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志》:六家,四百一十六卷。
《隋志》:三十九部,四百四十二卷(通计亡书,合七十六部,六百八十三卷)。
《唐志》:二十五家,三十一部,三百三十二卷(失姓名三家,许叔才以下不著录三家,三十三卷)。
《宋三朝志》:十三部,一百四十一卷。
《宋两朝志》:一部,一卷。
《宋四朝志》:二十一部,三百二十八卷。
《宋中兴志》:五十三家,六十四部,八百七十一卷。
※韩婴《诗外传》共十卷
本传:婴,孝文时为博士,景帝时至常山太傅。推诗人之意,而作《内外传》数万言。其语颇与齐、鲁殊,然归一也。
晁氏曰:《汉志》本十篇,《内传》四,《外传》六。隋止存《外传》,析十篇。其及经盖寡,而遗说往往见於他书,如“逶”、“迤郁”夷之类,其义与《毛诗》不同。此书称《外传》,虽非其解经之深者,然文辞清婉,有先秦风。
容斋洪氏《随笔》曰:《艺文志》有《韩家诗经》、《韩故》、《内传》、《外传》、《韩说》五书。今惟存《外传》十卷,庆历中,将作监主簿李用章序之,命工刊刻於杭。其末又题云:“蒙文相公改章三千馀字。”予家有其书,百卷第二章,载孔子南游楚,见处子佩而浣,乃令子贡以微词三挑之,以是说《诗 汉广》游女之章,其谬戾甚矣。他亦无足言。
陈氏曰:今所存惟《外传》,而卷多於旧(旧六卷,今十卷),盖多杂说,不专解《诗》。不知果当时本书否也。
※《毛诗故训传》二十卷
晁氏曰:毛公《诗》,世谓其解经最密,其序,萧统以为卜子夏所作,韩愈尝以三事疑其非,盖本於《东汉 儒林传》及《隋志》所言。王介甫独谓诗人所自制。《韩诗》序《苜》曰“伤夫也”,《汉广》曰“悦人也”,序若诗人所自制。《毛诗》犹《韩诗》也,不应不同若是。况文意繁杂,其非出一人手明甚。不知介甫何以言之,殆臆论欤!
陈氏曰:毛公者,有大毛公、小毛公。按《後汉 儒林传》称毛苌传《诗》,而孔氏《正义》据郑《谱》云:“鲁人大毛公为诂训,传於其家,河献王得而献之,以小毛公为博士。则未知苌者大毛公欤?小毛公欤?郑氏曰“笺”者,按《正义》云:郑於诸经,皆谓之“注”,独此言“笺”者。《字林》云:“笺,表也,识也。”郑遵毛学,表明毛言,记识其事,故称为“笺”。又按《後汉传》注引张华《博物志》:“郑注《毛诗》曰‘笺’,不解此意。或云毛公曾为北海相,郑是郡人,故以为敬。”虽未必由此,然汉、魏间达上之辞,皆谓之“笺”,则其为敬明矣。其间与毛异义者甚多,王肃盖尝述毛非郑云。
※《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二卷
《崇文总目》:吴太子中庶子乌程令陆玑撰。世或以玑为机,非也。机自为晋人,本不治《诗》,今应以玑为正。然书但附《诗》释义,窘於采获,似非通儒所为者。将後世失传,不得其真欤?
陈氏曰:《馆阁书目》称玑字元恪,吴郡人,据陆氏《释文》。非晋之士衡,而其书引郭璞注《尔雅》,则当在郭之後,亦未必吴时人也。孔《疏》、吕《记》多引之。
※《毛诗正义》四十卷
《崇文总目》:唐国子祭酒孔颖达撰,太尉长孙无忌诸儒刊定。国朝端拱初,国子司业孔维等奉诏定正。《诗》学之家,此最为详。
晁氏曰:颖达据刘炫、刘焯疏为本,删其所烦,而增其所简云。自晋室东迁,学有南北之异,南学简约,得其英华;北学深博,穷其枝叶。至颖达始著义疏,混南北之异,虽未必尽得圣人之意,而刑名度数亦已详矣。自兹以後,大而郊社、宗庙,细而冠婚、丧祭,其仪法莫不本此。元丰以来,废而不行,甚无谓也。
※《诗谱》一卷
《两朝国史志》:欧阳修於绛州得注本,卷首残阙,因补成进之,而不知注者为太叔求也。
欧阳公自序曰:毛、郑於《诗》,其学亦已博矣。予尝依其《笺》、《传》,考之於经,而证以《序》、《谱》,惜其不合者颇多。盖《诗》述商、周,自《生民》、《玄鸟》,上陈稷、契,下迄(一作讫)陈灵公,千五六百岁之间,旁及列国君臣世次、国地山川、封域图牒,鸟兽草木鱼虫之名,与其风俗善恶、方言训故(一作诂)、盛衰治乱、美刺之由,无所不载,然则孰能无失於其间哉?予疑毛、郑之失既多,然不敢轻易者,意其为说不止於《笺》、《传》,而恨己(一作已恨)不得尽见二家之书,未能遍通其旨。夫不尽见其书,而欲折其是非,犹不尽人之辞(一作辨),而欲断其讼之曲直,其能果於自决乎?其能使之必服乎?世传郑氏《诗谱》最详,求之久矣不可得,虽《崇文总目》秘书所藏亦无之。庆历四年,奉使河东,至於绛州偶得焉。其文有注,而不见名氏,然首尾残阙,自“周公致太平”已上皆亡之。其国谱旁行,尤易为讹舛,悉皆颠倒错乱,不可复考。凡《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