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事中一员
南京钦天监
监正一员 【旧有监副一员、后革】
主簿一员
春、夏、中、秋、冬官正各一员 【内正选一员】
五官灵臺郎二员
五官监候一员
五官司历一员
南京太医院
院判一员
吏目一员
惠民药局
大使一员
生药库
大使一员
南京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经歷司
经歷各一员 都事各一员
南京锦衣卫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南京各卫经歷司
经歷各一员 【共四十八员】
仓副使各一员
南京京卫武学
教授一员
训导一员 【旧三员、嘉靖八年革一员、三十七年又革一员】
南京留守左卫通济门千户所 【旧有吏目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併入聚宝门千户所兼管】
南京留守左卫聚宝门千户所 【旧有吏目一员、万历九年革】
南京留守右卫石城千户所 【旧有吏目一员、万历九年革】
南京留守中卫金川门千户所 【旧有吏目一员、万历九年革】
南京留守前卫上方高桥门千户所 【旧有吏目一员、万历九年革】
南京留守后卫观音佛寧门千户所 【旧有吏目一员、万历九年革】
南京牧马千户所
吏目一员
南京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司
指挥各一员
副指挥各一员 【旧各三员、万历九年、各革二员】
吏目各一员
南京僧录司
左右善世二员 左右阐教二员
左右讲经二员 左右觉义二员
南京道录司
左右正一二员 左右演法二员
左右至灵二员 左右玄义二员
大明会典卷之三
大明会典卷之四
【官制三】
【外官】
各承宣布政使司
正官
左右布政使各一员 【贵州止设左布政使一员】
左右参政 【旧各一员、后因事添革不一。今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广西、四川、河南、山西、陕西、云南、贵州、左参政各一员。山东、左参政二员。福建、广东、广西、四川、陕西、山东、云南、右参政各一员。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山西、右参政各二员。贵州无】
左右参议 【旧各一员、后因事添革不一。今浙江、福建、湖广、广西、四川、河南、山东、山西、云南、贵州、左参议各一员。江西、广东、陕西、左参议各二员。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右参议各一员。四川、山东、山西、贵州、右参议各二员。陕西、湖广、右参议二员。河南无以上参政、参议、临时照资叙互用、无定衔】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都事一员 【万历九年革、十二年復设】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 【后添设、内浙江、广东、山东、山西、陕西、贵州、俱革】
理问所
理问一员
副理问一员 【内广西、山东、云南、贵州、俱革】
提控案牘一员 【内江西、湖广、山东、山西、贵州、俱革】
所属衙门
司狱司
司狱一员 【内湖广、广西、山东、贵州、俱革】
仓、库、杂造、织染局
大使各一员 副使各一员
军器、宝泉二局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革】
陕西茶马司
大使一员 副使一员
四川茶课司、广西裕民司、云南滇池鱼课
局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革】
各提刑按察司
正官
按察使一员
副使 【旧各二员、后添设兵备海道等项副使、员数不一。今福建三员、贵州四员、广西五员、广东、浙江、江西、河南、各六员。四川七员。湖广、云南、各八员。山西十员。山东十三员。陕西十六员】
僉事 【员数不一。今广西、贵州、各二员。江西、陕西、云南、各三员。浙江、广东、各四员。福建、河南、山东、山西、各五员。湖广、四川、各六员 以上副使、僉事、临时照资叙互用、无定衔提学官每省各一员、或副使、或僉事、无定衔】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 【内浙江、广东、山东、贵州、俱革】
所属衙门
司狱司
司狱一员
各府
正官
知府一员 同知一员
通判一员 推官一员 【后同知通判。因事添革、无定员。推官、江西吉安府、增设一员、后革】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事简府分、多有裁革】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 【事简府分、多有裁革】
所属衙门
司狱司
司狱一员
儒学
教授一员
训导四员 【小府或三员、或二员、多不全设】
仓、库、税课司、杂造、织染局、税课分司、草场
大使各一员 副使各一员
阴阳学
正术一员
医学
正科一员
僧纲司
都纲一员 副都纲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