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之命。宜略仿古制,命有司铸爵、勺各一赐之,馀俾礼官定当用之式,缋图以畀,俾自制以竹木。”从之。
嘉泰元年,太傅、永兴节度、平原郡王韩胄奏:“曾祖琦效忠先朝,奕世侑食,而臣居止粗备,家庙犹阙,请下礼官考其制,俾自建之,颁祭器之式,以竹木制,紊有司。”诏下礼官讨论。每位以笾、豆皆十有二,、簋皆四,壶樽、壶、、豆俎、登、洗皆二,爵坫、烛台皆三,坫一,及巾、杓、篚,以髹匣,载以腰舆,束以紫绦,请下文思院制(髹匣、腰舆皆十,紫绸带二十)。十月己卯,诏特铸赐之。
二年,通判严州张宗愈奏:“大父循忠烈王俊书勋盟府,请以赐第旧址建家庙。乞讨论其制,命文思院镌志祭器以赐。”诏令遵韩世忠庙器之制。
开禧三年,忠州刺史刘伯震奏:“祖武僖王光世复辟功,请以赐第旧址立家庙。”从之。
嘉定十四年,诏右丞相史弥远赐第,遵淳熙故事赐家庙,命浙漕、临安府守臣营之。既而礼官讨论祭器,如韩胄之制。弥远请:“并生母齐国夫人周氏及妻鲁国夫人潘氏於生母别庙,皆下有司赐器如式。”从之。
●卷一百五 宗庙考十五
○大夫士庶宗庙
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太祖,别子、始爵者。《大传》曰“别子为祖”,谓此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疏曰:此据诸侯之子始为卿、大夫,谓之别子者也,是嫡夫人之次子,或众妾之子,别异於正君继父言之,故云别子。引《大传》证此太祖是别子也。云“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非诸侯之子孙异姓为大夫者,及他国之臣初来仕为大夫者,亦得为太祖。故云虽非别子,亦得立太祖之庙。若其周制,别子始爵,其後得立别子为太祖。若非别子之後,虽为大夫,但立父、祖、曾祖三庙而已。随时而迁,不得立始爵者为太祖,故郑答赵商问:“《祭法》云‘大夫立三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注》“非别子”,故知祖、考无庙。商按:《王制》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注云“太祖,别子、始爵者,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二者不知所定?郑答云:“《祭法》、《周礼》、《王制》所云,或以夏、殷杂,不合周制。”是郑以为殷、周之别也。郑必知周制别子之後得立别子为太祖者。以《大传》云“别子为祖”。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不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故知别子百世不迁为太祖也。周既如此,明殷不系姓,不缀食。《大传》又云“其庶姓别於上,而戚单於下,五世而婚姻可以通。”明五世之後不复继於别子,但始爵者则得为太祖也。此大夫三庙者,天子、诸侯之大夫皆同。卿,即大夫总号,故《春秋》、《经》皆总号大夫。其三公即与诸侯同。若附庸之君亦五庙,故庄三年《公羊传》云“纪季以阝人於齐”,《传》曰“请後五庙以存姑姊妹”。朱子曰:“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庙而三。大夫亦有始封之君,如鲁季氏则公子友,仲孙氏则公子庆父,叔孙氏则公子牙是也。”又曰:“余正父谓士大夫不得祭始祖,此天子、诸侯之礼,若士大夫当祭,则自古无明文。”先生因举“春秋如尹氏、单氏王朝之大夫,自上世至下世皆不变。其初来姓号,则必有太祖。又如季氏之徒,世世不改其号,则亦必有太祖。余正父谓此春秋时自是世卿,不由天子,都没理会。”先生云“非独是春秋,如《诗》说南仲太祖太师皇父,南仲是文王时人,到宣王时为太祖。不知古者世禄不世官之说如何?”)士一庙(谓诸侯之中士、下士,名曰官师者。上士二庙。疏曰:按《祭法》云“官师一庙”,故云名曰“官师”者。郑既云诸侯之中士、下士一庙,则天子之中士、下士皆二庙也。《曲礼》“士祭其先”。疏曰:以士祭先祖,岁有四时,更无馀神故也)。庶人於寝(寝,寝也。,丁历反。疏曰:此庶人祭寝,谓是庶人在官府史之属及寻常庶人。此祭,谓荐物,以其无庙,故唯荐而已。荐献不可亵处,故知寝也)。
大夫立三庙二坛,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享尝乃止显考、祖考无庙,有祷焉,为坛祭之,去坛为鬼。士二庙一坛,曰考庙、曰王考庙,享尝乃止;显考无庙,有祷焉,为坛祭之,去坛为鬼。官师一庙,曰考庙,王考无庙而祭之,去王考为鬼。庶士庶人无庙,死曰鬼(注:见《天子宗庙》。“显考、祖考无庙”者,以其卑,故高祖、太祖无庙也。“有祷焉,为坛祭之”者,大夫无主,故无所寄藏,而高、太二祖既又无庙,若应有祈祷,则为坛祭之,二坛之设,实为於此矣。然单轻於坛,今二坛无单者,为太祖虽无庙犹重之故也。“去坛为鬼”者,谓高祖若迁去於坛,则为鬼不复得祭,但荐於太祖坛而已。“二庙一坛”者,上士也,天子、三等诸侯上士悉二庙一坛“显考无庙者”,显当为皇,皇考,曾祖无庙也,“官师一庙“者,谓诸侯中士、下士,言为一官之长,一庙祖祢共之,又无坛也。“去王考为鬼”者,谓曾祖则不得祭,又无坛,若有祈祷则荐之於庙也。“庶士、庶士无庙”者,庶士,府史之属;庶人,平民,贱,故无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