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务要遵照正统年间事例,将本人任内卓异政绩,明白开奏,不许浮泛滥及。通候各官考满,到部,察访相同,即与查取亲供结状。比照京官事体,按月类题,给与应得诰勑,免其再行核实。
一、嘉靖拾伍年拾壹月吏部题准:今后在外大小官员,当叁年陆年,俱要依限赴部给由。中间果有兵革灾伤,地方重寄,方许抚按官会议奏保。事宁之日,即便依例起送赴部考核。不许拘留。
一、吏部通行:照得题准旧行事例,在外大小有司官员,叁年陆年应该赴部给由,虽有专责,差占叁年陆年,亦要给由壹次。果遇凶荒及地方不时之警,许抚按官合词奏留。近年以来,每遇给由之期,除方面官及进士出身者,上司频多循情,不问有无未了事件,俱为开豁,听其依期起送。其余或地方小事,或寻常差遣,或拘前重后轻,前轻后重,非法事例,即都不为奏请开豁、擅自拘留,以致各官虽历年劳、本部以未经考满,无凭迁转。及至玖年到部,辄以叁年陆年不曾给由送问降级,淹延沉郁、情何以堪。今后各府州县等官,遇叁年陆年给由文书到日,该管上司,查理钱粮明白,不许辄因地方小事,寻常差遣,及拘前重后轻,前轻后重事例,故为留难。如遇凶荒及地方不时之警,即要预先奏闻开豁,方许留任。各该衙门,每年俱以起送存留官员明白开报前来,俱许前后历过月日,通理补考。如有无故留难,及有故不行开坐奏行备照者,本部参奏,劾其留难之罪。
嘉靖问刑条例
(三款)
嘉Ⅱ:12:1 一、凡官员三年任满给由,以领文日为始,除水程外,若到部过限四个月之上,送问。一年之上,发回致仕。其九年任满者,一年之上送问。二年之上,发回致仕。虽有事故,并不准理。
嘉Ⅱ:12:2 「在外大小文职」一款,同弘Ⅱ:12:1。
嘉Ⅱ:12:3 「在外吏典」一款,同弘Ⅱ:12:2。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Ⅱ:12:1 一、凡官员三年任满给由,以领文日为始,若到部过限四个月之上,送问。一年之上,发回致仕。其九年任满者,一年之上送问。二年之上,发回致仕。虽有事故,并不准理。若九年已满,托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参提究问,就彼革职回籍,冠带闲住。
按:笺释云:「旧例原二条,(嘉Ⅱ:12:1;嘉Ⅱ:12:2),今改并为一。」顺治例「官员三年任满」下有小字注云:「不论前任后任,通作三年。」
万Ⅱ:12:2 一、在外吏典,除役内丁忧,及人多缺少,在官服役听参外。若一考满后,不行转参,两考满后,不行给由,展转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就彼问发为民。中间虽有事故,亦不准理。其故违收参起送官吏,参问治罪。若两考役满,接丧丁忧服满,迁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复者,亦发为民。其未及三年者,果有事故实迹,各该衙门保结起送,吏部查照定夺。虽在三年之内,起送过限到部者,送问重历。
按:笺释云:「此条照旧例(弘Ⅱ:12:2;嘉Ⅱ:12:3),止加人多缺少四宇。」
顺治例「重历」下有小字注云:「重历即纳旷」。余与万历例同。
顺治例计七款。余五款录于下:
一、在京官满后,三月无故不给由者,参问。公差准理。
按:此款见明会典,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引。
一、在外有司府州县官,三年考满,将本官任内行过事迹,保勘核实明白,出给纸牌,攒造事迹功业文册,纪功文簿,称臣,佥名交付。本官亲赍给由。如县官给由到州,州官当面察其言行办事勤惰,从实考核称职平常不称职词语。州官给由到府,府官给由到布政司如之。以上俱从按察司官核考。仍将考核词语呈部。直隶府州县官考核,本部覆考类奏。俱以九年通考黜陟。其云南有司官员任满给由,一体考核,不称职者黜降。原系边方,具奏复任,九年通考。
按:亦见明会典。
一、在外起送考满官,俱要合干上司,查勘明白,一一具结。如无一处印信保结者,行查。
按:亦见明会典。
一、内外杂职官三年给由,无私过,未入流升从九品,从九品升正九品。税课司局及河泊所仓库官,先于户部查理岁课。军器织染杂造等局官,送工部查理造作,花销明白,送部通类具奏。其仓官收粮不及千石者,本等用。亏折陪纳足备者,照依品级降用。其有杖笞者,本等用。但犯赃私并私罪曾经杖断,未入流降边远,从九品降未入流。不识字者本等用。如有学无成効,及罢闲生员除授杂职者,犯赃私杖罪,发在京衙门书写。
按:亦见明会典。
一、考满各府管粮,及州县掌印管粮官,查勘任内经手钱粮,不分起存,系布政司者布政司类造。系直隶者,府州类造。内有起解司府州贮库听候总运并遇革减免者,俱明白填写给付,赍投吏部。先行户部将循环并岁报文册查对完足,回报吏部,准令给由,未完仍发回任追补,经该官吏参问。若将行复遇科派,势难卒完,及原非旧额,或有蠲免者,俱准给由。果有别顶贤能,不待考满推升行取者,照前,查有拖欠,追完方许离任。【革即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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