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之罪。二夫各离,故云“两离之”。
188.卑幼自娶妻
诸卑幼在外,尊长後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疏】议曰:“卑幼”,谓子、孙、弟、侄等。“在外”,谓公私行诣之处。因自娶妻,其尊长後为定婚,若卑幼所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所定。违者,杖一百。“尊长”,谓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
189.妻无七出而出之
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若无此七出及义绝之状,辄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後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
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
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
190.义绝离之
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疏】议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离者,既无“各”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皆谓官司判为义绝者,方得此坐,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疏】议曰: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虽见兄弟,送迎尚不逾阈。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擅行,有怀他志,妻妾合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故云“加二等”。室家之敬,亦为难久,帷薄之内,能无忿争,相嗔去,不同此罪。
问曰:妻妾擅去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其有父母、期亲等主婚,若为科断?
答曰:下条:“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父母知女擅去,理须训以义方。不送夫家,违法改嫁,独坐父母,合徒三年;其妻妾之身,唯得擅去之罪。期亲主婚,自依首从之法。
191.奴娶良人为妻
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
【疏】议曰: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合徒一年。仍离之。谓主得徒坐,奴不合科。其奴自娶者,亦得徒一年半。主不知情者,无罪;主若知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若有为奴娶客女为妻者,律虽无文,即须比例科断,《名例律》:“称部曲者,客女同。”《斗讼律》:“部曲殴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其良人殴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即部曲、奴婢相殴伤杀者,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注云:“馀条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奴娶良人徒一年半,即娶客女减一等,合徒一年。主知情者,杖九十;因而上籍为婢者,徒三年。其所生男女,依《户令》:“不知情者,从良;知情者,从贱。”
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奴婢自妄者,亦同。)各还正之。
【疏】议曰:以奴若婢,妄作良人,嫁娶为良人夫妇者,所妄之罪,合徒二年。奴婢自妄嫁娶,亦徒二年。“各还正之”,称“正之”者,虽会赦,仍改正之。若娉财多,准罪重於徒二年者,依“诈欺”,计赃科断。
192.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
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
【疏】议曰:杂户配隶诸司,不与良人同类,止可当色相娶,不合与良人为婚。违律为婚,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谓官户亦隶诸司,不属州县,亦当色婚嫁,不得辄娶良人,违者亦杖一百。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官户私嫁女与良人,律无正文,并须依首从例。
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