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骛,人事纷杂,亦多作辍,风檐试卷;取办临时。即以中学论,亦远不如学堂之有序而又有恒,是科举所尚之旧学,皆学堂诸生之所优为;学堂所增之新学,皆科举诸生之所未备。则学堂所出之人才,必远胜于科举之所得无疑矣。
一、学务人员援案保奖。
各省学堂所派之员绅教员,除办理不能合法及多滋流弊者,应随时撤惩外,其有确能实心任事,不辞劳怨,学生均能循理守法,安分用功,毫无流弊者,每届五年,准援照从前同文馆成案,择尤保奖。共无成效者不给奖。似此分别奖劾,劝惩兼施,庶办理学堂者皆知奋勉。
一、各学堂应令学生贴补学费。
各省公款,皆甚支绌,除初等小学堂,及优级、初级师范学堂,均不收学费外,此外各项学堂,若不令学生贴补学费,则学堂经费,必难筹措,断无多设之望,是本欲优待,而转致阻碍兴学矣。且学生以学费不需自出,不免怠惰旷废,不肯切实用功,更兼不守规矩,视退学为无关轻重。查日本各学堂学生,于月出束修外,凡膳费、寄宿舍费、书籍衣服等费,皆须学生自备,具有深意。盖博施济众,从古所难,中国此时初办学堂,一切费用甚巨,自应亦令学生贴补学费,不致全仰给于官款,庶可期持久而冀扩充。其学费每人每月应缴若干,听各省斟酌本省筹款情形,核计该学堂所需常年经费,随时酌定,毋庸限数,但须量学生力之所能及。
—、各省初办之学堂学额,暂不限数。
现定各学堂学生额数,初办之际,准各省各就地方情形财力,通融酌办,不必拘于定额。然教育总以普及为贵,仍宜随时随地,力图扩充。
一、学堂未毕业学生,不准应乡会试、岁科考。
各学堂毕业学生,已定有出身,与科举无异,在学堂受业期内,概不准另应乡会试、岁科考及各项考试,以免旷日分心,延误学期。其毕业生领有凭照离堂后,而升级学堂,未经考取收入者,(谓小学升中学,中学升高等学,高等学升大学之类。)如在科举未停以前,其愿应乡会试及各项考试者,各听其便。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通饬各学堂遵照。
一、各学堂斥退学生,不准投考他学堂。
各学堂犯规斥退学生,概不准更名改籍,另投别处学堂。情节轻者,如一年内,查其真能改悔,取具保人本人各甘结,仍可另行考选,收入本省学堂,以观自新之效。情节重者,永远不准再入学堂,以示古人移郊移遂之罚。应由学务大臣通咨各省,凡以后各学堂遇有斥退学生,应将该学生姓名籍贯事由,呈报本省学务处,详请督抚咨行本省外省各学堂存案。如有斥退后改名,混入他省学堂者,应严定惩罚条例。查出后,应将保结人议处。(学生非有大过,仅止记过儆戒。其不得不斥退者,必确系犯有重情,及屡戒不悛之败类,断不宜令混入他学堂。若此例不严,学生断不能受约束也。)
一、学生末毕业不准另就他事。
各学堂未经毕业学生,概不准无故自行退学,及由他处调充别项差使。如有故犯禁令,希图退学,及于放假期内潜往他省就事者。查出后,除咨照该省立即撤退押送回籍外,并应追缴在学堂时一切费用,惟保人是问。
一、京师大学堂宜先设预备科。
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现尚无合格学生,暂可从缓;宜先设大学预备科。其教科课目程度,应按照现定高等学堂章程办理。
一、进土馆宜加津贴。
新进土既奉旨令入学堂,必使其心无牵累,而后可责其笃志用功。若旅费不充,忧增内顾,欲其安心从事学问难矣。兹拟凡人馆就学之进土、翰林、中书,每年给津贴银二百四十两,部属每年给津贴银—百六十两,以示体恤。此项津贴,由新进士本籍省分筹款,交学务大臣转发进土馆,按月支给。
一、大学堂规模,宜求完备合法。
京师大学堂,本系以故宅改造,未能一一合法适用。且大学堂当备各分科大学及通儒院,暨附属各馆所场院之用,需用实地甚广,必须同在相近之区,则照料考察既便,而各教员亦可通融兼顾,且于经费所省实多。亟应另择宽广高爽之地,参照外国大学堂规制,分别先后,以次建造,务合于学堂法式,便于实用,俾稽查管理及卫生等事便于施行,事事捷速简易,则师生均无阻隔徒劳之弊,管理稽察者,亦无疏略难周之虞。应责成学务大臣暨大学堂总监督,及时兴建。
一、各省学堂建造,须合规制。
外省大小各学堂,建造屋宇,均宜求合规式,方能有益。查各国学堂,其布置之格局,讲堂斋舍,员役之室,化验之所,体操之院,实验之场,诵读之几凳,容积之尺寸,光线之明暗,坐次之远近,屋舍联属之次序,皆有规制。一为益于卫生,二为便于讲习,三为便于稽察约束,皆系考验阅历多年,而后审定者。凡游学外国者,固已亲见其规模式样。近来日本专绘印有学堂图,尤可取资模仿。若限于地势经费者,原可酌量变通。但其有关系处,万不可失其本意。虽不师其形,要必师其法。
一、各省宜讲求警察监狱之学。
警察监狱之学,最为吏治要图,凡为地方官者,必须通晓其意,明习其法。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专设警察恤狱学堂,或于仕学馆课吏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