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动起者;有素守田业,不曾见官者;有买卖物货,急出生理者,只得出银求恳,尽其意欲方止。及有事无干涉,奏作诸佐者。所司一概拘系在官,岁月淹滞,家属供给,盘费艰难。乞敕刑部都察院公同计议,今后江西人民,如有奏诉田土钱粮债负坟山及分豁人命盗贼等项事情,查系牵扯七八十人以上及隔别府县人民在内者,俱各立案不行,永为定例,等因奏行本部送司。查得见行事例,各处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等项重事,许其赴京奏告,其有亲邻全家被人残害,及无主人命、官吏侵盗系官钱粮、并一应干己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陈告。若有蓦越奏告者俱问罪,递回所司听理。若将不干己事,混同开款奏告者,法司参详,止将干己事件开款施行。其不干己者,明白开款,立案不行。又一件,凡蓦越赴京及赴巡抚巡按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情不实,并全讼十人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又该刑科都给事中干瑁等奏:为杜诬端以弭灾异事,该本部等衙门议得:今后凡有奏告,一应本状到官,必先容详干己,应论者量名勾取,速为理断,间有事不干已及律该勿论者,俱立案不行。其内外问刑官员有仍前不行参详,将牵扯该勿论并不干已事,一概滥与准理,妄行勾扰,致有前弊者,事发,参究治罪。等因呈部。会同都察院左都御史戴等看得:巡抚江西右副都御史张本所奏,瑞州吉安等府人民奏诉牵扯七八十人至二三百人,及隔别府县人民在内,俱立案不行一节,盖欲息健讼以安民生,不为无见。但查有前项节奏事例,至为详悉。合无备行巡抚都御史张本及巡按御史姜实转行布按二司,并所属府州县,一体遵照前例,遇有前项府县人民奏诉情词行到,即便用心详审,如果干己,应与问理。量提紧关人犯,从公究问。其问不干己事,牵扯人众者,立案不行。诬及十人以上者,从重问结。庶俾刁风杜绝,良善获安。等因具题,奉圣旨:「捏词奏诉,牵连人众的,委的扰害地方,你每议处来说」,钦此钦遵,案呈到部。臣等再议得:刁风不息,良善难安,若复牵连人众,委的扰害地方,诚如圣谕。窃恐此弊非止江西为然。合无今后法司遇有各处奏诉本状,除叛逆强盗及凡事干仓库等项重情,照例施行外,其余争竞户婚田土钱债,一切私事,有牵连至七八十人以上,及隔别府卫军民、并摭拾旁事者,不分虚实,即与立案不行,止将抱本人问罪,递回原籍收管,仍通行各该巡抚巡按,转行司府等衙门,凡军民词讼,中间若有牵扯至七八十人以上及隔别府卫军民并摭拾旁事者,不许准受。仍将本犯量情责治。其应理词讼诬及十人以上,悉照前例从重问结,庶使狱无滥及,民无负累。等因具题,弘治十七年闰四月初二日,奉圣旨:是。钦此。
按:此款又见「大明律例附解」「附录旧例」。
嘉靖问刑条例
(十六款)
嘉Ⅵ:79:1 「擅入午门长安等门」一款,同弘Ⅵ:79:1;万Ⅵ:79:l。
嘉Ⅵ:79:2 一、凡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味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雠者,俱问罪。有职役者,各罢革为民。旗军人等,发边卫,民发附近,俱充军。共有曾经法司并抚按等衙门,问断明白,意图番异,辄于登闻皷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哗者,挐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
嘉Ⅵ:79:3 「朝觐听选给由」一款,同弘Ⅵ:20:1;万Ⅵ:79:4。
嘉Ⅵ:79:4 「江西等处客人」一款,同弘Ⅵ:79:6;万Ⅵ:79:5。
嘉Ⅵ:79:5 「凡土官衙门人等词讼」一款,同弘Ⅰ:36:1。
嘉Ⅵ:79:6 「各处军民词讼」一款,同弘Ⅵ:79:2;万Ⅵ:79:7。惟「其不干己事者」,弘治例无「事」字。
嘉Ⅵ:79:7 「为事官吏军民人等」一款,同弘Ⅵ:79:8;万Ⅵ:79:8。
嘉Ⅵ:79:8 「亲赍本状」一款,同弘Ⅵ:79:4;万Ⅵ:79:9。
嘉Ⅵ:79:9 「各处军民奏诉冤枉」一款,同弘Ⅵ:79:3;万Ⅵ:79:11。
嘉Ⅵ:79:10 「在京校尉军匠舍余」一款,同弘Ⅵ:79:9。
嘉Ⅵ:79:11 「军民人等干已词讼」一款,同弘Ⅵ:86:1;万Ⅵ:79:12。
嘉Ⅵ:79:12 「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一款,同弘Ⅵ:83:2。
嘉Ⅵ:79:13 「文武官吏犯该为民」一款,同弘Ⅵ:83:3。
嘉Ⅵ:79:14 「凡蓦越赴京」一款,同弘Ⅵ:83:1;万Ⅵ:79:15。
嘉Ⅵ:79:15 「在外刁徒身背黄袱」一款,同弘Ⅵ:79:10;万Ⅵ:79:16。
嘉Ⅵ:79:16 「犯罪逃走来京」一款,同弘Ⅵ:79:7;万Ⅵ:79:10。
万历问刑条例
(十六款)
万Ⅵ:79:1 「擅入午门长安等门」一款,同弘Ⅵ:79:1;嘉Ⅵ:79: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79:2 一、凡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雠者,俱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