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申府按察司各卫等衙门文移同
同知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州姓名
判官姓名
各县申府州等衙门文移同
县丞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县姓名
主簿姓名
平关式
某卫亲军指挥使司為某事。[云、云]合行移关。请照验施行。须至关者
右 关
某卫指挥使司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僉事押
关指挥使押
同知押 僉事押
各府平关各衙门文移同
同知押 推官押
关知府押
通判押
各州平关各衙门文移同
同知押
关知州押
判官押
各县平关各衙门文移同
县丞押
关知县押
主簿押
牒呈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牒呈。伏请
照验施行。须至牒呈者
右 牒 呈
某处提刑按察司
同知姓名押 推官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府姓名押
通判姓名押
应天府牒呈都司布政司、各府牒呈各卫指挥使司、盐运司、兵马指挥司、牒呈各卫指挥使司应天府、同
按察司牒呈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文移同
副使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按察使姓名押
僉事姓名押
长史司及守御千户所牒呈按察司、应天府经歷司国子监典簿牒呈察院磨勘司、同
平牒式
某府长史司為某事。[云、云]合行移牒。请
照验施行。须至牒者
右 牒
某 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牒长史押
各府牒长史司文移同
牒上式
某处守御千户所為某事。[云、云]合行牒上。请
照验施行。须至牒者
右牒上
某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副千户押
牒正千户押
副千户押
兵马指挥司牒上各外府同
故牒式
某卫指挥使司為某事。[云、云]合行故牒。可照验施行。须至故牒者
右 故 牒
某 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僉事押
牒指挥使押
同知押 僉事押
都指挥使司故牒各卫及应天府、盐运司故牒各府、应天府故牒外府并兵马指挥司、俱同
下帖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验[云、云]须至帖者
右下某县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推官押
帖知府押
通判押
某州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验[云、云]须至帖者
右下某[仓库]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帖知州押
判官押
凡行移往来事例。洪武十五年定、一通政司、职掌出纳
帝命。与诸司无行。有径行通政司者、以违制论
○一各
王府长史、凡有行移、具牒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回牒长史司
○一五军都督府、凡有行移、令经歷司、具牒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回报五军都督府经歷司。其在京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各该卫、并直隶卫所、若有行移、俱由该府转行
○一六部、凡有行移、令主事厅、牒呈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故牒六部主事厅。其太常寺、应天府、光禄寺、太僕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南北城兵马指挥司仪礼司、行人司等衙门、及在外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应有行移、俱由该部转行
○一都察院、凡有行移、令经歷司牒呈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故牒都察院经歷司。其各道监察御史、并在外按察司、遇有行移、俱由都察院转行
○一通政司、凡有行移、令经歷司呈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帖下各卫经歷司
○一五军都督府、有事於都察院、止令经歷司互相文移、转呈本院。如行六部、则经歷司与主事厅互牒。其在京秩三品者、则与本院并行。仍故牒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帖下在京五品以下衙门。其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牒呈本院、及在京五品以下衙门、行移本院、俱称具呈。惟大理审刑磨勘司、止与本院经歷司行移。各道监察御史、亦止由本院行移。与诸司无行
○一通政司、与在外诸司衙门、别无行移。今后不许申稟
○一仪礼司、并
内府六科、俱係近侍官员、与内外衙门、并无行移。今后不许申呈
○一六部有事务各处、必须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转达六部。不许驀越
○一五军都督府、并在京各卫、与在外各卫所、及有司衙门勘合拘定、难以互相行移。除直隶卫所申都督府。其在外卫所、必经本处都司转呈该府。若有司与在京卫所军民相干事理、俱由合干上司转达该部定夺。不许径自行移
○一六部、凡受五军都督府照会、不问有施行无施行事理、俱於堂上立案。官吏於年月下、小字依次列衔、尚书侍郎僉押、郎中以下至该吏、俱僉名。如是钱粮刑名、合送该部磨算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