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一○一(一六一○页)
光绪二十四年(一八九八)
盛宣怀函拟将台北至川石山海线售让日本
十月十九日(一二、二),盛宣怀函称:
敬肃者,台湾淡水口至福州川石山海线,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禀复钧署并呈拟办法六条,声明此线系中国电报公司之物;如须修理,应归中国自行经理。在福州一端,应由中国福州电局经管;在台北一端,应归日本管理。乃事隔三年,屡议未妥。该水线已由日本修过三次,并不预先知会。此三年内,应得海线转报之费屡请日本结付,亦不应允。其视此海线已为日本之物,置之不理。因思此事若再请由钧署与日本公使商议,势必仍前拖宕了之;必以修换之费,足抵旧线之费为词。且福州电局代其海线转报,亦属一无所有。目前时局,又不能拒其水线不在福州。宣愈屡执前拟六款商办,彼坚持不允。
本年六月间驻沪日本领事小田切回国,由电报总局给与照会,谆托其设法结束。该领事前月返沪函称:『该海线屡次损坏,不能打电;本国三次修换,共计日本金十一万八千元。近来该海线又坏,必须修理,至省约费八、九万元;若不修理,势必置之无用之地。况该海线既属台界,中国若不趁此时售出,日后犹恐多费唇舌。若蒙采纳,以十万元交价』等语。及面议数次,语甚决绝。窃思此项海线,原系刘省三中丞经手设造。嗣因台湾设立商务局,需款置造「驾时」、「斯美」轮船,经省三中丞函商,借用公司商款置船;即以此项台北至川石山海线一条抵与电报公司,经北洋大臣咨明钧署在案。现在日本报明三次修线已费日本金十一万八千余元,目前又需修费八、九万元;据电局商董集议,商力甚窘。无论日本未必允我公司赎回自办,即使恳求政府向彼争回,商人亦难筹此巨款。中国势力亦安能禁止日本另设海线,莫若将此旧水线售让,援照电局与大东公司所立福州合同,立一约章,庶有羁勒。且张家口至恰克图电线工程浩大,所集商股六十万元不敷甚巨,又不敢请领公款,势将中辍;得此售价十万元稍资挹注,可期赶紧造成,以符俄约。宣怀审度再四,所议尚属允当。兹由日本领事拟送章程前来,又经悉心复核增改函送前来;声明商董虽已允洽,仍应请示钧署,俟核准电复到日,方能画押。
谨抄呈电报局照会及该领事复函一折、又往来信函一折、又原拟合同及增改合同一折、又大东公司福州海线章程一折,是否可行?统乞俯赐核定电示,遵照办理。
肃此,恭请钧安。
照录清单
录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来函(十月初四日):
敬启者,昨晚趋抵尊寓求谒,阁下于行李倥偬之中,拨冗接见,获聆清教,鄙人感激无既矣。台、闽电线一节,业经拟立合同。兹将底稿送至台端查阅,即祈酌正是荷。
窃查此案若候总署覆到签字恐要多日,切请阁下即于此地签定,另付章约,再行禀请两国上宪核定施行,庶几免耽延矣。是否照办之处?出自鸿裁!鄙人即日五点钟躬诣台端,面述一切。
致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函(十月初五日):
敬复者,两接惠函,并拟立台、闽电线合同底稿,具悉一切。此线虽属电报公司,然让售之权应归总理衙门核准。兹就贵总领事所拟条款,加增「川石山至福州之南台电价」一条,系照中英公司光绪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所订福州电线合同第六款办理。又于「线价十万元」之下,声明日本政府修换三次之价,与中国总局无涉。以上必须增入之语,再此约本大臣应俟接到总理衙门核准文凭,方有画押之权;是以于结尾处,照面商办法酌改,另缮清稿函复。即请贵总领事查照,先行电复为荷。
此复,敬请勋安。
谨录六月十四日致日本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照会:
为照会事,照得福州府至台北府海中电线一条,系中国电报公司之物业。查交台条约第二款,仅载「交与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并无「公司物业并交」字样。福州至台北属电报公司之海线,与安平至澎湖属国家之海线不同;本公司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呈请总理衙门核办在案。
兹查交赔各案均已清楚,惟闽、台海线系电报公司之物,尚未议定接线、过线章程,实未可再事延缓。屡经电报公司商董禀请议章,本督办之意只有两层办法:一应将福州、台北海线两端归中国电报公司管理,可照中国与英、俄、丹、法等国成案,订定过线报费年期一切;一或将福州至台北海线一条售与日本电报局:皆可公道办理。兹闻贵署总领事回国,应请转商贵国邮电部大臣,迅速派员到沪订立条款,以敦两国睦谊,并使华商共信公正办法;是不仅本公司感佩已也。须至照会者。
谨录九月初七日日本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来函:
敬启者,照得闽、台海线一节,前准贵督办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照称:此案只有两层办法:一应将闽、台海线两端归中国电报公司管理,一或将该海线售与日本电报局,皆可公道办理等因。本署总领事回国后,即将所有一切情形面禀邮电部大臣核夺,并力请作速办结,以副雅属。旋于出京之时,曾奉面谕:当该海线创设之初需费二十二万两,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