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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新竹县制度考-清-佚名-第21页

油车港、红毛港、蚵壳港、鱼寮、羊寮、北沪、笨仔港、咸水港、凤鼻尾、中港、大溪墘、中港渡头、山寮、香山大庄、崁仔脚、树林仔、许厝港、大牛椆港、白沙墩、大潭港、石观音街。
光绪十八年二月。
●沿海道路段数
新竹县管辖沿海地方,自中港起,至南崁港止,沿海道路共计九十里为九段(一段即十里)。
●地甲年籍姓名
一年分四季造报,而地甲所办之事,恐地方有遇中外船只遭风搁浅在于港口,该地甲立即随时救护,一面禀报地方官,而免被人所抢。向来无给口粮,须有船只遭风搁浅,伊地甲有为办事,或地方官有赏、或船主有自送保护之苦力银。此项地甲,或有地方官选择,亦有流处民人自禀举。
光绪二十一年春季,分沿海道路段数及地甲、年籍、姓名:
一、沿海道路自苗栗分界之中港起,至香山港止,计十里为一段。地甲陈如藩,年四十八岁,同安县人。
一、香山港起至旧港止,计十里为一段。地甲卓清兰,年五十一岁,同安县人。
一、旧港起至红毛港止,计十里为一段。地甲彭逢春,年五十三岁,同安县人。
一、红毛港起至蚵壳港止,计十里为一段。地甲陈佑,年五十三岁,同安县人。
一、红毛港起至笨仔港止,计二十里二段。一段地甲许雨,年四十六岁,陆丰县人;二段地甲许狮,年五十六岁,同安县人。
一、笨仔港至大潭港止,计二十里为二段。一段地甲欧阿古,年四十三岁,陆丰县人。二段地甲锺廷英,年六十一岁,长乐县人。
一、大潭港起至淡水分界之〔南〕崁港止,计十里为一段。地甲曾房,年四十一岁,陆丰县人。
以上自苗栗分界之中港起,至淡水分界之南崁港止,沿海道路共九十里,分为九段。理合登明。
●义冢石碑
署福建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十级纪录十次张,为勒石示禁以垂久远事。案据举人许超英、贡生魏绍华、叶星秀暨生监、总理、郊行、铺户人等佥禀:五□界外荒,凡无耕无赋之地、或畬或麓之区,均听流寓民人随处筑坟瘗葬,经于嘉庆年间钦奉皇上恩诏、大宪札行;即如我堑垣自入版图,生斯葬斯,相安相乐。查乾隆四十二汪间,息庄佃民及绅士人等先后佥请各前宪,准以香山、牛埔、内处狮山一带山麓旷地,并巡司埔、枕头山、蜈蜞窝、鸡卵面,设为义冢各在案。又蒙各大宪行饬准以界外番山之金山面、大崎、双溪、青草湖、石碎仑、茄苳湖至盐水港、荖衢崎止,概为冢坟之地。至道光年间,李前宪捐廉买郭、苏、陈之土地公坑以东大崎、双溪口、金山面等处横直各三千余丈以为义冢,俾民人随处埋葬,合堑久蒙厚泽。至道光十五年间,堑南界外之番山,有垦户金广福奉谕设隘堵御凶番,自树杞林起、至中港三湾连络七十余里。未垦以前,附近民人葬坟不少;自垦以后,藉垦混界,残害甚多,破罐露体,漫山遍野,为子若孙,谁不酸鼻?往来行旅,莫不伤心。虽经咨前宪设立义冢,奈历年已久,生齿日众,各义冢已鱼鳞迭层,且被垦户藉垦需索,威逼迁移,稍拂所欲,辄加锄锥,盗挖碑记,抽灭骸罐。有力者用银买好,给予山批;无力者恳求还骸尚不得。纵令争较互控,反言物各有主。独不思皇恩广大,恩诏频颁;宪德高深,札饬屡催。是枯骨久沾厚泽,何市利竟敢居奇?实属上负皇上,下悖宪章也。爰是,相率筹议,将前定各处冢界,合请勒石严禁,毋许私垦田园,不便以耕种之山畬巅麓,应听附近人民随便安葬。该垦户佃人不得藉端刁难,亦不得恃为奇货,致起争端。即垦内旱瘠埔窝无碍田地坡圳者,亦应听人瘗葬。如谓垦费所需、隘粮攸关,似应酌给帮贴,或五元、或三元,随力措办。倘若修筑,毋许阻索;即在平时,亦戒戕伤。是否妥协?恳请鸿裁。佥乞恩准,核案出示,勒石严禁,切禀等情。
据此,当经前分府朱饬差查勘,未据报到。分府莅任,据该差高升、蔡云勘明各处冢坟界址及金广福承垦地方山场,逐一绘明图说,明白禀复前来。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勒石严禁。为此,示仰合属绅耆、垦户、佃民人等知悉:尔等当知掩骨埋胔,古有明训,岂容藉端迁葬,任意践踏?自后如系山场埔地,经各前宪先后捐买义冢坟场界内,概听人民随处瘗葬。该处居民不得再行混占冢界,私垦耕种。即金广福界内旱瘠埔窝无碍田地坡圳者,亦应听人瘗葬。惟垦费所需、隘粮攸关,准予酌给番银帮贴垦户,或三元、或五元,随力措办。倘若修筑,毋许阻索;即在平时,亦戒戕伤。庶几生养有地、死葬有方,以安幽魂。该民人等亦不得在别人费买界内,藉端占筑虚堆,希图售卖渔利,致干查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咸丰元年九月日给。
立冢碑人举人许超英、贡生魏绍华暨生监、总理、郊行、铺户人等同勒石。
十八尖山义冢
道光年间本城许举人禀:何、林、郭等户充出作为义山,仅可百姓葬地,不得勒索钱银。
枕头山义冢
东门外火车票房有(?)枕头山,乾隆年本县官议定作为冢地,以便民间葬地。其处有石碑为记,并无租粮公项等事。
●盐政
新竹盐商具禀
具禀新竹县盐商林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