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照例银钱关给外。餘各项商人、应领料价、量拟银八分。钱二分。并行支给
○六年覆准将嘉靖、隆庆、万历制钱。遵照前奉
钦依、每金背八文、准银一分、火漆、鏇边、各十文、准银一分。洪武等项、与前代旧钱、各十二文、准银一分相兼行使
○又令崇文门税银、自三两以下、尽数收钱。三两以上、银钱中半兼收
○八年题准、云南地方、既不用钱、不必铸造。其在库钱、著贵州差人於该省搬取以充兵餉
○十年
詔、各处开局铸钱地方、暂行停止。如钱法疏通、愿仍前鼓铸者、听从其便
大明会典卷之三十二
课程一
盐法一
国朝盐法。设转运司者六。提举司者七。盐课司以百计。大小引目、二百二十餘万。解太仓银百万有奇。名镇银三十万有奇。闽广二省、课额无多。井池二盐、捞办亦易。长芦山东、价廉课充。惟淮盐居天下之半。浙次之。而皆艰於徵纳。顾
祖宗立法最善。
歷朝累更、尽失初意。如常股、存积、空有其名。餘盐、割没、倍增其数。甚至设工本以妨正额。通河盐以乱正单。二者、其弊滋甚。近年议革、盐法始通。若额数渐加、规条渐密、则因时变通、备述於后
两淮
两淮都转运盐使司 【洪武初置】
泰州分司
富安场盐课司 拼茶场盐课司
安丰场盐课司 角斛场盐课司
梁垛场盐课司 东臺场盐课司
何垛场盐课司 小海场盐课司
草偃场盐课司 【正德二年、归併泰州小海场於此】
丁谿场盐课司
淮安分司
白驹场盐课司 【正德二年、改属泰州分司】
刘庄场盐课司 庙湾场盐课司
板浦场盐课司 伍祐场盐课司
徐瀆浦场盐课司 新兴场盐课司
莞瀆场盐课司
临洪场盐课司 【正德二年、分為二场】
兴庄团场盐课司
通州分司
吕四场盐课司 餘东场盐课司
餘中场盐课司 餘西场盐课司
金沙场盐课司 西亭场盐课司
石港场盐课司 马塘场盐课司
掘港场盐课司 丰利场盐课司
天赐场盐课司 【成化十八年开设。以莞瀆场原额盐课、派拨三分之二、煎办】
仪真批验所 淮安批验所
盐课数目
洪武间岁办
盐场三十处。岁办盐三十五万二千五百七十六引一百斤零
弘治间岁办
每岁改办小引盐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内本色常股盐、三十九万一千八百二十五引。存积盐、二十五万八百二十九引。折色盐、六万二千四百八十五引
万历六年岁办
小引盐、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内常股盐、四十九万三千六百二十六引。存积盐、二十一万一千五百五十四引
岁解太仓餘盐银、六十万两
行盐地方
应天府 寧国府
太平府 扬州府
凤阳府 庐州府
安庆府 池州府
淮安府 滁州
和州 南昌府
九江府 南康府
建昌府 赣州府 【后改汀广盐】
南安府 【后改行广盐】
临江府
抚州府 吉安府 【后改行广盐】
袁州府 瑞州府
饶州府 武昌府
黄州府 汉阳府
岳州府 荆州府
常德府 长沙府
衡州府 德安府
辰州府 承天府
郧阳府 襄阳府
宝庆府 靖州
南阳府所属十三州县 【此下俱嘉靖二十七年增】
汝寧府 陈州
洪武元年、定两淮岁办盐数。每引重四百斤、官给工本米一石。后改行小引、每引重二百斤
○永乐间议准、淮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或小米四斗。遇米贵、小米亦止二斗五升 【两浙同】
○正统二年、令两淮官盐、听各商於贵州地方货买。盐引於镇远府告销
○七年、令两淮运司所属盐场、以路途便利者為上场。窵远者為下场。富安、安丰、梁垛、东臺、何垛、五上场。配临洪一下场。丁谿、草偃、小海、白驹、刘庄、五祐、六上场。配徐瀆一下场。新兴、角斜、拼茶丰利、马塘、石港、西亭、金沙、餘西、九上场。配板浦一下场。餘中、餘东、吕四、二上场。配莞瀆一下场。掘港一上场。配庙湾一下场。凡支盐之时、上场派尽、方以下场輳数补派、以便盐商
○十三年、令两淮运司於各场利便处置立仓囤。每年以扬州、苏州、嘉兴、三府所属附近州县、及淮安仓、并兑军餘米内、量拨收贮。凡灶户若有餘盐送赴该场。每二百斤為一引、给与米一石。年终具奏造册申报。其盐召商於开平、辽东、甘肃等处开中。不拘资次给与。两浙运司、及松江、嘉兴二分司、仁和许村等场。亦准照此例
○十四年、令增两淮存积盐為四分。召商供给边储
○景泰元年、令增存积盐為六分
○三年、令两淮运司、各场灶户、有将该徵粮草。不分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