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俸,再准借补。 凡海军学生出身人员已保有文职,若不愿对品改武,如遇补缺需人,其材器又适相宜者,准其通融借补,作为权领某官事务,照所任之职支食全俸,并准计俸论资,以次升擢。遇有劳绩,仍照文职保奖。 凡海军副将、参将、游击三项人员,历俸巳满三年,如本军无缺可升,应再留任三年。副将由北洋大臣查明才具能胜总兵之任者,咨会海军衙门奏明,以总兵请旨记名简放。其参将、游击两项人员,遇有直隶及直隶邻近省分、沿海各省绿营副将、参将等缺,由北洋大臣随时咨商该省督、抚,酌予插班补升,均仍准暂留海军差委。 凡海军实任人员已升补外省之缺,经北洋大臣奏留仍在海军供职者,改为署任。陆其支领署任官俸之半,并照例领升任半廉。 凡海军副将、参将、游击三项人员,历俸已满三年,本军无缺可升,留任又满三年,外省仍无缺推升,即由北洋大臣咨会海军衙门,保以应升官阶开缺候补,酌派船坞、学堂、军械、机器、制造及游学外洋等差,仍准支应升官官俸之半。 凡副将、参将、游击三项开缺侯升当差人员,三年内准领升官半俸,三年外即行停止,按差事繁简改给薪水银两。若当差得力,准遇缺推升,如不得力,停支薪水。 凡海军提、镇大员资俸已过六年,劳苦日久,应准离船休息,或暂行准假,或开缺回籍修墓,由北洋大臣酌定期限,奏明办理。销假之日,若不领带船只,派当别差,仍淮照支官俸,以示格外体恤。 凡各省文武,有明放海军事宣及机器、驾驶等学者,如愿投效北洋海军,准其呈报北洋大臣,派员考验,实系可用之材,发交提督试用,当差三年无过,准予奏奖叙补。 凡海军守备以上官员,遇升补之日,由北洋大臣咨送海军衙门,转送兵部,带领引见,免其骑射。如有巡防要差或远赴外洋,准其补缺后,咨由兵部先给札付,随后补行引见。其千总以下官员,免其引见,由北洋大臣咨会海军衙门,转咨兵部,给予札付。 凡海军战宫,自授职守备之日起,按资推升,无论在船、在岸当差供职,统以二十年为限。凡未满年限者,除有要事准假及因病不能当差供职外,概不准无故告退。 艺官升擢例: 凡管轮人员,由学生出身者,在学堂时学习几何、算法、代数、三角、格致、轮机理法,考列优等,派入机器厂学习拆卸、合拢、修理锅炉汽机等件,由管带战船官<即海军副将、参将>会同全军总管轮官考试厂艺,如能深明管轮应办之事并机舱内一切器具用法,准上兵船练习,保以管轮把总候补。遇有管轮把总缺出,准其挑补。 凡管轮把总,计资五年,遇有管轮千总缺出,由管带战船官会同全军总管轮官考试,如果深明汽机理法并能修理汽机、锅炉,即准其升补。 凡管轮千总,退有管轮守备缺出,由管带官合同全军总管轮官考试,如果深明机器、锅炉制造之理;汽机利弊洞悉无遗;凡机器拆开各部位俱能图绘无讹,以备机器局按图制造;机舱内逐日事件,均登日记册内,绝不错漏;即准其升补。 凡管轮守备,充过多船管轮官并曾经考列优等者,遇有管轮都司缺出,准其升补。 凡管轮都司,充过多船管轮官并曾经考列优等者,遇有管轮游击缺出,准其升补。 凡管轮游击,计资五年,遇有管轮参将<即全军总管轮>缺出,准其升补。 凡管轮参将,老成练达,久管轮机者,遇有管轮副将<即海署所派稽查全军轮机事务>缺出,由北洋大臣保奏升补。 凡管轮官员,自授职把总之日起,以二十年为限。凡未满年限者,除有要事准假及因病不能供职外,不准无故告退。 弁目升擢例: 凡正炮弁,其缺为把总职,司教练枪炮并药弹舱布置事宜,由副炮弁或一等炮目考充。凡炮目应考者,必须将从前考过优等凭单呈验,其主试官必须查明实系老练水手,善于驾驶、运舵之法,并谙夜间悬灯避碰章程,能在船上值更;先在枪炮练船上考过,略知算法,如残分小数、三率平方根、对数表、三角用炮表法、舱旁各炮专攻一点法、以象限仪安置炮靶法、教习学徒法、记载收储军火法。 凡副炮弁,其缺为经制外委职,司帮同正炮弁教练枪炮并药弹舱布置事宜。由二等炮目专精枪炮操法者擢升。 凡炮弁,应考船艺,由驾驶大副主试,并派总炮弁三名帮考,管带官监考。 凡正巡查,其缺为把总职,司稽查。由副巡查推升。 凡副巡查,其缺为经制外委职,司帮同正巡查稽查一切。由水手副头目心地明白、品行端正、素谙船规者擢升。 凡水手总头目,其缺为把总职,司照管帆缆、船械事件。由水手正副头目考升。应考者必须将从前考过优等凭单呈验,其主试官须查明实系老练水手并谙船上值更执事,深知避碰章程,并按照海军法度张配绳缆、安置船锚、配搭起重架、镶落桅盘,略识粗字、算法。 凡水手出身人员,只准升至实缺千总为止。如当差勤奋无过,或有战功,准予奏保都司、守备以上宫职,升补各省绿营水陆武缺,或委带不关战事之差船、运船。
北洋海军章程第四
事故 凡海军官员丁尤、回避、告病、终养、修墓等项及章程所未赅者,由北洋大臣查照定例及行军旧例,酌核办理。如有窒碍难行之处,并准援引西国水师章程,参酌拟定,咨商海军衙门,核夺施行。
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