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6-史藏 -10-政书

15-大明会典-明-李东阳-第755页

追陪、不许滥及各居亲属。其各处徵收在官、应该起解钱粮、有侵盗者、俱照腹里例拟断
一凡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係监守盗者、斩。係常人盗者、绞。奏请定夺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併赃论罪。 【併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八十贯、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一十贯、皆杖九十之类】 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盗官 【钱粮物】 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强盗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
○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因盗而姦者、罪亦如之。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姦情者、止依窃盗论
○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係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梟示。若止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
一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於行劫去处、梟首示眾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斩。 【但劫即坐、不须得囚】 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 窃而未得囚者、减二等、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為从各减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眾中途打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斩。下手致命者、绞。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
一凡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眾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為从者如係亲属、并同居家人、照常发落。若係异姓、同恶相济、及槌师打手、俱发边卫充军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為从各减一等、并於右小臂膊上、剌抢夺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著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隻者、罪亦如之
○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剌。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
一凡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在街撒泼、口称
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為由、各殴打平人、抢夺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虽係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发原抢夺地方、枷号一箇月、照前发遣。若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官司、纵容不问、各治以罪
窃盗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剌。但得财者、以一主為重、併赃论罪。為从者、各减一等。 【以一主為重。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併赃论。谓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贯。虽各分得四贯、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之罪。造意者為首、该杖一百。餘人為从、各减一等、止仗九十之类。餘条准此】 初犯、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窃盗二字。再犯、剌左小臂膊。三犯者、绞。以曾经剌字為坐
○掏摸者罪同
○若军人為盗、虽免剌字、三犯一体处绞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
英宗皇帝圣旨、今后窃盗、初犯剌右臂的、革后再犯、剌左臂、若两臂俱剌、赦后又犯的、淮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后、明白开奏定夺、钦此
盗马牛畜產
凡盗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產者、以常人盗官物论
○若盗马牛而杀者、杖一百、徒三年。驴骡、杖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