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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蒙古律书-清-理藩院-第3页

拳、鞭、棍殴人者,罚牲畜五,若互殴,则免罚。若折人牙齿,罚一九。拔去发、缨者,罚牲畜五。
第四十二条 因戏过失杀人者,罚牲畜一九并抵赔。
第四十三条 射、砍杀牲畜者,除赔偿外,罚一九。误射马匹致死者,加倍处罚。未死者,罚三岁牛。
第四十四条 离群走失之畜,逾三日禀明别旗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缉捕,每件牲畜取羊一只。若骑乘,则罚牲畜五。冒称己畜收者,罚三九。错认者,罚一九。若无主认领,准其收养。隐匿者,罚牲畜一九。
第四十五条 离群走失之畜,行人不得缉捕。如缉捕,以贼论。如羊,于所见之日收赶过夜者,二十只以下,取一只;多则每二十加取一只。
第四十六条 凡首告案件,不令首者所属大臣立誓,令贼所属大臣立誓。
第四十七条 凡案件,由本人控告,若旁人控告,则审官罚其坐骑。
第四十八条 凡犯罪,两造勿得私议。如议结,若诺颜等罚三九,平人罚牲畜一九。著伊旗扎萨克诺颜派遣使臣至罪人所属扎萨克诺颜处会议,若迟至二日不遣使臣者,计日将该扎萨克诺颜罚三岁牛。罚罪未结之先,不骑驿马,不食廪给。罪结给罚时,骑罪人之旗驿马,昼夜食用廉给议取。受所罚牲畜之扎萨克之使臣,无论几个九九,自贼犯所取不得越三数,此外酬马一。被罚罪之扎萨克之使臣,无论几九,仅从所罚罪畜取三岁牛一。
第四十九条 十日内不全给所罚牲畜者,罪人之旗,系王罚马十,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罚马七,台吉等罚马五,即于马群拿取。如将拿取之马抢夺者,加倍追罚。若未结,前来奏明。
第五十条 如不令行人歇宿以致冻死者,抵赔并罚一九。未死者,罚三岁牛。令其歇宿而牲畜、财帛被窃,着落房主赔偿。
第五十一条 患恶疾之人,投宿人家,其病人卖物以致传染他人身死者,罚三九。染后愈者,罚一九。未传染者,罚坐骑。
第五十二条 平人公然毁谤王等罚三九,毁谤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罚二九,毁谤台吉等罚一九。如背地毁谤,质讯问明,若审实,亦照此例问拟。詈骂大臣者罚一九,詈骂梅勒章京者罚牲畜七,詈骂甲喇章京罚牲畜五,詈骂苏木章京者,罚牲畜三。
第五十三条 镞、箭、叉、骲头不书号记者,见知者罚三岁牛一只。
第五十四条 十户设长一名。不设者,若王等罚马十;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罚马七;台吉等罚马五。
第五十五条 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驻宿处食羊,若食牛罚牲畜五。不支廪给,罚牛。若无扎萨克之诺颜等食廪给,罚马。
第五十六条 有信牌之使臣骑驿马,驻宿处食廪给。若不支廪给,罚牛,若不给驿马罚三九。若令马群徙避,罚一九。无信牌之使臣若骑驿马、食廪给,拿缚送来。诺颜等若殴打扎萨克诺颜因公所差使臣,罚三九。若平人殴打,罚牲畜一九。
第五十七条 长出暖帽之缨、遮耳帽、剪沿毡帽,自腋下结束之偏练垂,如有见穿用此等者,若为诺颜等罚马,平人罚三岁牛,均给见知者。
第五十八条 凡长城内之人于长城外犯罪,以内律办理。长城外之人于长城内犯罪,以外律办理。八旗外蒙古、众苏鲁克沁照外国律。
第五十九条 罚服九数,马二、犏牛二、乳牛二、三岁牛二、二岁牛一。五数:犏牛一、乳牛一、三岁牛一、二岁牛二。追取罚服之使臣向犯人取三岁牛一。
第六十条 不许先后贺年。若先后贺年,王等各罚一九,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各罚牲畜七,台吉等各罚牲畜五,平人各罚马一,给见知者。
第六十一条 凡往围猎、行军及会盟等诸事而回,不候次序先行回家者,王等各罚马十,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各罚马七,台吉等各罚马五,从者无论几人,各罚其所骑之马。
第六十二条 王、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之封号,不呼全称者,罚牲畜一九。
第六十三条 每岁春间,扎萨克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将各自所属旗下台吉等及兵丁召集一处,修整盔甲、弓箭较射试之。如未经监修即行起程前赴约所,其总阅时,系军械缺坏,每件军器未记名字及马不烙印、鬃尾不拴字号者,视其情节议罪。
第六十四条 蒙古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遇年礼来朝,外藩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编作二班,轮班前来。
第六十五条 王、诺颜、固山台吉、公、台吉等战阵时败北,将其所属人民尽行撤出。若平人败阵者斩,并籍没其产畜、妻子。不论台吉、平人,但身先入阵破敌者赏。
第六十六条 凡见逃人不行追拿任其逃去者,王等罚十户,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平人罚牲畜三九。若追拿逃人格斗致死者,如有俘虏,抵一人给死者之家,加给牲畜三九。若无俘虏,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