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大明门前御道棊盘,并护门栅栏,正阳门外,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弘114;嘉Ⅶ:12:1;万Ⅶ:12:1)
按:顺治例改大明门为大清门。
弘Ⅶ:12:2 一、东西公生门、朝房、官吏人等,或带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货柜,开设卜肆,停放马骡,取土作坯,撒秽等项,作践,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弘115;嘉Ⅶ:12:2;万Ⅵ:12:2)
按:顺治例删此款。
胡Ⅶ:12:1 2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同弘治例)
嘉Ⅶ:12:1 2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同弘治例)
万Ⅶ:12:1 2 万历问荆条例
(二款,同弘治例)
问刑条例
(一款,致君奇术)
一、京城内外,民间私放流星火炮等物,光射禁城,声彻御在所者,枷号一个月。有职役者,问革为民。
按:此非「万历问刑条例」文。
Ⅶ:13 修理桥梁道路
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Ⅶ:13:1 一、条例申明颁布之后,一切旧刻事例,未经今次加载,如比附律条等项,悉行停寝。凡问刑衙门,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拟,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显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应抵死外,其余俱问发为民。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明代律例汇编卷末附录 明代律例刊本所附「比附律条」考
汉书刑法志云:
廷尉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唐律「断罪无正条」云:
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宋刑统卷三十断狱律引长兴二年敕节文:
律格及后敕内,并无正条,即比附定刑。
此即为明律断罪无正条,可「引律比附」本。
明律「断罪无正条」该条全文云: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大明律讲解」引「解颐」云:
以物相并曰比,依凭为则曰附。……如奴婢诽谤家长,律无正条,合比依凡子孙骂祖父母父母者绞。又如奴婢放火烧主(健按:主下脱「房屋」二字)亦无正条,比附凡奴婢骂家长者绞。……如父亡,母却嫁人,身殁合葬后家,其前子盗母尸回葬,事发,问无正条,当比附盗贼律,如盗天尊佛像崇敬者,计赃准窃盗论,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盖佛像天尊,同为僧道父母,不合盗去别处寺观崇奉。然其亲母既已改嫁,于父义绝,死葬后家,不合盗回埋葬,比与天尊佛像一般。缘系斯服之亲,得减五等,杖六十,徒一年。
「大明律讲解」又引英宗时御史张楷所著「律条疏议」云:
律令条款,或有其事而不曾细开,是为「该载不尽」。或迹其所犯,无有正当条目以断,是为无正条。凡若此,必当推察情理,援引他律以相比附。
如京城门锁钥,守门者失之,于律止有误不下锁钥,别无遗失之罪,是该载不尽也,则比附遗失印信巡牌之律拟断。
又如诈他人名字、附巡牌,进入内府,出时,故不勾销,及军官将带操军人,非理虐害,以致在逃,律无……正条,则……诈附巡牌者,比依投匿名文书告言人罪律;虐害军人者,比依牧民官非理行事激变良民者律。……
「解颐」一书,不知作者。「大明律讲解」于引洪武时何广「律解辨疑」后,即引「解颐」及「律条疏议」,似「解颐」之作,亦在张楷以前,而其时已有若干比附律条事例,为律家注律时所征引矣。
宪宗实录记:
成化十五年闰十月甲戊,命毁刊行「会定见行律条」。巡抚南直隶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王恕奏:「律乃治天下大法。……名例律有曰:『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近在京书坊刊行『大明律』,后有『会定见行律』一百八条,不知何时而会定者?内之法官老于刑名者,必不依此比附。但恐流传四方,未免有误新进之士。」略举其兵律多支廪给条,及刑律骂制使及本管长官条,皆轻重失伦,不可行于天下,乞以其板毁之。至是法司会议,宜以恕言通行内外,法官自后断罪,悉依大明律并奏准见行事例。敢有再称会定律条,比拟出入人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论。仍行书坊即将所刻本烧毁,违者并治以罪。从之。
当时刑部覆王恕此奏题本,见「皇明条法事类纂」下册第三七四页。该题本引王氏原奏云:
臣昔备员法司,未见有所谓「会定见行律条」者。近得在京书坊刊行「大明律」,后有会定律一百八十条。(健按:「十」字系衍文,说详后。)……未协于中,不可行于天下。……且如兵律「多支廪给」条云:「凡出使人员,多支廪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