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者,纳钞;徒罪以上者运炭等项,各还职着役。(弘18;嘉Ⅰ:5:5)
弘Ⅰ:5:3 一、凡王府文职,因人连累,并一应过误,律该笞杖罪名者,议拟纳钞赎罪还职,不必解京,就彼奏请发落。若系希圃改调,故意犯赃,有碍行止等项,及犯该徒流以上者,俱解京奏请改调,边远叙用,重者从重论(弘97第一节)
按:弘97合「律疏附例」弘Ⅰ:5:3;Ⅰ:6:5;Ⅰ:4:5三款为一款。
弘Ⅰ:5:4 一、内官内使小火者阍者等犯罪,请旨提问,与文职运炭纳米等项一例拟断。但受财枉法满贯,不拟充军,俱奏请发落。(弘7;嘉Ⅰ:5:11)
弘Ⅰ:5:5 一、僧道官系京官,其奏提问。在外依律径自提问。受财枉法满贯,亦问充军。及僧道有犯奸盗诈伪,逞私争讼,怙终故犯,并一应赃私罪名,有玷清规,妨碍行止者,俱发还俗。若犯公事失错,因人连累,及过误致罪,于行止戒规无碍者,悉令运炭纳米等项,各还职为僧为道。(弘19;嘉Ⅰ:5:12)
弘Ⅰ:5:6 一、各处义官犯该行止有亏者,革去冠带。不碍行止者不革。(弘22;嘉Ⅰ:5:10)
续例【 凡正德年间事例,已悉停革。间有题行于弘治十八年以前,可以参酌遵行者,兹附载考。(大明律疏附例)】
一、遇例纳王府典膳引礼舍人等项名色,听缺未经补任犯罪者,经该衙门径自提问。徒罪以上及例该革罢者,各申呈合干上司,详拟发落。(胡Ⅰ:8:21)
一、凡王府文职官犯赃入己者,俱拟罢职。不入己者,方照例拟奏改调。(胡Ⅰ:8:20)
胡琼集解附例
(七款)
胡Ⅰ:5:1 一、文职犯赃,众证明白,奏请提问,行令住俸听提,不许管事。
按:弘Ⅰ:8:1并言武职为事,支俸听取。胡琼集解将弘Ⅰ:8:1分为二条。一即此条,而武职为事则附于Ⅰ:6「军官有犯」条。
胡Ⅰ:5:2 一、云贵文职五品以上官并各处大小土官,犯该笞杖罪名,不必奏提,有俸者照罪罚俸,无俸者罚米。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旧奏提。
按:弘Ⅰ:8:3「云贵」下有军职二字。胡琼集解将弘Ⅰ:8:3分为二条。军职犯该笞杖罪名,胡琼集解附于Ⅰ:6「军官有犯」条。
胡Ⅰ:5:3 一、内官内使小火者阍者等犯罪,径自提问。
按:弘Ⅰ:5:4;嘉Ⅰ:5:11内官内使小火者阍者犯罪,请旨提问。与此不同,则胡琼集解所附此款当系正德时条例。
胡Ⅰ:5:4 一、僧道官系京官,具奏提问。在外径自提问。
按:此款较弘Ⅰ:5:5;嘉Ⅰ:5:12为略。仅为该例之一节。
胡Ⅰ:5:5 一、王府官俱奏请提问。
按:与大明律疏附例本条所引弘治续例不同,与嘉靖问刑条例Ⅰ:5:6亦不同,此款亦当系正德时条例。
胡Ⅰ:5:6 一、遇例纳王府候缺典膳引礼舍人等项名色,听缺,未经补任,犯罪者,俱听经该衙门,径自提问发落。
按:此款同嘉Ⅰ:5:9,惟「俱听」作并听。此款据弘治续例(见大明律疏附例Ⅰ:5)修定,当亦正德时例也。
胡Ⅰ:5:7 一、「各处郡王将军中尉」一款,同弘Ⅰ:4:5。
嘉靖问刑条例
(十二款)
嘉Ⅰ:5:1 「文职犯赃」一款,同弘Ⅰ:8:1。
嘉Ⅰ:5:2 「文职官吏监生生员」一款,同弘Ⅰ:5:1。
嘉Ⅰ:5:3 「文武职官」一款,同弘Ⅰ:8:2。
嘉Ⅰ:5:4 「文武官吏人等」一款,同弘Ⅰ:16:2
嘉Ⅰ:5:5 「两京孝陵长陵」一款,同弘Ⅰ:5:2。
嘉Ⅰ:5:6 一、凡王府文职,因人连累,并一应过误,律该笞杖罪名者,纳钞还职,就彼奏请发落。若是希图改调,故意犯罪,至徒流以上,俱解京奏请改调边远叙用。重者从重论。其犯赃犯奸,有碍行止者,俱罢职为民。
嘉Ⅰ:5:7 「各处郡王将军」一款,同弘Ⅰ4:5;万Ⅰ:5:5。
嘉Ⅰ:5:8 「云贵军职」一款,同弘Ⅰ:8:3;万Ⅰ:5:6。
嘉Ⅰ:5:9 一、遇例纳王府候缺典膳引礼舍人等项名色,听缺未经授任犯罪者,并听经该衙门,径自提问发落。
嘉Ⅰ:5:10 「各处义官」一款,同弘Ⅰ:5:6。
嘉Ⅰ:5:11 「内官内使」一款,同弘Ⅰ:5:4;万Ⅰ:5:8。
嘉Ⅰ:5:12 「僧道官」一款,同弘Ⅰ:5:5;万Ⅰ:5:9。
附例
(一款,大明律例附解)
一、奉陈言边务事例,武职有犯,酌量情罪轻重,罚谷备赈,免参。
近行武职有犯,行提到日,即住俸。
万历问刑条例
(九款)
万Ⅰ:5:1 一、文武职官有犯,众证明白,奏请提问者,文职官令住俸,武职候参提明文到日住俸,俱不许管事。问结之日,犯该公罪,准补支;私罪不准补支。其有因事罚俸,任内未满升迁者,仍于新任内住支扣补。
按:笺释云:「旧例(嘉Ⅰ:5:1)文言犯赃,武言为事,似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