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要访察纠劾,照依新例治罪。不许徇情故纵。钦此。
明代律例汇编卷十五 兵律三 关津
Ⅴ:38 私越冒度关津
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绞。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同罪。失于盘诘者,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余条准此】○若有文引,冒名度关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长。守把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其将马骡私度冒度关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私度,谓人有引,马骡无引者。冒度,谓马骡冒他人引上马骡毛色齿岁者。越度,谓人由关津,马骡不由关津而度者。】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查得法司问拟操备舍余勇士人等,犯该笞杖罪名,俱令照例纳钞,中间多有无力,不能纳钞者,法司因无别项发落事例,不敢改拟,往往监追累月,不得完结,查得逃操事例,官旗无力纳钞者,就在原衙门决打,及卫所舍人舍余总小旗无力亦许的决,惟独操备舍余人等乃欲不分有力无力一概纳钞,非惟监追人难,反致朵(?)误操备,深为未便。合无今后凡问操备舍余人等,除有力仍照旧例纳钞,无力的决,悉照卫所舍人舍余总小旗事例的决发落,如此则刑罚平而人心悦。
按:此亦摘钞案牍,非弘治十三年问刑条例。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Ⅴ:38:1 「官吏旗校舍余军民人等」一款,向弘Ⅵ:79:11。
嘉Ⅴ:38:2 「居庸山海等关隘」一款,同弘Ⅴ:41:l;万Ⅴ:38:2。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Ⅴ:38:1 一、官吏旗校舍余军民人等,有因为事问发为民充军,或罢职冠带闲住,与降调出外,各来京潜住者,问拟明白,除充军并口外为民,照逃例改发外,文官降调者,革职,冠带闲住。闲住者,发原籍为民;为民者,改发口外为民。武官带俸者,革职,随舍余食粮差操。原随舍余食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其知情容留潜住之人,各治以罪。
按:笺释云:「旧例(弘Ⅵ:79:10;嘉:38:1)文官降调者未有处分,又遗武官及知情容留人,今增改。」
顺治例改「并口外」为「并发边外」;下「口外」亦改为「边外」。「照逃例」下小字注云:「见刑律徒流人逃条」。
万Ⅴ:38:2 「居庸山海等关隘」一款,同Ⅴ:41:1;嘉Ⅴ:38:2。
按:顺治例删「居庸山海等」五字,改口外为边外。余与万历例同。
Ⅴ:39 诈冒给路引
凡不应给路引之人,而给引,及军诈为民,民诈为军,若冒名告给引,及以所给引转与他人者,并杖八十。若于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给路引,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出入者,各杖一百。当该官吏听从,及知情给与者,并同罪。若不从,及不知者,不坐○若巡检司越分给引者,罪亦如之○其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及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
Ⅴ:40 关津留难
凡关津往来船只,守把之人,不即盘验放行,无故阻当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官豪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盘验者,杖一百○若撑驾渡船稍水,如遇风浪险恶,不许摆渡,违者笞四十。若不顾风浪,故行开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钱者,杖八十。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Ⅴ:40:1 一、成化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管庄仆佃人等,占守水陆关隘抽分,掯取财物,挟制把持害人的,都发边卫永远充军。钦此。(弘197;嘉Ⅰ:9:9;万Ⅰ:9:8)
Ⅴ:41 递送逃军妻女出城
凡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绞。民犯者,杖一百。若各处守御城池,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城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民犯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逃军买求者,罪同。守门(会典作把)之人,知情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于盘诘者,减三(会典作二)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若递送非逃军妻女出城者,杖八十。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Ⅴ:41:1 一、居庸山海等关隘,引送口外边卫逃军过关,并守把盘诘之人卖放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弘145;嘉Ⅴ:38:2;万Ⅴ:38:2)
胡Ⅴ:41:1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同弘治例)
Ⅴ:42 盘诘奸细
凡缘边关塞,及腹里地面,但有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人,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者,盘获到官,须要鞫问接引起谋之人,得实,皆斩。经过去处,守把之人,知而故纵,及隐匿不首者,并与犯人同罪。失于盘诘者,杖一百。军兵,杖九十。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Ⅴ:42:1 一、在京在外军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