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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大明会典-明-李东阳-第330页

、支本等全禄。 【嘉靖四十四年例】 另城者、该府
郡王、或管理府事者、奏请。其有放纵不循礼守法者、学师具啟各该
亲郡王、小则径自训责。大则参奏降革
书院
凡奏讨书籍。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中有读书好礼、奏讨书籍、及以书院请名者、礼部俱与题覆请给。但不许假借虚名、以滋欺罔。书籍簿数、书院名额、俱取自
上裁。其盖造书院、止令自备工料、不得因而干涉有司、烦扰百姓。违者、许抚按官参治 【嘉靖四十三年例】
府第
圣祖定邸殿制度、俱从俭朴。至今守而弗失。其后
郡王以下故绝者、有分拨入官之例
凡府第。洪武九年、
命中书省臣、作
亲王宫室、务从俭朴、不得宫饰朱红。室饰大青绿凡绝府產业。嘉靖四十四年议准、凡
郡王故绝府第屯厂、暂归
亲王掌管、待有新封转给、或入官召佃、以充禄入之资。郡县主君房屋、亦同
○万历七年议准、
郡王故绝无人管理奉祀者、例前官给府第、候宫眷终后、仍入官变卖、以充禄粮
○十年议准、
郡王故绝、所遗府第屯厂庄田等项。教授等官、逐一查理明白、申呈抚按衙门、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给府第、听管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
亲王拨给者、仍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后、復归
亲王。若
郡王存日有自置產业、量给三分之一、与管理奉祀者、為岁时祭祀之需。其餘皆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后、听有司从公分给亲支。如无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别產、听从宫眷变卖养赡
内官内使【厨校及收买子女物件附】
凡内官内使。洪武间定、
亲王府内官十员。承奉司承奉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典宝所典宝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典膳所典膳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典服所典服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各门官门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内使十名。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各一名。司乐、司弓矢、各二名
○正统九年、令各
王府、如有孀居郡县主君、
亲王量拨老成内使、看守门户
○弘治九年奏准、各
王府缺少内官内使、司礼监择其老成读书者、具奏照缺给赐。以后有缺奏除。其
郡王府、每府给与内使二名。专管宫闈事务、及关防门禁
凡保陞内官。正德三年、令各
王府内使、不係钦拨者、不准乞恩保陞
○四年议准、
王府承奉等官、并
郡王内使、俱有定额。不许额外滥保、及擅立内典膳职名、希图保陞。违者罪坐营求之人、及辅导等官
○万历十年题准、
王府承奉等官、额设一正一副。俱照次序迁转。承奉正副员缺、该典宝正副挨补。典宝正副员缺、该典膳正副挨补。典膳正副员缺、该典服正副挨补。典服正副员缺、该门官挨补。门官员缺、该内使陞补。不容一概滥请。其各处无名内使、私自净身人等、有託故擅入
王府、因而拨置害人、貽累
宗室者、抚按官严加禁治。 【正德十六年例】 若各
王府收用私自净身之人、及有违例保陞者、听礼部查参、并将长史等官究治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奏讨内使。万历十年议准、
亲王内使、如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司乐、司弓矢之属、总数不过十名。若果原额缺人、具实奏讨。司礼监择其老成读书者量拨四名。
世子及
郡王、原未经拨给者、各量拨二名。其将军中尉、不许违例滥请。 【嘉靖四十四年例】 至於内使冠带、限以到府年分、
亲王内使、须歷十年之上、
郡王内使、须歷十二年之上、方许具奏请给。年浅者、不得朦朧奏讨。 【嘉靖八年例】 其净身男子平巾、查係礼部分拨者、方与题请。若各
王府私收者、不准
厨校 【厨役、事例详见精膳司。校尉、详见兵部车驾司】

郡王厨校。隆庆四年议准、各
郡王民校民厨、不分例前例后、每位民校二十名、每名徵银十两。民厨二名、每名徵银八两。其看坟民校、有宫眷者、准留六名。无宫眷者、准留三名。每名徵银八两。僉派送用
○六年议准、
王府民校、原係徭编雇役。有姦徒冒充者、查革问遣
○万历十年议准、
郡王厨役、止许拨给二名。有护卫仪卫去处、护卫仪卫拨给。无护卫仪卫者、有司拨给。 【嘉靖三十一年例】 其校役不拘
郡王旧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為额。除原係护卫僉拨者、仍於本卫僉拨外。其不係护卫僉拨者、有护卫去处、该卫拨与军餘十二名。民间僉派十二名。无护卫去处、俱於民间僉派。 【嘉靖八年例】 每名每年於徭编内、民厨徵银十两。民校徵银十二两。解赴布政司、转发该府、雇人代役。原拨民厨民校、掣回有司当差。不许仍令身当、隐蔽差役。如有占吝不发者、听抚按官参奏。其绝封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银雇役外。其餘民校民厨、尽数发还有司。原係徵银者、免派。若革除
亲王坟所、给守坟军校五名
收买子女并物件
凡收买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