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府张逸言张逸:原作「张遶」,据《长编》卷一二○改。:「准 ,臣僚、皇亲、诸色人奏状,不得因亲戚入内,辄于中投进。近见渐有违犯,望令承受官司未得施行,便即纠举勘断。」从之。
宝(光)[元]二年二月十一日,三司户部判官郭积言:「近日上封论列边事甚众,乞差近臣看详,有可采者,委中书、枢密院施行。」诏并送翰林学士于本院看详,不得漏泄于外。
康定元年四月二十七日,诏:「臣僚及诸色人所上章表、边事及朝廷降下制诰、宣敕文字等,令都进奏院不得传写,学士院不得漏泄于外。」
七月十六日,权御史中丞柳植言:「比来上封者所陈两事军机皆送学士详定,多致传布,有害事机。望只委中书、枢密院详酌施行。」诏学士院密收掌,无致漏泄。
九月七日,诏开封府晓谕:「进边事人所陈方略有可行者与恩泽外,无可采者已行告示及给盘缠钱,令逐便者。自今毋复接驾进状,(市)[希]望恩泽。」
十月六日,诏:「应今后降出内批臣僚迁转差遣文字,并行将元行条贯一处覆奏取旨。」
二年六月十六日,太常博士于房言:「台谏官及内外臣僚所上实封章疏,辄敢漏泄及传达草本示人,乞重行朝典。」从之。
十一月十五日,臣僚上言:「乞自今发机宜文字宣头,令枢密院拜三司缄密题记拜:疑误。,付所差使臣赍下诸处。」诏枢密院、三司应添兵食、案籍、边防机宜事,并实封下逐处;其河、陕三路州军转运司并准此,违犯重罚。
庆历元年三月六日按庆历元年实为康定二年,此条事应移于前。,诏:「以羌寇平定,自今举人并不得以进献边机及军国大事为名,妄希恩泽。」
二年五月十五日,诏:「近日诸色人所上边事,多是开书铺人将他人文字改易首尾,鬻于此辈,重迭进献,幸望恩泽。宜令开封府严切(正)[止]绝。」
七月三日,诏登闻检院:「诸色人除告陈密事即收接通进,言边事者于开封府并随处州军投下。如有可采,附递以闻。」
三年四月五日,臣僚上言:「窃见近日臣僚将所上封章书疏令人抄录出外,及密遣浮薄之辈传诵称扬,务取己名,欲彰君过。朝廷累行戒告,终未遵依,扇成浇风,无益圣化。大抵为臣事主之道,务敦忠厚,靡尚激昂。倘惟节行之自存,岂悉功名之不立 苟亏祗慎,固有典章。乞晓示中外,更有违犯,察访得知,重行贬降,以厉众多。」从之。令御史台出榜示朝堂。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殿中丞李寔言:「今后臣僚上章疏迂诞词语,乞不行下四方。」从之。
十年五月二日,知谏院王贽言:「臣僚章疏内有事合更张者,送两制及台谏官等同议,动经半年余,未见结绝。缘官员数(夕)[多],迁移不定,其间若事或分寸有益,即迟一日有一日之损。盖素无条约,
而务在因循。欲乞今后应批状下两制及台谏等官同定者,乞限五日内聚议,半月内连书奏上。如议论不同,才识特异,稽合礼法,自有建明,即许别状以闻。」从之。仍诏已送下详定文字亦依此日限详定闻奏。
十月九日,三司言:「准诏,今后每有传宣及内降指挥,须候面奏讫,方得施行。缘有系急速合实时应副者,虑面奏不及,亦有体例分明者。今相度除系入纳钱物并例外生事须候面奏施行外,其余体例分明及急速事乞依旧实封覆奏。」从之。
皇佑元年正月九日,诏:「诸州军不下司文字,知州、总管、钤辖躬亲书写回报,或专委通判职官收掌行遣,免致漏泄。如违,当行重责。」
六月二十四日,御史陈升之言:「近有臣僚缴奏交亲简尺,朝廷推究,事近深文;或不缴奏,又近请嘱,因事显露,悉皆科罪,遂令圣世成告讦之俗。请自今请求非法,自论如律。」从之「请自今」以下原脱,据本书《仪制》八所引补。。
师以下至八月六日条实为本书《仪制》五 官仪制内容,乃大中祥符中事,与本类「章奏」不符,不知何以错简阑入于此,当删。其《文心雕龙》小注则系本类,当保留,然不知为何条之注。、三公、仆射、尚书丞郎、大夫、中丞、知杂御史并避,权知、判官不避,遇两省给舍以上敛马。京官遇丞郎、给舍、大卿监、祭酒以上、本寺少卿监、司业,并避。诸卫大将军以下遇上将军、统军亦避。詹事遇上台官,如卿监之例。庶子、少詹事至太子仆遇太子(王)[三]师、三少并避,遇上台官如少卿监例。中允以下遇太子三师、三少并避,遇宾客、詹事敛马,遇上台官如太常博士例。应合避尚书者并避三司使。权知开封府者,如本官品避。其台省官虽不合避,而职分见在三司、京府统临者,避。中书门下、枢密院常朝有冲突者,巡检人员具名送开封府,京朝官誊报御史台弹奏。内诸司使以下报宣徽院施行。不即申举者,委御史台、左右街司察访以闻。入皇城司及殿门外当避而不避者,委亲事官报皇城司捕送开封府,职官具名以闻。诸色人当避台省官及敛马侧立而有违者,街坊巡检亲事官止约;固违不伏者,移牒官司及申奏如上制,即不得凌辱命官。武班、内职并依此品施行。」从之。《文心雕龙》:仁宗时范镇请禁中及中书、密院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