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类】 其应入官陪偿刺字罢职罪止者、各尽本法 【谓一人犯数罪、如枉法不枉法赃、合入官。毁伤器物、合陪偿。窃盗合刺字。职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罢职。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类。各尽本法拟断】
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告、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 【谓同犯罪事发、或各犯罪事发、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内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类。皆得免罪。若损伤人、及姦者、不免、仍依常法】 其因人连累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 【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资给罪人、及保勘供证不实。或失觉察、关防、鈐束、听使之类。其罪人非被刑杀而自死者、又听减罪二等】 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减罪收赎者、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法 【谓因罪人连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后自首告、或遇赦恩全免、或蒙特恩减一等、二等、或罚赎之类、皆依罪人全免减等收赎之法】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 【谓同僚官吏、连署文案、判断公事差错、而无私曲者】 并以吏典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四等官内、如有缺员、亦依四等官递减科罪。本衙门所设、无四等官者、止准见设员数递减】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 【谓如同僚连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餘四人、虽连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仍依四等递减科罪】
○若申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 【谓如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类】 若上司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罪三等。 【谓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县之类】 亦各以吏典為首
公事失错
凡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餘人皆免罪 【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若未发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检举改正者、彼此俱无罪责】
○其断罪失错、已行论决者、不用此律 【谓死罪及笞杖已决讫、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役讫、此等并為已行论决。官司虽自检举、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及官吏等级递减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入人罪、虽已决放、若未发露、能自检举贴断者、皆得免其失错之罪】
○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餘人亦免罪、主典不免。 【谓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检举者、并得全免。惟当该吏典不免】 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 【谓当该吏典自检举者、皆得减罪二等】
共犯罪分首从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随从者减一等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若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归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长。 【谓如尊长与卑幼共犯罪、独坐尊长、卑幼无罪。如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於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长者当罪。又如妇人尊长、与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為首、仍独坐男夫】 侵损於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侵、谓窃盗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如父子合家同犯、并依凡人首从之法、為其侵损於人、是以不独坐尊长】 若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从论 【谓如甲引他人共殴亲兄、甲依弟殴兄、杖九十、从二年半、他人依凡人斗殴论、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盗己家财物、一十贯、卑幼以私擅用财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盗从论、杖七十之类】
○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
○其犯擅入皇城宫殿等门、及私越度关、若避役在逃、及犯姦者、亦无首从 【谓各自身犯、是以亦无首从、皆以正犯科罪】
犯罪事发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见获者称逃者為首、更无证佐、则决其从罪。后获逃者、称前人為首、鞫问是实、还依首论。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眾证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
亲属相為容隐
凡同居、 【同、谓同财共居亲属、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亦是】 若大功以上亲、 【谓另居大功以上亲属】 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容隐、奴婢雇工人為家长隐者、皆勿论
○若漏洩其事、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亦不坐 【谓有得相容隐之亲属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洩其事。及暗地通报消息与罪人、使令隐避逃走、故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洩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 【谓另居小功以下亲属】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谓虽有服亲属、犯谋反谋大逆谋叛、但容隐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同此律】
吏卒犯死罪
凡在外各衙门吏典、祗候、禁子、有犯死罪、从各衙门长官、鞫问明白、不须申稟、依律处决、然后具由申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