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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清-瞿镛-第45页

疏引此经亦无“泽”字,不独僖九年疏为然,知其非夺也。《释文》与疏本不同者多矣。疏本自无,陆本自有,不得以未深考疑陆也。覆校谓九年疏夺“泽”字,则前後皆作“贯泽”,何得云地有二名邪?
  七年“夏小邾娄子来朝”注“旁朝罢行进”《记》云,“旁”应读去声。○案:疏云,今朝鲁而谓之旁朝者,欲对朝王为正朝,故谓之旁朝“旁”与“正”对,似不应读去声。《释文》无音,当与疏同也。
  九年注“色自美大之貌”疏“谓其颜色有自美大之势”。“有自”不误倒。“杀未逾年君之号也”注“从弑,名可知也”。“知”不误“加”。
  十年注“故言”至“同义”疏“故言及,亦使上及其君”。“故”不误“盖”,重刊本同。
  十有四年《经》“冬,蔡侯肹卒。”《记》云,闽、监、毛本作“肸”,非。○案:“肸”是正字,说见前。
  十有六年注“据五石言日”疏“而六鶂不书日乎?”“鶂”不作“鹢”,下注同。《经》“公孙慈卒”“慈”不作“兹”,疏中同。重刊本亦并作“慈”。
  十有八年《传》“竖刁、易牙争权不葬”。“刁”不作“刀”。
  十有九年“後会也”注“既在人间”。“会”误“人”,与余本、鄂本同。
  二十有五年注“日者”至“录之”疏“即庄十年冬”。《记》作“二十”。又引浦镗云“十”下脱“七”字。○案:“十”上此无“二”字,重刊本同。《记》误也。齐师灭谭事,本在庄十年,不应有“七”字。浦说亦误。“两之也”注“但别两耳”。《记》出“遂但别两耳”。○案:“遂”字当属上读。
  二十有八年“未侵曹也”节注“卫壅遏不得使义兵以时进。”“进”不误“追”。
  文公五年“春王正月”节注“士以贝”。“贝”不误“具”,疏同。
  六年“犹者何”注“不言朔者”。“朔”不误“朝”。
  十有六年注“筑毁”至“皆时”疏“贱者穷诸人”。《记》谓闽、监、毛本移“贱者”以下四十二字作“贱者穷诸盗”之注在“降大夫使称人”之上。○案:闽本未移此四十二字,仍在“故如此解”下,但疏末有记云,“贱者”至“故也”,当在下文“弑处臼”注下。凡原本如此类者,已僭序次,特此一段所移不尽耳,故记之。监、毛本遂从其说而移之。然闽本谓当移注下。原不以为注,监、毛本误为注耳。
  宣公元年注“饥丧”至“其文”疏“公子遂如齐纳币”。“如”字不脱,“币”不误“弊”,下同。○案:重刊本但误“币”为“弊”:“如”字亦不脱,疑《记》误。注“微者”至“之遂也”疏“但别两耳是也。”《记》引浦镗云,“两”下脱“称”,是也。○案:僖二十五年注,“但别两耳”,《记》云闽、监、毛本“两”下衍“称”字,当删。此又以浦说为是,盖误。
  十有二年注“日者”至“深责之”疏“宜存人■〈矛令〉患。”《记》云,闽、监、毛本“■〈矛令〉”改“矜”,非。古“■〈矛令〉”、“怜”字皆从令。○案:此年《传》,“文君如矜此丧人”“矜”不作“■〈矛令〉”,盖此偶合,全书皆不从古也。
  十有五年“什一者”节注“女上蚕织。”《记》引浦镗云“工”误“上”,覆校云,“上”同“尚”。○案:浦说是也。余本、鄂本并作“工”。阮氏所见何校本,盖脱鄂本作“工”一条。
  十有八年“墠帷”注“埽地曰墠”。“埽”不误“掃”。“自是走之齐”注“逐弑君本当绝小善”。“逐弑”,不作“遂杀”,余本、鄂本并同。
  成公元年注“易京”至“赏也”疏“故曰,倒赏也。”“倒”不误“例”。○案:上条《记》方据此疏以证注“例赏”之误,重刊本亦注误,而疏不误,则《记》出“故曰例赏也”者误也。此条当作“故曰倒赏也”。闽、监、毛本“倒”作“例”。案:“例”者,“例之误”。
  二年“忧内也”注“不从内言败之者。”“败”不误“敌”。注“臧孙许眇也者”疏“案,此一句注,宜在「不书耻」之下,今定本无疑脱误也。”《记》云,此二十字,当是校书者札记语,非疏本文。且疏内少言定本者。“定本”,乃唐初颜师古所为,则知《公羊疏》出唐以前人矣。○案:疏称定本,开卷便有“《春秋》”至“第一”疏云,“今定本则升《公羊》字在《经》、《传》上”是也。又宣十五年疏云“考诸旧本,或云「军有七日之粮尔:七日,尽此不胜,将去而归尔」,今定本无下「七日」二字。”成四年,郑伯坚卒,疏云,“左氏作「坚」字,《穀梁》作「贤」字,今定本亦作「坚」字。”哀二年,晋赵鞅帅师及郑车达帅师战于栗,疏云,“今定本作「栗」字。”此类不少矣。岂皆校书者语邪?据此以定疏出唐以前人,似非通论也。“则客或跛”节注“大夫率至于馆”。《记》引卢文弨曰,“至”当作“迓”。○案:《仪礼》此句本作“至”不作“迓”,盖涉下条“厥明至于馆”,“至”当作“讶”而误。
  九年“夏季孙行父”节注“所以彰其絜。”“絜”不作“洁”,重刊本同。○案:闽、监、毛本并作“洁”,何校盖毛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