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考」。
按:此款又见胡Ⅵ:11:3。
Ⅲ:54 私借官物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各坐赃论,减二等。若有损失者,依毁失官物律,坐罪追陪。
Ⅲ:55 那移出纳
凡各衙门收支钱粮等物,已有文案勘合。若监临主守,不正收正支,那移出纳,还充官用者,并计赃,准监守自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若不给半印勘合,擅出权帖;或给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仓库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其出征镇守,军马经过去处,行粮草料,明立文案,实时应付,具数开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违者,杖六十。
Ⅲ:56 库秤雇役侵欺
凡仓库务场局院库秤斗级,若雇役之人,侵欺借贷移易系官钱粮,并以监守自盗论。若雇主同情分受赃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赃,而符(会典作扶)同申报瞒官,及不首告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Ⅲ:57 冒支官粮
凡管军官吏总旗、小旗,冒支军粮入己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
弘治问刑条例
(三款)
弘Ⅲ:57:1 一各卫所管军头目人等,将明正公文,关出官军粮料布花等物。若指以公用差使为由,因而侵欺粮料一百石,大布一百匹,绵花一百斤,钱帛等物直银三十两以上者,问拟如律。军职立功五年,满日降一级,带俸差操。旗军人等枷号一个月,发极边墩台守哨,五年满日疏放。(弘186:嘉Ⅲ:67:1)
弘Ⅲ:57:2 一、弘治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节该钦奉圣旨:锺涝奇浥奇湡(单刻本误作遇),节次重出领状,冒支官粮,好生不遵祖训。就将他每禄米,革去十分之二,以示惩戒。今后将军仪宾有犯,都照这例行。钦此。(弘69)
按:嘉Ⅰ:4:1;万Ⅰ:4:1圣旨上有「孝宗皇帝」四字,盖定嘉靖例时所增。
弘Ⅲ:57:3 一、官员监生吏典旗军人等,关过俸粮及预支应得粮米,遇有事故调用等项,五斗以上,失于还官者,事发止问不应,追粮还官。五斗以下,俱免追问。(弘70;嘉Ⅲ:61:1;万Ⅲ:61:1)
胡琼集解附例
(三款)
胡Ⅲ:57:1 「弘治三年二月」一款,同弘Ⅲ:57:2;嘉Ⅰ:4:1;万Ⅰ:4:1。惟无「孝宗皇帝」四字。
胡Ⅲ:57:2 「官员监生吏典」一款,同弘Ⅲ:Ⅲ:57:3;嘉Ⅲ:61:1;万Ⅲ:61:1。
胡Ⅲ:57:3 一、弘治十三年十一月覆奏,军人揭债,债主自走仓库关领者,比依擅领军职俸粮事例,债主问诓诈,委官问拟受财听嘱罪名。
按:此款又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附录读法增例」。
附录读法增例
(二款,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
一、在京各营官军犯该洗改文册,增添姓名,盗支官粮者,俱照钦依:「是:这厮每盗支官粮数多,难照常例发落。刘福发边远充军,冯玉发边卫守哨,俱家小随住事例行。
「弘治十三年十一月覆奏」一款,同胡Ⅲ:57:3。
按:「附录读法增例,」此二款亦见「明律统宗」。
新颁条例
(一款,大明律集解附例)
一、刑部为查发侵饷大奸,谨请明旨处分,以清积弊,以警将来事。准都察院咨:该总督蓟辽保定右都御史兼兵部右侍郎强国彦等会题:内参广宁左卫余丁兵备道书办徐仲魁杨栢翁宗善等,与管粮衙门并各营哨掌粮写字王国用牟占儿等,侵欺官军俸钞粮赏马匹料草等项银两缘由。除徐仲魁等问拟监守自盗库钱四十贯并赃二百两以上,照例真犯斩罪;翁宗善等永远充军。议称:今后有犯该监守自盗之条者,该营将领千把总等官,一体坐罪。其侵冒之多寡,情罪之重轻,临时奏请定夺等因。奉圣旨:都察院知道。钦此。该本院看得:今后凡将领官虽不得轻发钱粮,而造册请支,俱由该管千总把总管操等官开造。如有冒支侵欺等弊,务当一体究赃连坐,增入问刑条例。覆奉圣旨:徐仲魁等,着监候详决。翁宗善等发遣。李惟蕚等,巡按御史提问具奏。以后冒支侵欺边饷,该管将领通同作弊的,一体论罪。巡抚总兵官,还会同严加查核。其余俱依拟。钦此。
Ⅲ:58 钱粮互相觉察
凡仓库务场官吏、攒拦、库子、斗级,皆得互相觉察。若知侵欺盗用借贷系官钱粮,已出仓库,匿而不举,及故纵者,并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官吏虚立文案,那移出纳,及虚出通关,其斗级、库子、拦头,不知者不坐。
Ⅲ:59 仓库不觉被盗
凡有人从仓库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检者,笞二十。因不搜检,以致盗物出仓库而不觉者,减盗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觉盗者,减三等。仓库直宿官攒、斗级、库子,不觉盗者,减五等。并罪止杖一百。故纵者,各与盗同罪。若被强盗者,勿论。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Ⅲ:59:1 「在外官库被盗」一款,同弘Ⅵ:142:2。
嘉靖问刑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