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议裁革
凡罪犯问拟。弘治十三年奏准、校尉犯该一应姦盗、抢夺誆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项罪名。但係行止有亏者、俱调卫充军。其诈冒校尉巡捕名色、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吓取财物、生事扇惑、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军卫有司驛递等衙门、阿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嘉靖六年题准、今后锦衣卫校尉、有犯斩绞重罪、不分处决监故、解来户丁、并随营子孙替补、俱照总小旗事例、一体调卫
凡两京、凤阳、承天、各
皇陵校尉、行锦衣卫拨发十名看守。逃绝照数奏补
凡
公主出府、奏讨校尉、准行锦衣卫拨校尉三名、军三十七名。隆庆三年奏准、駙马病故、仍留原拨校军、看守府第
凡
皇亲奏讨校军、准行锦衣府军前二卫、照例拨给三十名。分外请乞者、不准
凡
亲王府校尉。弘治六年令、
亲王出府、行锦衣卫拨随侍校尉六百名
○又令、
亲王出府、先行摘拨校尉三百名、军人六百名。内一百名、為背什物之数、暂令在京随侍。其餘军校八百名、听兵部临期具奏、於附近卫拨军五百名、改輳群牧所军三百名、改充校尉
○七年奏准、
亲王随侍校尉、至就国之日、听以一半从行。於附近卫所、拨军餘补数。其一半存留在京、以备
各王出府听用
○嘉靖九年议准、
亲王府食粮军校、除正数外、每正丁下、量留餘丁一名、或二名供贴。餘俱分拨缺人
郡王将军位下使用。若
亲王封国日浅、餘丁拨用不敷、仍照例僉补
○万历十年议定、革除
亲王坟所、给守坟军校五名
凡
郡王府校尉、成化元年题准、满三十名者、不必增添
○弘治六年令、
郡王出府、行各该护卫、拨校尉三十名。无护卫、於各卫军餘、及民间僉点
○八年题准、
亲王子应封郡王者、将至十四岁、预先具奏、量於护卫、或民间、僉拨校尉三十名应役
○嘉靖八年题准、
郡王新封、应得校尉、以二十四名為额。原係护卫僉拨者、仍於本卫僉拨。其不係护卫僉拨者、有护卫处、该卫拨与军餘十二名、民间僉派十二名。无护卫处、俱於民间僉派。旧封
郡王、已派三十名者、不必减革。校丁逃亡死绝、至二十四名以下、方许僉补
○万历十年议定、
郡王不拘、旧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為额。如前例僉拨。其民校每名、每年於徭编内。徵银十二两、解布政司转发该府、雇人代役。原拨民校、掣回有司当差。如有占吝不发者、听抚按官参究。其绝封
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银雇役外。其餘民校、尽数发还有司
凡
王府校尉僉补。弘治六年令、各处
王府、除原之国
钦赐校尉、子孙承继者、照旧关支粮米。其餘民间僉充投充等项、止免差役、不许支粮
○正德十二年题准、
亲王位下、民校逃故、照旧僉解补役。
郡王以下、民校有不愿应役、及新僉补役者、许追银十二两、交与教授领回、雇人代役。愿当者、仍从其便
○十五年、令各府原额军校逃故者、照例勾取。不足之数、就於本府军校餘丁内僉补、不必僉补民役、累害小民
○嘉靖八年、令各处新封
王府、应僉民校、及旧役逃故消乏者、俱照例於均徭内、每名、带徵银一十二两、解府雇人代役。在府旧役民校、情愿应当、听从其便。不愿者、亦照例徵银、解发雇役
○九年题准、
王府力士校尉事故、以选退将军儿男、相兼充补。不必行有司另僉
○十八年议准、各府军校故绝逃亡、无从勾解者、听将见在军校、真正子孙补当。不许将民丁无藉之徒、滥收顶补
凡看府人役。嘉靖三十八年奏准、
亲王宫眷、迎取来京者、兵部照例拨给校尉八十名、看守府第
凡
宗室仪从。成化五年令、
宗室将军数多、僉换校尉、难為常例。其餘只用仪从
○二十二年令、
宗室将军、不许抵换校尉、只照旧例拨与。从人跟用。今后奏讨抵换者、不必覆奏
○弘治六年令、将军以下、拨仪从二十名。不得用校尉
凡各
王府回还校尉、祖係民僉、并将军改充故绝者、不准清补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四十五
驛传一
自京师达於四方、设有驛传。在京曰会同馆、在外曰水马驛、并递运所、以便公差人员往来。其间有军情重务、必给符验以防诈偽。至於公文递送、又置铺捨以免稽迟。及应役人等、各有事例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天下水马驛、递运所、专一递送使客、飞报军情、转运军需等项。合用马驴船车人夫、必因地裡要衝偏僻、量宜设置。其僉点人夫、设置马驴船车什物等项、俱有定例。须要常加提督有司整治。或差人点视。不许空歇。但有人夫马驴船车什物损坏缺少、将有司并驛所当该官吏坐罪。仍督併修理补买
○又定、凡新开地方、堪设驛分、递运所。或旧设驛所相离窵远、往復不便、可以添设。差人踏勘明白。取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