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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大清律例-清--第133页

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律』343.00诬告充军及迁徙
1凡诬告充军者照所诬地里远近抵充军役
2若官吏故失出入人军罪者以故失出入人流罪论
3若诬告人罪应迁徙者于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并入所得杖罪通论[凡徒二年者应杖八十今加诬告罪三等流二千里应得杖一百之罪并论决之]
刑律
受赃
『律』344.00官吏受财
1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赃止一两]俱不叙用
2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如求索科敛吓诈等赃及事后受财过付者不用此律]罪止杖一百徒二年[照迁徙比流减半科罪]有赃者[过钱而又受钱]计赃从重论[若赃重从本律]有禄人[凡月俸一石以上者]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谓受有事人财而袖法处者受一人财固全科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亦全科其罪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发已经论决其它后发虽轻若等亦并论之]
一两以下杖七十
一两至五两杖八十
一十两杖九十
一十五两杖一百
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两[实]绞[监候]
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袖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一主者亦折半科罪准半折者皆依此]
一两以下杖六十
一两之上至一十两杖七十
二十两杖八十
三十两杖九十
四十两杖一百
五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两以上[实]绞[监候]
无禄人[凡月俸不及一石者]枉法[扶同听行及故纵之类]不枉法一百二十两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条例
344.01
各部院衙门书办有辄敢指称部费招摇撞骗干犯国宪非寻常犯赃可比者发觉审实即行处斩为从知情朋分银两之人照例发往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严行管束
344.02
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律无正条者果于法有枉纵俱以枉法计赃科罪若尸亲邻证等项不系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各依本等律条科断不在枉法之律
344.03
内外大小衙门蠹役恐吓索诈贫民者计赃一两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六两至一两杖一百徒三年计赃在十两以上者发近边充军至一百二十两者照枉法拟绞为从分赃并减一等其或索诈贫民致令卖男鬻女者十两以下亦照例充发为从分赃者不计赃并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吓诈致毙人命不论赃数多寡拟绞监候若系拷打身死者照故杀律拟斩监候为从并减一等
344.04
白役诈赃逼命之案除将白役照例拟抵外如正役知情同行在场帮索及正役虽未同行而主使诈赃者俱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正役仅止知情同行并无吓逼情事者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并未主使诈赃亦未知情同行但于事后分赃即于白役死罪上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赃多者计赃从重论若并未分赃及白役诈赃并未致毙人命者仍照私带白役例责革加枷号两个月
344.05
县总里书如犯赃入己者照衙役犯赃拟罪保人歇家串通衙门行贿者照不系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科断
344.06
凡正身衙役违禁私带白役者并杖一百革役如白役犯赃照衙役犯赃例治罪正身衙役知情同行者与同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
344.07
司道府州县等官不时察访衙蠹申报该督抚究拟若该管官员不行察报经督抚上司访拏或别经发觉者照徇庇例交该部议处如督抚不行访参者亦交该部议处其访拏衙蠹并赃私数目仍应年底造册题报
344.08
直省书役年满缺出遵例召募有暗行顶买索取租银者缺主照枉法受财律计赃定拟至八十两者绞顶缺之人照以财行求律至五百两者杖一百徒三年出结人等依不应重律杖八十该管官员交部议处傥该督抚阳奉阴违亦照例议处其年满考职时务令填写并无假姓冒籍字样方准收考若有冒籍冒名等弊事发者革去职衔杖一百不能稽察之该管等官俱交部议处至各衙门一切案件若假手书吏以致定稿时高下其手驳诘不已有赃者照枉法受财律科罪无赃者依不应重律杖杖八十革役该管官员照例该处如该督抚不行题参亦交部议处
344.09
凡各衙门书吏差役如有舞文作弊藉案生事扰民者系知法犯法俱照平人加一等治罪受财者计赃从重论
344.10
书吏舞文作弊其知情不首之经承贴写俱照本犯罪减一等发落如有将书吏情弊查出举首三次者系书吏不论己未期满准其考职即用如系贴写准其与期满之书吏一体考职傥有不肖之徒希图考职及怀挟私雠妄行出首者照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