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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第32页

答曰:上条:“冒名相代,各以阑入罪论,主司不觉减二等。”注云:“馀条主司准此。”明将领主司不知,得减知情二等。上既有例,故不生文。
64.未著籍入宫殿
诸应入宫殿,未著门籍而入;虽有长籍,但当下直而辄入者:各减阑入五等。
【疏】议曰:“应入宫殿”,在京诸司入宫殿者,皆著门籍。若未著门籍而辄入;或“虽有长籍”,谓宿卫长上人,虽一日上,两日下,皆有长籍,当下之日未合入宫殿,但当下直而辄入:各减阑入罪五等。
即宿次未到而辄宿,及籍在东门而从西门入者,又减二等。
【疏】议曰:即宿次未到者,谓应供奉之官及内官当直,各有宿次。其宿次未到而辄宿;及籍在东门而从西门入者,依令:“非应从正门入者,各从便门著籍。”假如西门有籍而从东门入,或侧门有籍而从正门入:各又减罪二等,谓减阑入罪七等。
65.宫殿作罢不出
诸在宫殿内作罢而不出者,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御在所者,绞。辟仗应出而不出者,亦同。
【疏】议曰:在宫殿内作罢者,丁夫、杂匠之徒作了。其有应出不出者,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御在所者,绞。若有辟仗应出者,并即须出,有不出者,得罪与御在所同。
问曰:在宫殿内及御在所,作罢不出,律有正文。若在上ト内不出,律既无文,若为处断?
答曰:上ト之内,例与辟仗所同。应出不出,此条无文者,为上文注云:“辟仗应出不出,与御在所同。”上ト内有宫人,同御在所,合绞;御不在,又无宫人,减二等。
不觉及迷误者,上请。
【疏】议曰:营作之所,院宇或别,不觉众出,或迷误失道,错向别门,非故不出,皆得上请。
将领主司知者,与同罪;不知者,各减一等。(辟仗主司搜人不尽者,各准此。)
【疏】议曰:将领主司,谓领人入者。若知有人不出,不即言者,与不出人同罪。其不知有人不出者,各减一等,谓御所、宫殿内各得减一等。“辟仗主司”,谓领人搜索辟仗者。其辟仗内有人不出,各准将领主司之罪,故云“各准此”。
若於辟仗内误遗兵仗者,杖一百。(弓、箭相须,乃坐。)
【疏】议曰:辟仗之内,人皆出尽,所有兵器,亦不合留。或有误遗兵仗者,合杖一百。兵仗之法,应须堪用。或遗弓无箭,或遗箭无弓,俱不得罪,故云“弓、箭相须,乃坐”。
问曰:误遗弩弓无箭,或遗箭无弩,或有而无矛,各得何罪?
答曰:“弓箭相须,乃坐。”弩箭无弓,与常箭不别。有弩弓无箭,亦非兵仗之限。则独得无用,亦与有弓无箭义同。
66.登高临宫中
诸登高临宫中者,徒一年;殿中,加二等。
【疏】议曰:宫殿之所,皆不得登高临视。若视宫中,徒一年;视殿中,徒二年。
若於宫殿中行御道者,徒一年;(有横道及门仗外越过者,非。)
【疏】议曰:宫殿中当正门为“御道”,人臣并不得行。其在宫殿中及宫城中而行御道者,各徒一年。若有横道,殿前即有横阶,殿内亦有横道;殿门、宫门内外立仗之处,仗外虽无横道:越过者无罪。
宫门外者,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嘉德等门为宫门,顺天等门为宫城门。准例,宫城门有犯,与宫门同。今云“宫门外”者,即顺天门外行御道者,得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谓从殿中至宫门外,误行御道者,各得减二等。其登高临宫、殿中有误者,亦减罪二等。
67.宿卫人被奏劾不收仗
诸宿卫人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仗,违者徒一年。(谓在宫殿中直者。)
【疏】议曰:“宿卫人”,谓卫士已上、诸卫大将军以下。有犯法被奏劾者,“本司”,谓当卫主司及主帅等,先收其杖。违而不收者,得徒一年。本司及主帅,各以所管应收仗而不收者一人得罪。谓在宫殿中当上直者,宫外宿不在此限。
68.应出宫殿辄留
诸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辄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不得辄入宫殿,犯者,各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出宫殿,谓改任、行使、假患、番下、事故等,依令“门籍当日即除”。门籍已除,其人辄留不出;虽无假患等事及被告劾,已有文牒令禁止,籍虽未除,皆不得辄入宫殿,如有犯者:各以阑入论。
69.阑入非御在所
诸犯阑入宫殿,非御在所者,各减一等;无宫人处,又减一等。(入上ト内,有宫人者,不减。)
【疏】议曰:诸条称阑入宫殿得罪者,其宫殿之所,御若不在,各得减阑入罪一等;虽是宫殿,见无宫人,又得减罪一等。假若在外诸宫,有宿卫人防守而阑入,合徒一年之类。若入上ト内,有宫人,虽非御在所,亦合绞;无宫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