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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大明会典-明-李东阳-第723页

论。杖以上、纪录通考。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论。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罪虽纪录勿论、事须追究明白。但犯一应私罪、并论如律 【迁官者、谓改除、及差委权摄、邻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谓考满丁忧致仕之类】 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亦依上拟断
一捨人捨余、无官犯罪、有官事发、若犯该杂犯死罪、运炭纳米等项、完日还职、仍发原卫所带俸差操。若犯该流罪减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令运炭纳米等项还职、原管事者、照旧管事。原带俸者、照旧带俸。其犯该窃盗、掏摸、盗官畜產、白昼抢夺、及一应奸罪、行止有亏、败伦伤化者、俱问革、随本卫所捨余食粮差操
除名当差
凡职官犯罪、罢职不叙、追夺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军民匠灶、各从本色、发还原籍当差
流囚家属
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迁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若流徙人身死、家口虽经附籍、愿还乡者放还。其谋反逆叛、及造畜蛊毒、若採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家口不在听还之律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恶、杀人、盗係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塚、受枉法不枉法赃、诈偽、犯姦、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姦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 【谓故意犯事得罪者、虽会赦、皆不免罪】 其过误犯罪、 【谓过失杀伤人、失火、及误毁遗失官物之类】 及因人连累致罪、 【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觉察、关防、鈐束、及干连听使之类】 若官史有犯公罪、 【谓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书迟错之类】 并从赦原。 【谓会赦皆得免罪】 其赦书临时定罪名特免、 【谓赦书不言常赦所不原、临时定立罪名宽宥者。特从赦原】 及减降从轻者、 【谓降死从流、流从徒、徒从杖之类】 不在此限 【谓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徒流人在道会赦
凡徒流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放。 【谓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该六十日程。若未满六十日会赦、不问已行远近、并从赦放。若从起程日、总计行过路程、有违限者、不在赦限】 有故者、不用此律。 【有故谓如沿路患病、或阻风被盗、有所在官司保勘文凭者、皆听除去事故日数、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 若曾在逃、虽在程限内、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随家口愿还者听。迁徙安置人准此
○其徒流迁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谋反、逆叛、缘坐应流、若造畜蛊毒、採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并不在赦放之限
犯罪存留养亲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赎、存留养亲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凡工匠乐户犯流罪者、三流并决杖一百、留住拘役四年
○若钦天监天文生、习业已成、能专其事、犯流及徒者、各决杖一百、餘罪收赎 【犯谋反逆叛、缘坐应流、及造畜蛊毒、採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及犯窃盗者、不在留住之限。餘罪收赎、谓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者、决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杖一百、徒三年者、决杖一百、赎铜钱一十八贯之类。餘条准此】 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姦罪去衣受刑、餘罪单衣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餘罪收赎

内府匠作、犯该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者、俱问罪、送发工部做工炒铁等项。其餘有犯徒流罪者、拘役、住支月粮。笞杖准令纳钞
一在京军民各色匠役、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徒流罪拘役、俱住支月粮、笞杖纳钞、或的决。若犯窃盗、掏摸、抢夺、一应情重者亦拟炒铁等项发落、不在拘役之限。民匠仍刺字充警
一两京工部各色作头、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与侵盗、誆骗、受财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满日、俱革去作头、止当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监候奏请发落。杖罪以下、与别项罪犯、拘役满日、仍当作头
一太常寺厨役、但係訐告词讼、及因人连累、问该笞杖罪名者、纳钞、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姦盗诈偽、并有误供祀等项、不分轻重、俱的决做工、改拨光禄寺应役
一太常寺光禄寺厨役、私自逃回原籍潜住、许里甲人等首官解部、不许津贴盘缠若在原籍中途、及到部、挟诈誆骗告害人者、问罪、立案不行。逃回至三次以上者、问发口外為民
一乐户杂犯死罪、无力做工、流罪依律决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决、止拟拘役满日著役。若犯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亦刺字充警
一教坊司官俳、精选乐工、演习听用。若乐工投託势要、挟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唤者、听申礼部送问、就於本司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落。若官俳徇私听嘱、放富差贫、纵容四外逃躲者、参究治罪、革去职役
一各处乐工、纵容女子擅入
土府、及容留各府将军中尉在家行姦、并军民旗校人等、与将军中尉赌博、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