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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明会要-清-龙文彬-第66页

,天下归心,宜登大位。内外文武臣僚同心辅政,以安吾民。丧祭仪物毋用金玉。孝陵山川因其故,毋改作。天下臣民哭临三日,皆释服,毋妨嫁娶。诸王临国中,毋至京师。诸不在令中者,推此令从事。(《本纪》。 )
惠帝即位,诏行三年丧。君臣请以日易月。帝曰:“朕非效古人亮阴不言也。朝则麻冕服,退则齐衰杖,食则饣粥。郊社宗庙如常礼。”遂命仪以进。(同上。 )
成祖崩,仁宗即位。易月制满,礼部尚书吕震请即吉。侍郎杨士奇不可。尚书蹇义兼取二说进。帝曰:“梓宫在殡,易服岂臣子忍言?士奇执,是也。”乃素冠麻衣而视朝。时群臣皆已吉服,惟士奇及英国公张辅如常。帝叹曰:“辅,武臣也;而知礼过六卿。”由是益见亲重。(《三编》。 )
洪熙元年,仁宗遗诏:“山陵制度,务从俭约。丧制用日易月,皆以二十七日释服。毋禁嫁娶音乐。在外亲王,藩屏为重,不可辄离本国。各处总兵镇守备御重臣及文武大小官员,亦毋擅离职守。闻丧之日,止于本处朝夕哭临三日,悉免赴阙行礼。”(《会典》。 )
成化四年,睿皇后崩,值秋享太庙。时议谓不当以卑废尊。给事中王诏言:“《礼》:‘有丧不祭。’无已,则移日,俟释服。”议虽不行,识者是焉。(《梁传》。 )
八年,怀献太子薨。年甫三岁。帝谕礼部,礼宜从简。王府及文武官俱免进香帛。礼部具仪上:自发丧次日,辍朝三日;帝服翼善冠、素服,七日而除。(《礼志》。 )
二十三年八月,宪宗崩,孝宗即位。十一月,大行未葬,帝以梓宫在殡,仍不释服视事,百官素服朝参如旧。御史曹上疏,请:发梓宫引之日,上衰杖履至大明门外,率百官拜哭而别。仍率宫中,行三年之丧。(《通典》。 )
进士潘府上疏,请行三年丧。略言:“子为父、臣为君,皆斩衰三年,仁之至、义之尽也。汉文帝遗诏短丧,止欲便天下臣民。景帝遂自行之,使千古纲常一堕不振。晋武帝欲行而不能,魏孝文行之而不尽,宋孝宗锐志复古,易月之外犹执通丧。然不能推之于下。未足为圣王达孝也。先帝奄弃四海,臣庶衔哀。陛下恻怛由衷,麻衣视朝,百日未改。望排群议,断自圣心,执丧三年,一如三代旧制。诏礼宫参考载籍,使丧不废礼,朝不废政。合于古不戾于今,行于上可通于下。”从之。(同上。 )
孝宗崩。礼部言:“百日例应变服;但梓宫未入山陵,请仍素翼善冠、麻布袍、服腰,御西角门视事,不鸣钟鼓。百官仍素朝参。”从之。(《礼志》。 )
正德元年十二月丁卯,景帝后汪妃薨,议祭葬礼。学士王鏊曰:“妃废不以罪,宜复故号。葬以妃,祭以后。”乃命辍朝致祭如制。
四年正月己酉,宪宗废后吴氏薨。刘瑾欲焚之以灭迹,曰:“不可以成服。”王鏊曰:“服不可成,葬不可薄也。”用英宗惠妃礼以葬。(已上《后妃传》。 )
十六年二月,毛澄等言:“大行皇帝大丧,成服已毕。望皇上少节哀情,于西角门视事。”上曰:“朕哀痛方切,未忍遽离丧次。其以二十七日视朝,具仪来闻。”于是澄等上仪注:自二十七日以后,照孝宗服制,上释衰服。文武百官至百日后,变服如常。上从之。(《通典》。 )
嘉靖元年十一月庚申,寿安皇太后邵氏崩。服除,部臣毛澄等请即吉视事。议再上,命考孝肃太皇太后丧礼。澄等言:“孝肃崩时,距葬期不远。故暂持凶服,以待山陵事竣。与今不同。况当正旦朝元,亦不宜缟衣临见万国。若孝思未忘,第毋御中门及不鸣钟鼓,足矣。”从之。(《礼志》。 )
七年十月丁未,皇后陈氏崩。礼部上丧祭仪,帝疑过隆。议再上。帝自裁定,概从简杀,欲五日释服。阁臣张璁等言:“夫妇之伦,参三纲而立。人君乃纲常之主,尤不可不慎。《左传》昭公十五年六月乙丑,周景王太子寿卒。秋八月戊寅,王穆后崩。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盖古礼:父为子,夫为妻,皆服报服三年。后世,夫为妻,始制为齐衰杖期,父母在不杖。《丧服》,自期以下诸侯绝,然特为旁期言。若妻丧,本自三年报服,杀为期年,则固未尝绝者。今皇上为后服期,以日易月;臣子为君母服三年,以日易月;仅二十七日。较诸古礼,已至杀矣。皇上宜服期,十二日;臣子素服,终二十七日。不然,则恩纪不明,典礼有乖。”礼臣方献夫亦杂引《仪礼丧服》等篇,反覆争辨,并《三朝圣谕》所载仁孝皇后崩,太宗衰服后,仍服数月白衣冠故事,以证之。帝言:“文皇后丧时,上无圣母,下有东宫,从重尽礼为宜。今不敢不更其制。”于是上素服御西角门十日,即御奉天殿。群臣皆素服二十七日而除。(同上。 )
闰十月壬午,礼部奏大行皇后梓宫发引及山陵事宜。时已卜葬皇后于袄儿峪山。以礼官所定,如百官哭临及禁屠、撤、乐,皆于发引三日之前;梓宫出,当于端门行辞祖礼,从午门等中门出。凡此之等,悉令从杀:哭临止于一日,辞祖亦从罢免,而梓宫命从左王门出。于是礼科给事中王汝梅上言:“皇后正位七载,齐体至尊。生以礼归,没不以礼葬,非所以重大伦为万世法,请更议。”报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