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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第62页

被获,责四十板,其妻及未分居之子,安插山海关外辽阳等处。
五十一年复准:喀尔喀因前噶尔丹之乱,失散人口,若于会集处未经收回之人,离居已久,俱在各旗分编佐领,载入丁册,难以给还,嗣后有恳请归族等事,概不准行。如从久住地方逃往别处者,追回,照逃人例治罪。有不追回隐匿者,照隐匿逃人之律治罪。晓谕八旗内外众札萨克、厄鲁特、察哈尔各旗下,永著为例。
抚辑降人国初定:擅杀降人者,王等隐匿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
被人首告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马七匹,台吉马五匹,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其为首杀人者斩,仍罚牲畜三九,余免死,罚三九,俱给其人所投之王、贝勒等。
若所投之人未定,则以一半给出首之人,余入官。
又定:王、贝勒等,有他处来投之人,于二日内将为首之人速先解院。若过二日,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七匹,非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五匹。
顺治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等所属人,有图来内地者,一概发还。
又题准:自喀尔喀来投者,如系汉人,俱交户部。
康熙五年题准:自他处来逃来人,至各斥堠者,斥堠人即送于所投王、贝勒等处。
七年题准:喀尔喀台吉等,或率所属,或单身来投者,其安插之地,在内在外,一概请旨。如庶人逃来者,拨给内王、贝勒、贝子、公、大臣等抚养。
又题准:汉籍蒙古王等及官员未给人口者,亲王给三十名,郡王二十五名,贝勒二十名,贝子十五名,镇国公十二名,辅国公、民公十名,镇国将军、和硕额驸、侯伯一品官各八名,辅国将军、多罗额驸、二品官各六名,奉国将军、固山额驸、参领一等侍卫、侍读学士、郎中各四名,员外郎等官各二名。给过者不再给,迁改者照品秩补给。
八年题准:自喀尔喀来投蒙古,如系来寻兄弟亲戚者,问实,即令完聚,不给赏。如欲居内地来投者分别给赏,拨给缺丁之旗。
十年题准:自喀尔喀来投之人,不许收留。
十三年题准:官员擅杀来投人者,为首一人绞,余革职,罚三九牲畜。
十四年题准:调来兵丁逃回者鞭一百,给旗内为奴。如系家奴,鞭一百,交还其主。
宾客清吏司四十九旗,自王而降,岁时至阙下者,使之分年相代,免其劳顿也,给之刍粟,恤其匮乏也。
朝集
国初定:外藩王、贝勒等,年节皆朝服望阙行三跪九叩头礼。
顺治五年定:年节来朝王、贝勒、贝子等来往,自喀喇沁塔以内地方,不许围猎。
又题准:外藩王等来时,随从人员亲王准带五十人,郡王四十五人,贝勒四十人,贝子三十五人,镇国公、辅国公各三十人,台吉、大臣等各十人。额外旨,不支食物草料。
六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大臣等年节来朝,限于十二月十五日以后,二十五日以前齐至。
八年题准:年节王、贝勒、贝子、公等令分两班,循环来朝。
十年题准:外藩王等来时,亲王及随从人马十五匹,郡王及从人马十匹,贝勒及从人马八匹,贝子、固伦额驸等及从人马六匹,公、和硕额驸、多罗额驸等及从人马四匹,公主之子及从人马三匹,台吉等及从人马二匹。若台吉等随其王、贝勒来者,止许本身马一匹。固伦公主视亲王,郡主视郡王,县主视贝勒,郡君视贝子,县君视公,都统精奇尼哈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本身马一匹,俱行文户部支给草料,此外马驼交礼部饲养。
又题准:外藩亲王在内亲王下,郡王在内郡王下,贝勒在内贝勒下,贝子在内贝子下,公在内公下,接坐。如在一处,或分左右翼,各照爵次坐。
十四年题准:外藩固伦公主、亲王以下,县君、公以上,或以朝贡,或以嫁娶,及探亲等事欲来者,俱报院请旨,不许私来。
十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已故,其承袭之子年未至十八,免其年节来朝。
至十八岁,始令入班。
十六年题准:台吉等有愿入内随侍者,本院具题,交与侍卫内大臣。
十八年题准:公主、郡主等与额驸同来,随从人员照来数俱支给食物草料。若额驸等自来,固伦额驸四十人,和硕额驸三十人,多罗额驸、公主之子二十人,固山额驸十五人。余人不准支给食物草料。
又题准:年节来朝,或进杂贡,或会集坐次,一二等台吉后精奇尼哈番,其次为三等台吉,又其次为都统,又其次为四等台吉、副都统,又其次为参领、佐领,其阿思哈尼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照品级分别叙坐。
康熙六年题准:每年元旦,令归化城土默特二都统轮一人来朝,四副都统轮流同来。
五年谕:一二等台吉坐于内大臣之下。
二十六年题准:科尔沁十旗王以下、台吉等以上请安进贡,今年停其在皇城内拨房,安顿于会同馆内。
又议定,外藩蒙古王、贝子、公等祭祀不斋戒,朝会不齐集者,罚俸六个月。
二十九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之子坐贝勒下,车臣汗之弟坐公下,余台吉坐内大臣下,著为例。
三十三年复准:内外馆居住蒙古宾客,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