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款亦见「大明律例附解」所引「律解附例」
胡Ⅵ:88:5 一、奏告词内干对人犯,明开在京锦衣等卫旗校军舍等名日,即行该卫经历司勾取。如无身役贯址,止开犯人姓名者,先行各该地方兵马司挨拿到官,审系食粮身役,就行该卫知会开粮。如有违限不即拏解者,照例住俸参提。
按:此款亦见「大明律例附解」所载「律解附例」
嘉靖新例
(二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柒年柒月刑部议淮:各处镇守总兵参将分守等官,各遵照原奉勑书内事理,务要干理本等职业,一切钱粮等项词讼,不得侵预,以招物议。如有仍前听信下人拨置,故意违纵,听抚按等官,先将拨置生事人等,径自提问,严加惩治。应参官员,指实参奏,提问黜革。
一、嘉靖捌年捌月刑部题奉圣旨:着都察院转行两广浙江等处各该镇守分守守备太监总兵副参等官,不许听信下人拨置,准受军民一应词讼。如违,听抚按官将拨置之人提问,照例发遣。干碍内职官,从重参奏处治。钦此。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Ⅵ:88:1 「在外军民词讼」一款,同弘Ⅵ:81:l;万Ⅵ:88:1。
嘉Ⅵ:88:2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节该钦奉世宗皇帝圣旨:今后缉事官校,只着遵照原来勑?书,于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余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预。钦此。(万Ⅵ:88:2)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Ⅵ:88:1 「在外军民词讼」一款,同弘Ⅵ:81:1;嘉Ⅵ:88:1。
按:顺治例删「南京」至「受理」凡十八字。又删「其余户婚」之「余」字,改「悉遵旧制赴南京通政使司」为「悉赴通政使司」。
万Ⅵ:88:2 「正德十六年七月」一款,同嘉Ⅵ:88:2。
按:顺治例删「正德」至「今后」二十二字,又删「着遵照原来勑书」七字,又删「钦此」二字。「缉事官校」改为「缉事官役」。
Ⅵ:89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理对。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Ⅵ:90 诬告充军及迁徙
凡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发边远充军○若官吏故将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诬告人说事过钱者,于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并入所得笞杖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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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卷二十三 刑律六 受赃
Ⅵ:91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
有禄人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科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谓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无禄人
枉法
一百二十贯,绞。
不枉法
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Ⅵ:91:1 一、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受财枉法至满贯绞罪者,发附近卫所充军。(弘239;嘉Ⅵ91:1)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同前)
胡Ⅵ:91:1 嘉靖七年例
(一款,王肯堂「笺释」)
嘉靖七年六月初九日刑部尚书胡世宁等题:四川清吏司案呈:问得犯人陈升招充思城坊总甲,受财卖放犯人事发,本司问拟受财枉法无禄人一百二十贯律绞,系杂犯,准徒五年,送大理寺审录,三次驳回。节称:枉法指官吏而言,陈升系总甲,非应捕人役及官吏之比,欲改问求索,案呈到部。臣等伏覩大明律内一款,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其下开列有禄人一贯以下杖七十,至八十贯绞;无禄人各减一等,至一百二十贯绞,此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