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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大明会典-明-李东阳-第327页

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授封為某夫淑恭宜安人。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病故。并无所生子女。例应选继 【如係未封未婚病故者、俱於為配下云未曾授封、未经成婚、某年月日、病故】
一选娶内助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选娶内助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要遵例、选娶内助、乞為转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内、选娶继配一款、
亲郡王妃病故、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许选继。止照内助事例、有妾推举一妾、无妾奏选一人、以管理家事、抚育子女。将军中尉正配病故、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许选娶内助等因。今据某等具啟前来、已令长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将某等照例题
请、准令於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娶内助、就作本位第一妾。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计开
某郡王府
一某王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奏
请授封為某爵。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授封為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某年月日、病故。除报丧外、并未娶有妾媵、遗下子女、无人抚育、例应选娶内助 【如本位下有妾者、病故下云因年足若干岁、正配无出、先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娶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第一妾。例应进為内助】
凡妾媵限制。正德四年令、凡长女已為
王妃、復将次女进与為妾者、罪坐所进之人
○嘉靖二十三年议准、各
王府选娶妾媵。俱要预行奏请。其奏内、大明开年纪若干、有无嫡子、及曾否娶有几妾候礼部查明、果係乏嗣、及例应娶之数、方与行文覆勘是实、方许选娶。例外滥收者、听礼部参题革退
○万历十年议准、凡
亲王妾媵、许奏选一次、多者止於十人。
世子及
郡王额妾四人。长子及将军额妾三人。中尉额妾二人 【弘治间例】
世子
郡王选婚之后、年二十五岁、嫡配无出、具啟
亲王转奏。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实具奏。於良家女内选娶二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二妾。至三十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选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年三十岁、嫡配无出、照例具奏、选娶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一妾。至三十五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长子将军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 【嘉靖三十一年例】 凡选妾禁例、悉如选婚。不许滥选流移过犯、及本府军校厨役之家。各
王府每年备将妾媵姓氏来歷、并入府年月、攒造文册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并名位行次、即填注本妾项下、以备名封查考。但有不遵明例、或年未及而预陈。或已生子而復娶。将本宗参奏罚治。所生子女、中尉以上、照滥妾例行。庶人不给名粮
奏选格式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选娶妾媵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无出。某等年足若干岁。乞要照例选妾等因。俱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内、妾媵限制一款、
世子
郡王选婚之后、年二十五岁、嫡配无出、具啟
亲王转奏。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实具奏、於良家女内选娶二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二妾。至三十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娶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年三十岁、嫡配无出、照例具奏、选娶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一妾。至三十五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长子将军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等因。今据某等具啟前来、已令长史教授等官某等、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门、覈实具奏外。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将某等照例、准令於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娶一人、以為第几妾。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闻 【如世子郡王奏内、止云世子郡王例。长子将军中尉奏内、止云长子将军中尉例】
计开
某郡王府
一世子、某郡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奏
请授封為某爵。嫡配某氏、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授封為妃夫淑恭宜安人。并无生有子嗣。例该选妾
妾媵册式
某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係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娶。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故。 【如係隆庆五年以前、止开例前以礼娶到、不开勘合号数】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
赐名。某年月日封。 【后有子、以次开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封。 【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