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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997页

,诏:「今后叙封、加勋官告并使本司印,所有逐司公事并印令吏部官主判。其合要主行人吏,即令于吏部旧主行人吏内抽差。应有合行条贯事件,仍委主判别具条奏。」
至道二年六月,诏:「今后诸处阙人,不得于考功、甲库、祠部抽差,并令御史台于闲慢诸司拣选。」
三年十二月,诏尚书考功依例许招院子一人,粮钱一千,
以祠部公用钱支。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诏:「选人用上考减选,即下考并合殿选。今后每年较考,敕下后具名牒门下省申铨,关报南曹,须八月已前报毕。」
三年七月,诏:「考功所较令、尉考第折除外,如两度不获劫杀贼,降考一等。今后从初县尉失职,三限未满间交与县令捕捉,即据逐人所管目数分两处书罚,各降考第。」
六年六月,诏:「选人不赍到单帐,即会问考功。如逐年本处已申考帐,较考分明者,更不守殿。如单帐、都帐俱不到者,加一选判成,更不候守殿满赴集。自今选人或有书罚,并只依断敕下月日施行。」
景德三年八月,诏:「今后臣僚薨卒合赐谥者,依旧葬前定谥,于祖奠时遣官读诔赐之。」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废考功绫纸库,并入官告院绫纸库。如考功要纸,依甲库例,旋取五十副或百副使用。
三月,诏:「今后选人有追官停任充替人注司户参军兼录参、司法,若有书罚,只依旧降考外,所有常调选人,如拟司户兼录参、司法,在任犯公罪杖已下责罚者,依录事参军例较考。」
三年正月,诏:「选人有移官、对移,赴任后,前任事发,书罚在今任者,依例如前任末考批书。」
五年正月,诏:「文武官薨亡,准《唐六典》,诸职事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身亡者,佐吏录行状申考功,责历任勘校,送太常礼院拟谥讫,覆送考功,于都堂集省内官议定以闻。赠官同职事。自今如本家请谥,更
不先具闻奏,便依故事施行。」
二月,诏:「今后幕职州县官到任便权司理、司法录事,直至得替者,若考内有准敕公罪元犯杖已下书罚者,依例书常考。」
天禧三年十一月,诏司封:「自今给事中、谏议大夫、中书舍人母封郡太君,妻封郡君。」
四年三月,诏:「翰林学士至龙图阁直学士已上母、妻,令尚书司封并依给、谏例拟封。」
嘉佑六年正月,诏:「判尚书考功、祠部、官告院自今降敕差人,理合入资序,仍给添支钱十千。」故事:尚书省诸曹惟判刑部、吏部、南曹许理资序,余遇有(闻)[阙],即申中书,判送某官,谓之送印。时以入堂除差遣者众,又三曹皆有事守,故以敕差之。《两朝国史志》:司封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封爵之制,一出于中书,本司但掌定谥,先期戒本部赴集而已,余司准此。令史二人。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郎中一人,掌封爵、叙赠、奏荫、承袭。案(五)[三]:曰封爵,有三,曰知杂,曰检法。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二人,正贴司四人,私名二人。
神宗元丰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侍郎陈安石等言:「乞以侍郎比类直学士例封赠父母。」从之,着为令。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二十八日,中书外省奏:「旧制,臣僚赠父母各有词。欲今后依旧制,中大夫、防御使已下用海词外,其太中大夫、观察使已上用专词。」从之。
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书六曹职事
闲剧不等,今欲减定员数,至简者以比司兼领。司封、司勋各减郎官一员。」从之。
二年九月十五日,诏:「诸父及嫡继母在,不得封赠所生母。虽亡而未有官封者,不得独乞封赠所生母。若父及嫡继母、所生母未有邑封者,不得独乞封赠妻。」从吏部请也。
绍圣元年七月八日,诏:「宗室换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于见任寄禄官上加赠三官。」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诏:「寺监官以杂压在寄禄官通直郎之上者,虽系宣德郎,遇大礼亦许封赠。」
四年四月十二日,三省言:「中书旧条,国名内有莒、郯、夔、芮、薛、勋、鄣、罗国。今来司封格内无此国名,乞行添立。」从之。
元符元年十一月十五日,司封言:「元丰法:中散大夫、大将军、团练使、杂学士以上母、妻并封赠郡君,其余升朝官母、妻并县君,银青光禄大夫、太子少保、节度使以上郡夫人,开府仪同三司以上国夫人,并系用子官封叙。」诏封赠并依元丰法。
徽宗崇宁四年四月二日,司封员外郎余彦明札子:「契勘自来不许封赠国郡镇名,除已有令文外,有下项国郡镇名内端国、遂宁郡,亦不合封。今欲条内添入。」从之。
大观元年七月七日,广亲北宅宗子博士叶莘等状:「伏 见行条令,大理评事叙位杂压在国子博士之下,遇大礼并许封赠。今朝廷置立国子博士,与宗子博士叙位杂压,即未有明文。如宗子合在国子之上,伏望详酌,特许比类,遇大礼
封赠。」吏部状:「契勘宣德郎任大理评事、国子博士,系寺监官,杂压在寄禄官通直郎之上,遇大礼依条合该封赠外,其宗子博士序位班在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