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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第88页

者,徒一年。伤重者,假如他物故殴伤佐职,凡斗合杖九十,九品以上加二等,合徒一年,为佐职,又加一等,徒一年半之类,是名“伤重者,加凡斗一等”。至死者,斩。
313.佐职统属殴官长
诸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伤官长者,各减吏卒殴伤官长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死者,斩。
【疏】议曰:“佐职”,谓当司九品以上。及所统属官者,若省寺监管局、署,州管县,镇管戌,卫管诸府之类,是所统属。“殴伤官长者”,官长谓尚书省诸司尚书,寺监少卿、少监,国子司业以上,少尹,诸卫将军以上,千牛府中郎将以上,诸率府副率以上,诸府果毅以上。王府司马,并诸州别驾,虽是次官,并同官长,或唯有长官一人。佐职殴者,各减吏卒殴伤官长罪二等。即吏卒殴官长,折伤者绞。若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五品以上官长,折伤减吏卒二等,合徒三年;若殴六品以下官长,折伤者减三等,徒一年半。“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假如佐职殴六品以下官长折二齿,从死上减五等,合徒一年半,凡斗折二齿,亦徒一年半,上条“计加重於本罪,即须加”,更加一等,处徒二年。馀罪计加得重,并准此。若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伤五品以上官长者,各减吏卒二等,假有吏卒殴五品以上官长,折肋合死,今为佐职殴,减吏卒二等,合徒三年;折肋本罪合徒二年,别条“六品殴伤五品加二等”,合徒三年,既云“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合流二千里。死者,斩。
314.殴府主刺史县令祖父母
诸殴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子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
【疏】议曰:殴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子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谓折一指或折一齿,凡殴亦徒一年,比凡斗为轻,加凡斗伤一等,合徒一年半之类。府主等祖父母、父母若是议贵,凡殴得徒二年,为是本属府主之祖父母、父母,加一等,得徒二年半。伤重以上,并准例加一等。
315.殴皇家袒免以上亲
诸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伤重者,加凡斗二等。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死者,斩。
【疏】议曰:礼云:“五世袒免之亲,四世缌麻之属。”皇家戚属,理弘尊敬。袒免之亲,其有殴者,合徒一年;伤者,徒二年。故、斗及用他物不伤者,其罪一也。其於诸条相殴,唯立罪名,不言斗殴,又不言以斗论者,故殴、斗殴及手足、他物,得罪悉同,并无差降。“伤重者,加凡斗二等”,假有殴折二齿,凡斗合徒一年半,加二等,合徒二年半之类。“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假有殴缌麻折二齿,徒三年;小功,流二千里;大功,流二千五百里;期亲,流三千里。殴不伤,从徒一年上递加;殴伤者,从徒二年上递加,不加入死。故云“各递加一等”。死者,斩。
问曰:皇家袒免亲,或为佐职官,或为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妻、子,或是己之所亲,若有犯者,合递加以否?
答曰:皇家亲属,为尊主之敬,故异馀人。长官佐职,为敬所部。尊敬之处,理各不同。律无递加之文,法止各从重断。若己之亲,各准尊卑服数为罪,不在皇亲及本属加例。
又问:皇家袒免之亲若有官品,而殴之者合累加以否?
答曰:律注殴袒免之亲,据皇家亲属立罪,此由缘敬为重,官高亦合累加。
316.流外官殴议贵
诸流外官以下,殴议贵者,徒二年;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二千里。
【疏】议曰:“流外官”,谓勋品以下,爰及庶人。“殴议贵者徒二年”,议贵,谓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二千里”,谓折齿以上。若殴折一支,准凡人合徒三年,依下文“加凡斗二等”,流二千五百里;若殴折二支,流三千里。本条虽云“加凡斗伤二等”,律无加入死之文,止依凡人之法。
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
【疏】议曰:流外官以下,“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谓减议贵二等,殴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折伤者徒二年半。“若减罪轻”,假有殴五品以上折一支,从流二千五百里减二等,徒二年半,即是减罪轻於凡斗徒三年,加二等,处流二千五百里之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谓殴九品以上、六品以下之官,不伤杖六十,伤即杖八十;他物不伤杖八十,伤即杖一百之类。若殴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问曰:律称“流外官以下,殴议贵徒二年”。若奴婢、部曲殴议贵者,为共凡人罪同,为依本法加罪以否?
答曰:依下条:“部曲殴伤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此是良人与奴婢、部曲凡斗之罪。其部曲、奴婢殴凡人,尚各加罪,况於皇族及官品贵者,理依加法。唯据本条加至死者,始合处死:假如有部曲殴良人折二支,加凡斗一等,注云“加者,加入於死”,既於凡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