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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101页

收留在逃子女,而卖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隐藏在家者,并杖八十○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Ⅲ:6 赋役不均
凡有司科征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粮,定立等第科差。差放富差贫,那移作弊者,许被害贫民,赴拘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当该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不为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Ⅲ:6:1 、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隶巡按御史,严督府州县掌印正官,审编均徭,从公查照岁额差使,于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余剩银两。贫难下户幷逃亡之数,听其空闲,不许征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科差。违者,听巡抚巡按等官纠察问罪,奏请改调。若各官容情不举,各治以罪。镇守衙门不许干预均徭。(弘64;嘉Ⅲ:6:1)
弘Ⅲ:6:2 一、各布政司幷直隶府州掌印官,如遇各部派到物料,从公斟酌所属大小丰歉坐派。若豪猾规利之徒,买嘱该吏,妄禀编派下属承揽害民者,俱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各该掌印官听从者,参究治罪。(弘65)
胡Ⅲ:6:1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同前)
胡Ⅲ:6:2
嘉靖新例
(五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元年户部题准:近京州县委的差多民少,徭役浩繁。得过之家,往往投充陵户坟户,避重就轻,以致耗损人难,还照弘治年间旧例优免。
一、嘉靖叁年肆月兵部题奉圣旨:今后校尉勾捕,系军校的,就于本府军校余丁内佥补。不要妄佥民户,累害小民。钦此。
一、嘉靖肆年叁月户部题奉圣旨:内官内使,照文职户内优免。锦衣卫指挥免柒丁,千户伍丁,镇抚百户叁丁。
一、嘉靖捌年陆月兵部题准:旧例各处郡王府封奏,行兵部覆奏,佥与校尉。有护卫处原系护卫佥拨者,就于本卫佥拨。不系护卫佥拨者,护卫拨与军余拾名,民间佥拨贰拾名,共叁拾名。无护卫者,俱于民间陆续佥拨。今后郡王应得校尉,以贰拾肆名为额。有护卫,原系护卫佥拨者,就于本卫佥拨。不系护卫佥拨者,护卫拨与军余拾贰名,民间佥拨拾贰名,无护卫处俱于民间佥派。每名每年俱于均徭内带征银壹拾贰两,解送布政司,转发该府,雇人代役。
一、嘉靖拾柒年拾壹月拾壹日诏令:各处军卫所官舍军余人等,置买民田,往往不肯纳粮当差,不服州县拘摄,致累粮里包陪。着抚按衙门幷管粮等官,明白榜谕,今后一体坐派粮差,不许抗拒。违者,原买民田,追夺入官。
按:此款又见嘉靖二十三年刊本「大明律例附解」所引「皇明诏制」。万历王藻刊本将此诏附于Ⅲ:2「人民以籍为定」条。
新例补遗
(二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二十四年六月户部查议,该刑科给事中胡叔廉题,本部覆题,奉钦依:各该巡抚都御史、巡按御史,备行各该大小衙门。凡遇审编徭役,悉照今定优免事例。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二十四丁。三品免粮二十石,人二十丁。四品免粮十六石,人十六丁。五品免粮十四石,人十四丁。六品免粮十二石,人十二丁。七品免粮十石,人十丁。八品免粮八石,人八丁。九品免粮六石,人六丁。内官内使亦如之。外官各减一半。教官监生举人生员各免粮二石,人二丁。杂职省祭官承差知印吏典各免粮一石,人一丁。以礼致仕者,免其十分之七。闲住者免其一半。其犯赃革职者,不在优免之例。如户内丁粮不及数者。止免实在之数。又如丁多粮少,不许以丁准粮;丁少粮多,不得以粮准丁。俱以本官自己丁粮,照数优免。但有分门各户,疏远房族,不得一概混免,及巧立女户诡寄等项情弊。抚按官严行所属州县,尽行查革。若有司不能奉行者,考以罢软不职黜退。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
一、嘉靖八年正月题奉钦依:各处王府民校,不分原当见佥,及逃故消乏等项,幷见奉勘合,及以后新封应佥民校,每名每年于均徭内,带征银一十二两,解发该府顾役。旧役愿当,听从其便。不愿,照例征银解发。
按:此款又见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所附「续例」。又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
嘉靖问刑条例
(五款)
嘉Ⅲ:6:1 「布按二司」一款同弘Ⅲ:6:1。
嘉Ⅲ:6:2 「各布政司」一款同弘Ⅲ:6:2。惟嘉靖例作「直隶府州县」,弘治例无县字。
嘉Ⅲ:6:3 「各处水马驿递」一款,同弘Ⅴ:44:1;万Ⅴ:60:1。
嘉Ⅲ:6:4 「会同馆夫供役」一款,同弘Ⅴ:60:1;万Ⅴ:60:3。
嘉Ⅲ:6:5 「南北直隶山东」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