存。倘日后西欲出兑店宇,睦房亲兄弟人等不得阻挡。若地主欲兑地基,亦不得阻挡。此系二家和气,恐口无凭,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为照。
即日批明:日后地基主欲兑地基,租银仍照原额每年三元。若店宇欲兑下手,亦照上手每年地租银三元;或无贸易居住,地租亦不得减。又二家欲兑,俱宜声明。又店中之井,原系与杨家当日同凿,二家共汲,批照。
又批:十六年地租银二元,又十七年地租银二元,又十八年亦二元,余年照合约供纳,再批。
光绪二十三年(丁酉岁)十二月批:此约内起有两坎店宇,一坎透入两落,并过水透出菜园,立石归与锺进贵承买,立批为照。
嘉庆十五年十月日。
代笔杨步青
在场见林康贵
李显龙、杨双明、林开连、曾荣高、曾以开
立合约字人林睦淑、熊世西
第三二给出地基字
立给出地基字人王水,缘有旷地一所,址在红毛港堡埔心庄城内,东至溪崁墘为界,西至店前落外檐滴水外路为界,南至王水店壁毗连为界,北至游屘党店壁毗连为界,四至俱各明白。第念游浪忠直之辈,乏屋可居,情愿将此旷地之处,任浪架造成店。当日同中议定每年该纳地基租税银三角正,历年付水取收;其旷地四至内与浪架造,日后应皆浪掌管之业。倘若浪有他处别居,其店四至任浪出税裁取,至于地基租税仍照旧例交纳,然水日后以及子孙决不敢异言争执,生端滋事。保此旷地之所,明系水之旷地,与房亲别人无干,亦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该水出首抵挡,不干浪之事。如此乃仁慈之志,俯念寒人,但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特立给出地基字一纸,永执为照。
业主
同治十年十月日。
立给出地基字人王水
第三三杜卖店契字
立杜卖店契人陈国盛,情因先年在南崁新街有自置茅店一间,前后直透两落,并带门坊、户扇、水井在内,原带店后菜地一块,直透至竹围为界;又带前面空地一所,直透至古锦江田为界,左边与李兴美店为界,右边与邓乙柏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应纳古锦江地基银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业杜卖与人,尽问房亲人等不愿承买,托中送至与兄连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足数店价银三十四元。即日银、契两交明白,并无短少。二比甘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