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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289页

得解举人,不许改名,亦不许通理后来举数,其范得仁即难以许令依今来改名就试。本部勘会,得解
举人,旧有法不许改名。缘有司失于申谕,改名者多。今若并依新法厘革,即于举人叙年叙举实有妨碍。」诏未降元符二年十月三日指挥已前改名举人,并许召命官一员委保,依旧收使。以后改名者,依新条施行。
十一月二十七日,徐州州学教授范柔中言:「《春秋》之书,六经中,独此经与《易》为全书。自熙宁、元丰以来,废经不讲。元佑中曾置,不久复罢。遂使学者不见天地之全,圣人之妙,深可痛惜。臣欲乞依旧立博士讲贯之,使孔子之志明于圣时,以慰学者之愿。」从之。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四 考试条制
宋会要辑稿 选举四
考试条制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十二日,礼部言:「周杞陈乞男无逸于元符三年秋赴郓州应进士举,准试院牓示称考中优等,于第三道策漏『谨对』二字驳放,诣本部披陈,乞依脱字例发解。本部看详,举人试卷既已立定式目,自合一体。若有不依式书写,即恐暗作弊幸,最是紧切关防去处,与不干式样处脱误一二字事体不同。虽已引用前项朝旨告示施行外,窃虑向去诸路州军等处,亦有似此疑惑,今欲乞申明行下。」从之。
三月十八日,礼部言:「(大)[太]学博士张大亨称,近复置《春秋》科,契勘《春秋》正经内可为题者不多,乞于正经内三传解经处出题外,有缘经生文,即不系解经旨处,更不出题。礼部国子司业、太学博士同共议定,将中经各随大经分定,《春秋》兼《书》,《周礼》兼《易》,《礼记》兼《诗》,《春秋》于三传解经处出题,虽缘经生文,而不系
解经旨处,不许一例出题。」从之。
崇宁元年二月十日,礼部言:「河中府进士常远猷状,先三次请到河中府文解,两次请到河南府文解,于今年六月内,召保官二员,经汝州自陈,乞并叙归河中府一处,依条设后投纳免解文字。看详举人曾于他处得解,欲并叙举数归一处者,久来别无立定自陈日限。昨绍圣三年创立自陈日限,在于人情,亦容有所不知。乞行下河中府、河南府,保明无妄冒,先次出给公据,许令通理,经所属投下免解文字。如更有似此之人,在去年终以前陈乞者,令所属候今来指挥到院,限十日内勘会,保明申部。」从之。
六月二十九日,奉议郎、太学博士慕容彦逢言:「神宗皇帝以经术造士,故科举校所选之文,醇于义理,非深有得于经术者不能为也。绍圣纂承,惓惓以取士为先务,而元符之末,时事纷更,学校官稍非其选,或喜浮靡,或尚怪僻,或进纵横权变之学。其程文与上游者传播四方,谓之新格,转相袭蹈,以投时好。陛下监观治体,灼见其原,追讲先猷,以幸教多士,固乡风承德矣,然余习犹未殄也。臣愿陛下因秋试进士,特诏有司,惩革其弊。其所取以义理为先,文采为后,凡浮辞僻论、踳驳不纯者,咸沮黜之。庶几学者唯义理之从,以副陛下继述神考造士之意。」诏降付国学、开封发解所。
七月二十八日,臣寮言:「检会元符三年十一月从请置《春秋》博士,仍着
令听于三传出题,此殆失神考以经术造士之意也。窃帷《春秋》之经,其文约,其义隐,非与鲁史俱传,则当时事实莫可稽考。今事不书于正经,而出于三传所记述者多矣,其虚实是非,无自而知,将何以训迪多士,发明天下义理之蕴 此臣等所谓殆失神考以经术造士之意者也。乞诏进士勿治《春秋》,省博士增置员阙,正建议者罪,以定昭代继述之休。」诏(遇)[过]今次科场罢。
八月十六日,臣寮言:「乞检会元丰进士试论日兼试律义之文,参酌行之,此诚有助经术作人之道。」从之。仍后次科场施行。
二年六月八日,礼部言:「添修到《崇宁贡举通用式》,犯不考条内添入『义论策卷辄作歌辞画卦之类』一十二字,别不冲改前后条贯。」从之。
九月十日,臣寮言:「窃谓使士知经,咸欲如元丰之盛,莫若取诸经时文印板,一切焚毁。今后除府、监发解省试并太学补试、公私试第一名经义方许印行,其余悉不得贾售杂乱。仍行下国子监,严立科条,开封府常切检察。」从之。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岁考月书、乡举里选之法,以其间有未便事节,近委有司别行讲究。虑修立法度忽遽,未易成就,犹须宽假岁月,精加考求,期于协顺人情,选拔寒乡俊秀而后已。所有后来科场,可更令参以科举取士一次。」
十一月十七日。诏曰:「神考尝议以三舍取士,而罢州郡科举之令。其法始于畿甸,而未及行于郡国。肆朕纂图,
悉推行之,设辟雍于国郊,以待士之升贡者,礼文咸举,制度大备。然今州郡犹以科举取士,而学校之法不得以颛行,故士心所向未一。其诏天下,将来科场,如故事外,并严州郡发解及省试法,其取士并繇学校升贡。」
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大司成薛昂言:「今仿《周官》每岁考德行道义,三年大比之意,为岁贡之制,俟满三岁,则赴殿试。」从之。
《文献通考》:崇宁四年,诏:「将来大比,更参用科举取士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