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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大明会典-明-李东阳-第774页

一百五十
杂犯再犯赎钞六贯
一年半
米二十石穀四十石
五两四钱
钞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釐五毫
钞九贯折钱四文半
杖七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四十
赎钞九贯
二年
米二十五石穀五十石
七两二钱
钞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釐
钞一十二贯折钱六文
杖八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赎钞一十二贯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六十石
九两
钞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二釐五毫
钞一十五贯折钱七文半
杖九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赎钞一十五贯
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七十石
十两八钱
钞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钞一十八贯折钱九文
杖一百连徒共折杖二百
赎钞一十八贯
流二千里
钞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釐
充军比此赎钞三十贯
流徒共折杖二百二十
二千五百里
钞三十三贯折银四钱一分二釐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三千里
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总徒四年
米四十石穀八十石
十四两四钱
迁徙准徒二年除杖赎止赎钞一十三贯二百文
干名者实以服制虚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减一年
杂犯五年
军职立功有力纳米年满復职带俸
米五十石穀一百石
一十八两
诬致死未决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赎钞三十六贯
绞斩
钞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釐
全诬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过失杀
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内钞八分该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二分该八千四百文给付其家
收赎钞图
诬轻為重已决全抵剩罪未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餘收赎
徒限内老疾收赎
笞一十
二十
三十
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二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二百文
四十
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实巳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者收赎一贯八百文
五十
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八百文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六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六百文
徒一年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笞五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共七十收赎四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八贯四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三十三文三分三釐三毫每月赎七十文
一年半
杖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赎三贯六百文
除杖外徒该十贯八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文月赎钞六百文
二年
杖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决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赎四贯八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计未役每日赎十八文三釐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
杖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实已决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赎四贯
除杖外徒该一十贯六百文计未役每日赎一十七文三分三釐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二十文
三年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决徒三年折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餘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八贯计未役每日赎一十六文六分七釐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杖一百收赎钞六贯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餘收赎六百文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三年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未决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事后受财
凡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断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
有事以财请求
凡诸人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计所与财坐赃论。若有避难就易、所枉重者、从重论。其官吏刁蹬、用强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钱人不坐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