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则免罪,并给与罚窃贼所得牲畜之半。各管之人不将所属人等严加申饬,若别旗之人抓获窃贼,将罚窃贼所属固山额真、梅勒章京、甲喇章京、苏木章京、分得拨什库等所得牲畜,给抓获窃贼之人,罚扎萨克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之牲畜入扎萨克。
第八十五条 牲畜主人或他人抓获窃贼,将窃贼执送给各自所属扎萨克王、诺颜、固山台吉、公及管旗章京等,王、诺颜、管旗章京等遣人将窃贼并畜主及抓获窃贼之人,一并送院。
第八十六条 八旗游牧蒙古、察哈尔之人等行窃被捉两次,管旗章京等各罚牲畜三九,管旗副章京、苏木章京等各罚牲畜二九,分得拨什库、小拨什库、十家长,依外蒙古例罪之。苏鲁克沁人等行窃,依苏木章京例罪其长。
第八十七条 凡看守死囚疏脱,看守之章京罚牲畜三九,分得拨什库罚牲畜二九并革职,小拨什库鞭一百、披甲人鞭八十。看守非死囚之犯疏脱,章京罚牲畜二九,分得拨什库罚牲畜一九,小拨什库鞭八十,披甲人鞭五十。他人抓获疏脱之逃犯,将罚章京、拨什库所得牲畜给拿获之人;若无获,将所罚牲畜给扎萨克王、诺颜等。
第八十八条 凡劫持死罪窃贼者,无论几人各罚牲畜一九;若疏脱,将为首之人斩;若疏脱非死罪窃贼者,为首之人罚三九,余者各罚一九。
第八十九条 挟仇陷害纵火致死人、畜者,将纵火之人处斩。
第九十条 凡将奴仆射、砍及割去耳鼻者,若为王等赔补五九,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四九,台吉等三九,平人罚牲畜一九。若致死,照故杀、仇杀例治罪。
第九十一条 若过失杀人,于过失者所属旗内择立誓之人,若立誓罚三九。若不立誓,过失杀人者还处绞。瞎人眼目者,赔补三九。折人肢体者,罚一九。若平复,罚马。
第九十二条 误使各类行人耽搁行程者,罚牲畜五。
第九十三条 科尔沁土谢图亲王、卓哩克图亲王凡犯罚服,尽入扎萨克。
第九十四条 科尔沁十旗扎萨克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若为罚马入扎萨克之罪,十马取一,若为罚九之罪,每一九取马一人扎萨克。照罚服入扎萨克例,若为右翼五旗王、诺颜之罪,由土谢图亲王取之。若为左翼五旗王、诺颜之罪,由卓哩克图亲王取之,其余牲畜,若为右翼之罪,南右翼五旗王、诺颜等按旗分之,若为左翼之罪,由左翼五旗王、诺颜等按旗分之。敖汉、奈曼、二扎鲁特、四子、穆章、二翁牛特、三乌喇特、二喀喇沁、二土默特之扎萨克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若犯人扎萨克之罪,即入扎萨克。无扎萨克衔之小台吉等若犯罚马入扎萨克之罪,十马取一,若为罚九之罪,每一九取马一,其余牲畜,伴牧二旗之扎萨克王、诺颜、固山台吉分之,不给无扎萨克衔之小台吉。罚服入扎萨克内,若平人犯罚马之罪,每十马取一,若为罚九之罪,则每一九取马一入扎萨克,其余牲畜,管旗扎萨克诺颜、罪犯之主二人分之。
第九十五条 凡所属案件,察哈尔之固伦额驸阿布鼐亲王、珠勒扎噶郡王,该二扎萨克会审;巴林固伦额驸色布腾郡王、贝子满珠习礼、克什克腾之玛纳瑚台吉,该三扎萨克会审;乌珠穆沁车辰亲王、色棱额尔德尼诺颜,该二扎萨克会审;浩齐特之阿赖充额尔德尼郡王、阿喇布坦郡王,该二扎萨克会审;阿巴噶卓哩克图郡王、沙克沙僧格郡王,该二扎萨克会审;苏尼特萨穆扎额驸郡王、杜棱郡王,该二扎萨克会审;四子之达尔汉卓哩克图郡王、喀尔喀达尔汉亲王、扎萨克一等台吉僧格,该三扎萨克会审;鄂尔多斯固噜郡王、贝子色棱、贝子固噜斯希布,该三扎萨克会审,索诺木诺颜、贝子达尔扎、公扎木素,该三扎萨克会审;此等之罪若入扎萨克,则依定例入扎萨克,余者,依定例由会审之王、诺颜、固山台吉、公、台吉等分之。呼和浩特土默特、索伦、达斡尔等之入扎萨克之罪尽入扎萨克。一百五十丁编一苏木,六苏木,设甲喇章京一人。
第九十六条 外蒙古诸扎萨克,一年春、夏、秋、冬四季,每旗各遣一人前来取信。
第九十七条 外蒙古凡有命案重罪之人,若跪于陵寝或跪于院衙求生,则免死,勿离散妻子,若有产畜,则给与事主。
第九十八条 外蒙古,三年量丁一次。凡出首隐瞒人丁,于量丁之年出首。量丁之年仅差一、二指之幼儿,两、三年后出首,两、三年之内长高数指,超出量丁木杖者众,若过两、三年后出首,毋庸议。
第九十九条 科尔沁十旗之人,购买黑龙江、瓜尔察、索伦貂皮,或拦截给价贸易,或违禁擅自遣人贸易,若为王等,则罚九九;若为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则罚七九;若为小台吉等,则罚牲畜五九。携价本前往之为首者,依窃贼例处绞,余者各罚三九,所携价本入扎萨克。
第一百条 凡休妻者,将其妻丫环及所有什物全行给伊妻。
第一百零一条 凡潜入禁地捕貂、采参被获,若为其主知而遣往,则偷捕之人并坐骑及所获貂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