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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第43页

119.受制出使辄干他事
诸受制出使,不返制命,辄干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三年。馀使妄干他事者,杖九十;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一年。越司侵职者,杖七十。
【疏】议曰:受制、敕出使,事讫皆须返命奏闻。若不返命,更干预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三年。“馀使”,谓非制使。妄干他事者,杖九十;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一年。“越司侵职者”,谓设官分职,各有司存,越其本局,侵人职掌,杖七十。其受三后及皇太子令,出使不返命,得罪依减制、敕一等。
120.匿父母夫丧
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自作、遣人等。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
【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莫报,荼毒之极,岂若闻丧。妇人以夫为天,哀类父母。闻丧即须哭泣,岂得择日待时。若匿而不即举哀者,流二千里。其嫡孙承祖者,与父母同。“丧制未终”,谓父母及夫丧二十七月内,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注云“自作、遣人等”,徒三年。其父卒母嫁,及为祖後者祖在为祖母,若出妻之子,并居心丧之内,未合从吉,若忘哀作乐,自作、遣人等,亦徒三年。杂戏,徒一年。乐,谓金石、丝竹、笙歌、鼓舞之类。杂戏,谓樗蒲、双陆、弹棋、象博之属。“即遇乐而听”,谓因逢奏乐而遂听者;“参预吉席”,谓遇逢礼宴之席参预其中者:各杖一百。
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卑幼,各减一等。
【疏】议曰:“期亲尊长”,谓祖父母,曾、高父母亦同,伯叔父母,姑,兄姊,夫之父母,妾为女君。此等闻丧,即须举发,若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谓未逾期月,释服从吉者,杖一百。大功尊长:匿不举哀,杖九十;未逾九月,释服从吉,杖八十。小功尊长:匿不举哀,杖七十;未逾五月,释服从吉,杖六十。缌麻尊长:匿不举哀,笞五十;未逾三月,释服从吉,笞四十。其於卑幼,匿不举哀及释服从吉,各减当色尊长一等。“出降”者,谓姑、姊妹本服期,出嫁九月。若於九月内释服从吉者,罪同期亲尊长科之,其服数止准大功之月。馀亲出降,准此。若有殇降为七月之类,亦准所降之月为服数之限,罪依本服科之。其妻既非尊长,又殊卑幼,在礼及诗,比为兄弟,即是妻同於幼。
问曰:闻丧不即举哀,於後择日举讫,事发合得何罪?
答曰:依《礼》:“斩衰之哭,往而不返。齐衰之哭,若往而返。大功之哭,三曲而亻哀。小功、缌麻,哀容可也。”准斯礼制,轻重有殊,闻丧虽同,情有降杀。期亲以上,不即举哀,後虽举讫,不可无罪,期以上从“不应得为重”;大功,从“不应得为轻”;小功以下,哀容可也,不合科罪。若未举事发者,各从“不举”之坐。
又问:居期丧作乐及遣人作,律条无文,合得何罪?
答曰:《礼》云:“大功将至,辟琴瑟。”郑注云:“亦所以助哀。”又云:“小功至,不绝乐。”《丧服》云:“古者有死於宫中者,即三月为之不举乐。”况乎身服期功,心忘宁戚,或遣人作乐,或自奏管弦,既玷大猷,须加惩诫,律虽无文,不合无罪,从“不应为”之坐:期丧从重,杖八十;大功以下从轻,笞四十。缌麻、卑幼,不可重於“释服”之罪。
121.府号官称犯父祖名
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即妄增年状,以求入侍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谓父母丧,礻覃制未除及在心丧内者。)
【疏】议曰:府有正号,官有名称。府号者,假若父名卫,不得於诸卫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长安县职之类。官称者,或父名军,不得作将军;或祖名卿,不得居卿任之类。皆须自言,不得辄受。其有贪荣昧进,冒居此官;祖父母、父母老疾,委亲之官,谓年八十以上或笃疾,依法合侍,见无人侍,乃委置其亲,而之任所;妄增年状,以求入侍者,或未年八十及本非笃疾,乃妄增年八十及笃疾之状;“及冒哀求仕者”,谓父母之丧,二十五月大祥後,未满二十七月,而预选求仕:从“府号、官称”以下,各合处徒一年。注云“谓父母丧,礻覃制未除”,但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是“礻覃制未除”,此中求仕,名为“冒哀”,合徒一年;若释去礻覃服而求仕,自从“释服从吉”之法。“及在心丧内者”,谓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心丧。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者,徒一年半。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及妻妾作乐者,以其不孝不义,亏ル特深,故各徒一年半。
122.指斥乘舆及对捍制使
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