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括号中字为遣),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
115放火故烧〔自己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及〕(顺治例改此诸字为「人田场」)积聚之物,〔与故〕(顺治例改为「及延」)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者下有「徒以上」三字)
116〔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违限一年以上,正犯原系附近,发边卫。〕
117内外问刑衙门,若酷刑〔官员〕致(顺治例致作至)死〔至〕三命以上者,武官〔发边卫〕。
118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顺治例者作「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摉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顺治例增「除真犯死罪外」六字),徒以上,属军卫者。
119〔万历十八年三月内奉钦依:凡人命当检验者,仵作受财增减伤痕,符同尸状,以成冤狱,审出真情,赃至满贯者,查照诓骗情重事例问遣〕。
120巡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盘军器,若卫所官旗人等,侵欺物料,那前补后,虚数开报,若三年不行造册奏缴者,旗军人等。
121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属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南高家堰、柳浦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为首〔之人,系〕军〔调边卫〕○其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徒以上〕。(顺治例作「犯徒以上,照前问发」)
122河南〔等处〕地方盗决〔及〕故决堤(顺治例堤作河)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渰没田禾,徒(徒上有犯字)以上,为首〔者,系〕军〔调边卫〕。
123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捞浅铺夫三名之上,旗军〔发边卫〕。
附近充军
1.僧道官受财枉法满贯(顺治例改贯为「数」)。
2.〔五府〕差舍押解军犯,若受财卖放,(顺治例放下有「犯徒以下及无赃者」八字)舍人抵充军役,候获替放○若酷害军犯,摉检财物,纵不脱放,〔舍人发外卫〕(顺治例改为「亦照前例」)。
3.锦衣(顺治例改为「仪銮」)卫将军校尉,犯该奸盗抢夺诓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者〕(顺治例改「者」为「等罪调卫」)。
4.锦衣(顺治例作仪銮)卫旗校军士在逃再犯者(「者」作「调卫」)。
5.天文生犯该充军,系习业已成,能专其事者,仍定拟卫分,就于本监应役。
6.老幼废疾,犯该充军,若有壮丁主使,就将主使之人照例。
7.强盗聚众至十人,及行刼累次,系大功以上亲〔属〕首告〔者〕。
8.谋故杀死总小旗者,〔正犯抵死,旗役仍合本户余丁补当。若无本户余丁,勾取犯人〕户内壮丁,抵充军数。
9.校尉事故,别姓朦胧诈冒替补者,〔冒替之人〕,调卫〔充军〕。
10主文书筭快〔手〕皂〔隶〕总甲门禁库子人等,久恋衙门,说事过钱,把持官府,飞诡税粮,起灭词讼,陷害良善,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为从,事发有显迹,情重者,民并军丁。
11冒顶正军,入场看守,属有司者。
12夫匠人等,受财代替夹带文字传递,属有司者。
13文职〔官员〕举贡,官恩(顺治例举贡官恩作「举思官贡,误)〔援〕例监(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为事问〕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选,(若〕买求〔官吏起复〕选(顺治例上有图字)〔用〕,未除授者○〔其起送官吏,不分军卫有司,但知情受贿者〕。
按:此及上款,顺治例在上页「校尉事故」款前。
14军户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里书人等。
15遇各部派到物料,豪猾规利之徒,买嘱吏书(顺治例吏书作该吏)妄禀,编(编作偏)派下属承揽害民者。(「者」下有「俱问发」三字)。
16勾补军役,若正军户下本有人丁,捏作无勾,扶同回申,原(顺治例原下有保字)结里邻人等。
17大户(顺治例大上增势豪二字)不纳秋粮五十石以上者○〔敢有〕(顺治例作「一、势豪大户)不〔行〕运赴〔官〕仓,逼军私兑者。
按:万历例此款,顺治例作二款。此二款在「勾补军役」款前。
18〔在京在外并各边收放粮草,若职官子弟,积年光棍跟子买头小脚歇家伴当人等,三五成羣,抢夺筹斛,占堆行槩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凌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徒以上,与再犯杖以下,属有司者。〕
按:顺治例此款隶永远充军。
19〔在京刁徒光棍,访知铺行,但与解户交关价银,辄便邀集党类,数十为羣,入门噪闹,指为揽纳,捉要送官。其家畏惧罪名,厚赂买灭,所费钱物,出在解户,以致钱粮累年不完。如有犯者,查照打搅仓场事例,属有司者。〕
按:顺治例此款隶永远充军。
20越境兴贩官私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客商收买余盐,买求掣挚○巡捕官乘机兴贩,俱至三千斤以上者。
21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顺治例斤下有的字),照私盐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