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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魏书-北齐-魏收-第615页

宗。真君中,恭宗下令修农职之教,事在《帝纪》。此后数年之中,军国用足矣。
  高宗时,牧守之官,颇为货利。太安初,遣使者二十余辈循行天下,观风俗,视民所疾苦。诏使者察诸州郡垦殖田亩、饮食衣服、闾里虚实、盗贼劫掠、贫富强劣而罚之,自此牧守颇改前弊,民以安业。
  自太祖定中原,世祖平方难,收获珍宝,府藏盈积。和平二年秋,诏中尚方作黄金合盘十二具,径二尺二寸,镂以白银,钿以玫瑰,其铭曰:“九州致贡,殊域来宾,乃作兹器,错用具珍。假以紫金,镂以白银,范围拟载,吐耀含真。纤文丽质,若化若神,皇王御之,百福惟新。”其年冬,诏出内库绫锦布帛二十万匹,令内外百官分曹赌射。四年春,诏赐京师之民年七十已上太官厨食以终其身。
  显祖即位,亲行俭素,率先公卿,思所以赈益黎庶。至天安、皇兴间,岁频大旱,绢匹千钱。言刘彧淮北青、冀、徐、兗、司五州告乱请降,命将率众以援之。既临其境,青冀怀贰,进军围之,数年乃拔。山东之民咸勤于征戍转运,帝深以为念。遂因民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器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
  先是太安中,高宗以常赋之外杂调十五,颇为烦重,将与除之。尚书毛法仁曰:“此是军国资用,今顿罢之,臣愚以为不可。”帝曰:“使地利无穷,民力不竭,百姓有余,吾孰与不足。”遂免之。未几,复调如前,至是乃终罢焉。于是赋敛稍轻,民复赡矣。
  旧制,民间所织绢、布,皆幅广二尺二寸,长四十尺为一匹,六十尺为一端,令任服用。后乃渐至滥恶,不依尺度。高祖延兴三年秋七月,更立严制,令一准前式,违者罪各有差,有司不检察与同罪。
  太和八年,始准古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所谓各随其土所出。其司、冀、雍、华、定、相、秦、洛、豫、怀、兗、陕、徐、青、齐、济、南豫、东兗、东徐十九州,贡绵绢及丝;幽、平、并、肆、岐、泾、荆、凉、梁、汾、秦、安、营、豳、夏、光、郢、东秦,司州万年、雁门、上谷、灵丘、广宁、平凉郡,怀州邵郡上郡之长平、白水县,青州北海郡之胶东县、平昌郡之东武平昌县、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黔陬县,泰州河东之蒲坂、汾阴县,东徐州东莞郡之莒、诸、东莞县,雍州冯翊郡之莲芍县、咸阳郡之宁夷县、北地郡之三原云阳铜官宜君县,华州华山郡之夏阳县,徐州北济郡之离狐丰县、东海郡之赣榆襄贲县,皆以麻布充税。
  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恆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诸还受民田,恆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
  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恆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
  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魏初不立三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