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二,监二,县四十九;利州路,府一,州九,县三十九;夔州路,州九,军三,监一,县三十;福建路,州六,军二,县四十五;广南东路,州十五,县四十;广南西路,州二十三,军三,县六十四。每路置转运使,品秩高为都转运使。转运使、副使、判官、提点刑狱公事、提举常平等事,淮南、江浙、荆湖路有都大发运使或副使、判官,各置勾当公事或管勾文字,内提刑司置检法官。系保甲及射地弓箭手路分,有提举保甲司,掌什伍其民而教之武艺,视其优者而进赏之。提举弓箭手司,掌(治)[沿]边郡县射地弓箭手之籍,及团结、训练、赏罚之事。成都府等路有提举茶马司,专掌摘山之利以佐调度,凡市马于蕃夷者,率以茶易之。凡产茶及市马州郡,官属得自辟置,视其数之登耗以诏赏罚。产银铜路分有提举坑冶司。永兴
军有提举三白渠公事,掌开浚三白渠以给关中灌溉之利焉。
熙宁二年七月十二日,诏江淮等路发运使薛向赴制置三司条例司议事。
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窃观先王之法,自王畿之内,赋入精粗以百里为之差,而畿外邦国各以其所有为贡,及为通财移用之法以懋迁之。其治市之货贿则亡者使有,害者使亡,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则使为敛之,以待不时而买者,凡此非专利也。盖聚天下之人而治之,则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则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亡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不可以无术也。今天下财用窘急无余,典领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补。诸路上供,岁有定额。丰年有余,可以致而不敢赢赢:原作「羸」,据《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八改。;年俭物贵,艰于供亿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三司、发运使按簿书促期会而已,无所可否增损于其间。至遇军国、郊祀之大费,则遣使 刷,殆无留藏。诸路之财,平时往往巧为伏匿,不敢实言,以备缓急。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租税至或倍其本数,而朝旨百用之物,多求于不产,贵于非时,富商大贾因得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臣等以为发运使实总六路之赋入,而其职以制置茶盐矾酒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宜
假以钱货,继其用之不给,使周知六路财赋之有无而移用之。凡籴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令预知在京库藏年支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以得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亡,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矣。所有本司合置官属,许令辟举,及应有合行事件,令具条制以闻,下制置司参详施行。」从之。先是,王安石数为上言均输法,于是即令薛向领之。上曰:「须入衔否 」安石曰:「但委之以此事,又何须入衔也。」
九月二日,诏今后淮南等路制置发运司如有合奏禀事件,许使、副一员乘递马赴阙。
八日,淮南转运使薛向言:「乞下三司及提举司,取索在京诸司库务每年系六路出办上供物色若干名件数目,每年合支、今来见约支得多少年月外,有无阙乏之物,及每年计置若干数目,逐年预降本司,以凭契勘施行。」从之。
三年六月十八日,手诏中书门下:「薛向等所总东南诸路财利,创事之始,实籍所谙官吏远近应接,方可集办。近虽累曾指挥,如向等奏辟官吏,并与应副,尚恐有合入远官,朝廷引条不行。可今后如有上项碍条之人,特与差,任满如无劳绩,即复注远官。」
八月二十七日,淮南发运使薛向言:「近奏举职方员外郎张穆之、虞部员外郎李文卿、开封府兵曹参军张涣权管勾本司公事及
准备差遣、勾当。今来收受装发,已成伦序,欲乞并差充本司勾当,张穆之仍乞与理运判资序。」从之,张穆之候一年职事修举,即具保明闻奏。
九月五日,诏:「旧制,发运使、副到阙,不得出入,自今除去。」先是,手诏:「发运使薛向甚知环庆城寨地形子细,可召赴中书询访。」因有是诏。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江淮发运司将淮南、两浙、荆湖六路州军并京东转运司封桩茶本、租税钱,相度兑易金银、绵绢上京。
八年九月,中书门下言:「欲乞发运使、副除所管钱物斛就贱处入买,贵处籴卖,或就近便计置点检纲运盐矾事,及诸官吏因本司事有违法者许紏举外,其余事并不得管勾,仍只以江淮荆浙等路制置盐矾兼发运使、副使系衔。」从之。
宣和三年闰五月十九日宣和三年:原无此四字,则承前当为熙宁八年。然考《宋史》本传,亨伯经制东南在徽宗宣和年间,又宣和三年正闰五月。据补。,诏:「累降处分,令淮南、两浙、江东西、湖南北及京西等路措置和籴,并未见诸路奏到措置籴买就绪文状。仰诸路漕臣及拨发、辇运司,月具各项已籴、未籴、已起数目申尚书省。近缘应副陆运,降见钱三十万贯在淮南桩管,除已支五万贯外,可尽数令陈亨速远行拘收,均与诸路,品搭见用钱物、文抄收籴。内东六路仍委亨伯专行总领措置。」
六月十一日,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