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余举人并于东华门上马。」诏依旧例。
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诏:「应臣僚听下公人及本家亲随僮仆等出为班行者,诸处相遇,并须回避,不得接坐。如或同州郡勾当者,阁门祗候、内殿崇班已上并三班使臣充监押、巡检,许令申奏,于邻近州对换。其三班使臣以下监当物务,并令公参而退,更不接座。」
七年二月十六日,诏:「中书、枢密院自今午后五刻出,审官、三班院、流内铨并须早入,其出在中书枢密院之后。」
八年十二月八日,中书门下言:「文武臣僚加恩敕告,检会五年南郊例,尚书(敕)[刺]史以上如有骨肉愿赍去,许令乘递马往,今欲依(列)[例]。」从之。
明道二年十月四日,诏:「自今节度使知州军兼总管者,即官借人。骨锵各五对此句疑有脱误。。
景佑元年六月九日,中书门下言:「应文武臣僚并京朝官使臣今后失仪,依条责罚后,欲更不理为过犯。」从之。
宝元二年闰十二月九日,合门
言:「请自今皇帝御宣德门,宰臣、亲王、枢密使、使相各许带从者三人,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知院、同知院、签书院事、宣徽使各带二人。并至第三重门止,余皆不许。」诏可。先是,帝每御楼,左右近臣各挟所亲上门阙无定限。时将及孟春观灯之会,知开封府郑戬上言:「天子所在,当严其制。」及是乃施行之。
四年九月十一日天头原批:「宝元仅二年,此恐误。」此条疑为庆历四年事。,详定(阁)[合]门仪制所言:「紫宸、垂拱殿起居,臣僚石位上欲镌字记,并立班图欲用绢别写四本,一本进内,二本付合门收掌。」从之。
庆历三年六月十一日,翰林学士承旨丁度等言:「比奉诏详定帅臣见所部仪制,请自今(阁)[合]门祗候及路分都监以上见四路招讨使,厅上公参,供奉官以下并庭参。其走马承受及非统辖者勿拘此制。」从之。
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诏:「彰信军节度兼侍中李用和出入许张伞、击杖子,及上下马如二府仪,余无得援例。」其后左仆射、观文殿大学士、判都省贾昌朝,镇安军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程琳,太子太保致仕庞籍,司空致仕宋庠皆用此例。
七年正月十八日,侍御史知杂事李柬之言:「自来侍从官自起居郎至正言、小两省官并台官、南省正郎出入,重戴,执丝鞭。其给舍、丞郎、待制以上并三司副使更不重戴。出入内庭,台省并执丝鞭。近岁除中书、枢密院依
旧出入执丝鞭,其余每日早辰只自漏舍略执丝鞭入内丝:疑当作「小」。。欲乞下御史台,其大两省、待制以上并三司副使、知杂出入并依旧例执丝鞭,如遇阴晦风雨,方许执小鞭出入中门。仍令台司弹奏违犯。」从之。
皇佑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今后常参官故作懈慢及行立失序,不得作常时失仪施行。仰具闻奏,降敕断遣。」
五年六月一日,御史台、审刑院、大理寺言:「乞自今趋朝臣僚入皇城门,并依次序行马,违者减律条朝会应集,告而不至,罪一等,仍理为过犯。」从之。初,御史台奏:「近日百司官入朝,多不依次序,或于两府臣僚中门行马。法寺止坐失仪之罪为轻。」寻令参详,而降是诏。
嘉佑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翰林学士韩绛言:「中书门下宰相所职,而以他官判省,名不相称,请更定其制。」又曰:「百司常务,多关二府,请详其轻重,移付于下,使大臣不为细故撄虑,得以专讲政事。又服章所以别尊卑,今走吏与公卿不殊。请依唐制,各以品数为等级。其赦恩年考及阶品合服之人,须未尝犯徒流罪者乃听。又台阁、省寺,典章所由出也,今独存 条文案而已,本朝故事、名臣(遣)[遗]范无所传录。请依《周礼》、《唐六典》着为一书。」诏翰林学士胡宿、知制诰刘敞详定以闻。而宿等以为不足行,寻罢之。
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合门编纂条例所言:
「伏见臣僚以疾乞免大起居舞蹈之类,窃以臣下见君,当极恭肃,一有不至,罪罚及之。以疾自言,乞损拜伏,人取其便,非所以致恭肃、尊朝廷也。且有疾与告,着令所容,杀礼见君,古训无有。自今敢干请者,乞令阁门弹奏,重致其罚。惟勋德大臣,朝廷特礼,必藉任使,自从特旨,作崇政殿进呈。大乐依观双竹例,宣群牧判官。检会仪制,游宴宣召之人,皆着定式,而群牧判官不与焉。盖当时有司之失,遂开此例。欲乞今从非次游宴观看,不复更召。其带馆职充者自从馆阁官例。都知、押班如趁班不上,令别作一班起居。臣等以为朝廷之仪,皆有着定,苟不及礼,谓之不恭。不恭有罚,未闻预设别班,以待不及礼者,伏请蠲去。三人内及第正权三司判官者此句疑误。,并赐绯。臣等以为古制有其官者服其服,未闻一官之中,更以入仕之阶为之轻重,恐非圣朝平均奖劝之道,伏请蠲去。大朝会缀中书门下班,座杌子,戴凉伞,中书、枢密院下马处下马之类,皆是特恩异礼,近岁大臣例多得之。看详前件礼数,皆朝廷所以尊异执政大臣也,非其人、无其位者不当有也。若人人得之,则车服轻而不尊;车服轻而不尊,则贤者怠而不肖者有慢上之心矣,其渐不可不慎也。以别具编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