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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大明律集解附例-明--第7页

城者
皇城门非时擅开闭者
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诈带朝参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为者
私使军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贼拘执至三名者
官军征讨私逃再犯
军人在逃三犯
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折伤以上者
越度沿边关塞因而出外境者
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
盗各衙门官文书事于军机钱粮者
私窃放囚人逃走因而伤人者
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伤人者○杀人及聚至十人以下手致者○率领家人随行夺家人亦曾伤人者
窃盗三犯○掏摸罪同○军人为盗三犯
略诱略卖良人因而伤人者
发冢开棺椁见尸者
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内熏狐狸烧尸者
谋杀人从而加功者○若伤而不死造意者

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巳伤者
奸夫自杀其夫奸妇虽不知情
鬬殴杀人者余条以鬬殴论者依此
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以他物置人耳鼻并孔窍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之笃疾者

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率殴本部 五品以上长官折伤者○若殴六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笃疾者
  首领官及属官左贰官殴长官笃疾者
  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殴至笃疾者
  以威力制缚人及私家拷打监禁因而致死者
  奴婢殴良人以笃疾者
  良人殴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杀者
  故缌麻小功亲奴婢者
  殴缌麻小功大功亲雇工人至死故杀者
  奴婢过失杀家长者○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折伤者
  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故杀雇工人者
  妾殴正妻至笃疾者
  夫殴妻至死者
  殴妻之父母笃疾者
  卑幼殴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至笃疾者
  尊长殴卑幼缌麻小功大功至死者○故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
  嫡继慈养母杀子孙致令绝嗣者
  妻殴卑属至死者
  故杀夫之兄弟子者
  尊长殴卑幼之妇妾至死者
  殴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奴婢骂家长者
  投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
  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
诈为○
制书及增减未施行者
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
诈传
皇后懿旨
皇太子亲王令旨者
私铸铜钱者。匠人同罪
强奸者。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
奸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者
奸亲属妾强者。诬告人死罪所诬之人巳 者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之期亲若妻者
失火延烧
宗庙及官阙者
犯罪拒捕殴人至折伤以上者
官吏怀挟私售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狱卒凌虐罪囚克减衣粮因而致死者
狱卒以金刃及他物与囚致囚反狱及杀人者
杂犯死罪
斩罪
内府承运库交割余剩之物朦胧擅将出外者
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递借者及借与者

内府财物者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四十贯余条以监守自盗论者依此
绞罪
军官犯罪请
旨上议当该官吏
车驾行处军民冲入议仗内者
冲入仪仗内诉事不实者
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逃军买求者
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八十贯余条以常人盗官物论者依此
冢先穿陷及未殡埋开棺椁见尸者
官吏受财枉法有禄人八十贯。无禄人一百二十贯余条以枉法论者依此
边远充军
官员乞养子诈冐承袭者。他人教令者。官知而听行者
诈称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
寺观庵院不许私自刱建增违者
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皇城门内者。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
皇城门内者。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

车驾行而逃者
内使私将兵器进入
皇城门内者。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摉检者
皇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
将帅擅调军马及所擅发与者
若不即调遗会合或不即申上司及邻近卫所不即发兵集应者
上司及大臣将文书调遗将士提拨军马者非奉御宝
圣旨不得擅离信地若军官有除别职或犯罪取发如无奏奉
圣旨亦不许擅动违者
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伤人民
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为从者
各处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堤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亲管指挥千户百户镇抚
军人关给军器私卖者
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本管官吏容隐不举及虚作逃亡报官者
军官军人听公侯役使及不出征时輙于公侯门首伺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