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今改归此
洪武元年令、凡内外大小官员、年七十者、听令致仕。其有
特旨选用者、不拘此例
○十三年、令文武官六十以上者、皆听致仕
○二十六年定、凡官员年七十以上、若果精神昏倦、许令亲身赴京
面奏。如准、吏部查照相同、方许去官离职
○弘治四年奏准、自愿告退官员、不分年岁、俱令致仕
凡两京大臣乞休、照例题覆致仕。如年力未衰者、拟令回籍调理、病痊起用。或令在任调理
凡内外文武官、年老致仕者。洪武十二年、令三品以上仍旧。四品以下者、各陞一等、给与
誥敕。其歷事未及三年、及為事降用、或工役屯种取到者、依本等职事致仕、不给
誥敕
○永乐十九年
詔、文武官七十以上、不能治事者、许明白具奏放回致仕。若无子嗣、孤独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给米二石、终其身
○宣德十年
詔、文武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能任事者、皆令冠带致仕、免其杂泛差徭
○成化二十二年
詔、在京文职、以礼致仕者、五品以上、年及七十、进散官一阶。其中廉贫不能自存、眾所共知者、有司岁给米四石
凡考满官员告致仕者。九年考称无过、陞二级、致仕。不称、有过、以原职致仕
○成化四年
詔、听选官员九年考满、该陞用者。年力衰迈、不能任事、照该陞品级、给与散官致仕
○十一年
詔、给由考称该陞、及冠带未任听选官员、有家贫亲老衰病等项、愿告致仕者、授以应该陞除职名、以荣其身
○弘治十一年题准、两京五品以下官、乞致仕者、本部查其曾经三六年考满称职、拟陞相应职衔具奏、令其致仕。不称者、仍照原职致仕
○十五年奏准、在外衙门七品以上官、有三年、或六年、曾经到部考称、及任内曾有旌异、例该陞擢、自愿致仕者、本部拟陞职衔、或加散官服色、令其致仕。如左布政使无官可陞者、另行奏请定夺
○嘉靖十年题准、内外官愿告致仕者。京官、部院考称职。外官、抚按有旌异、及无所规避者。方许陞职。如考语含糊、仅保无过、虽歷三年六年考满、止以原官致仕
○四十三年议准、王亲布政使乞休。查係三年之外致仕者、准以正二品初授散官。六年之外致仕者、准以正二品陞授散官。九年之外致仕者、准以正二品加授散官
○四十四年议准、各衙门乞休官员。如果劳绩久著、舆论僉孚者、照进阶陞职例。如寻常守官、谨愿无过者、照原职例。或晚节不终、有所规避者、止令冠带閒住、不准致仕
凡大小官员陞迁未到任、告致仕者。嘉靖十年奏准、只以原职致仕
○万历十一年题准、在外官员中途患病、愿告致仕者、许令差人自奏。先行准覆、后行抚按官查覈、有诈託者、径自参究
○十二年题准、京官陞外职告病者、以原任京官致仕。外官陞京职告病者、止以原任外官致仕。陞授长史者、以新衔致仕
○十三年题准、陞除未任、及公差考满官员、在于原籍官司、告乞致仕者。查验文凭执照明白、即与转申上司、达之抚按、应题请者、照例题请、应报缺者、类本报缺、毋以官非统属、故有留难
凡两京考察被劾、听降听调官、奏要以原职致仕者听。外官朝覲来京、考察不及、调用改教官员告乞以原职致仕者、取结类题
凡
王府官。弘治十五年题准、各府长史等官、但有年踰七十、不肯告老。或未及七十有病、愿告致仕者。该府径自具奏、照依
詔书恩例、俱加陞本府相应官员职衔、行令致仕、如无职衔可陞者、授以该陞品级散官致仕
○嘉靖十二年题准、
王府长史等官、今后非真能辅导有功、贤能可录者、不许请加服色品级、其曾经提问有过者、虽歷有年俸、止照原衔供职。衰老者、只著致仕
○万历九年题准、
王府各官不拘见任候缺、巡按御史、查其年六十五、至七十、八十岁以上。纳银人员、歷任十年以上。原由医士、乐舞生、厨役出身、歷任二十年以上。悉令致仕
事故
官员事故。诸司职掌所列、有极刑、老疾、纪录、行止、今按而次之
凡在京及在外衙门官吏家属、干犯极刑者。洪武二十六年定、除緦麻疏远、异姓亲属外。其小功以上亲、例合迴避、务要开写、為因何事、得何罪名、係何衙门取问处决实跡、亲身赴京陈告、行移原籍及任所并原取问衙门照勘。取具官吏里邻结状、并宗支图本、及任所官吏保结明白、定拟奏准、方许去官离职
○后令官吏有小功以上亲属、干犯极刑者、官於边远叙用、吏发边远衙门、永充吏役
○永乐元年、令极刑家属官有才能、本部明白具奏、不拘例用
○宣德七年、令犯罪典刑者、除谋反大逆外。若屡经赦宥其子孙果有才行文学、听保举选用 【以上极刑】
凡内外官吏、自告老疾者。洪武二十六年定、札付太医院、转行惠民局委官相视、分别堪与不堪医治、明白具奏。取自
上裁 【如不堪医治、奏放為民。如急难医治、具奏放回原籍调理、痊可之日、赴部听用】
○正统四年奏准、年老废疾官员、验实、取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