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一度两度;三历之失,动校十日十度。荧惑一星,伏见体自无常,或不应度。祖冲之历多《甲子历》十日六度,何承天历不及三十日二十九度;今历还与《壬子》同,不有加增。辰星一星,没多见少,及其见时,与历无舛,今此亦依《壬子》元不改。太白、辰星,唯起夕合为异。业兴以天道高远,测步难积,五行伏留,推考不易,人目仰窥,未能尽密,但取其见伏大归,略其中间小谬,如此历便可行。若专据所见之验,不取出没之效,则历数之道其几废矣。夫造历者,节之与朔贯穿于千年之间,闰余斗分推之于毫厘之内。必使盈缩得衰,间限数合,周日小分不殊锱铢,阳历阴历纤芥无爽,损益之数验之交会,日所居度考之月蚀,上推下减,先定众条,然后历元可求,犹甲子难值。又虽值甲子,复有差分,如此踳驳,参错不等。今历发元甲子,七率同遵,合璧连珠,其言不失。法理分明,情谓为可。如芳所言,信亦不谬。但一合之里星度不验者,至若合终必还。依术,镇星前年十二月二十日见差五度,今日差三度;太白前差四度,今全无差。以此准之,见伏之验,寻效可知,将来永用,大体无失。
芳又云,以去年十二月中算新历,其镇星以十二月二十日在角十一度留,天上在亢四度留,是新历差天五度;太白、岁星并各有差。校于《壬子》旧历,镇星差天五度,太白岁星亦各有差,是旧历差天为多,新历差天为少。凡造历者,皆须积年累日,依法候天,知其疏密,然后审其近者,用作历术。不可一月两月之间,能正是非。若如荧惑行天七百七十九日,一迟、一疾、一留、一逆、一顺、一伏、一见之法,七头一终;太白行天五百八十三日,晨夕之法,七头一终;岁星行天三百九十八日,七头一终;镇星行天三百七十八日,七头一终;辰星行天一百一十五日,晨夕之法,七头一终。造历者必须测知七头,然后作术。得七头者造历为近,不得头者其历甚疏,皆非一二日能知是非。自五帝三代以来及秦、汉、魏、晋,造历者皆积年久测,术乃可观。其仓卒造者,当时或近,不可久行。若三四年作者,初虽近天,多载恐失。今《甲子》新历,业兴潜构积年,虽有少差,校于《壬子元历》,近天者多。若久而验天,十年二十年间,比《壬子元历》,三星行天,其差为密。
献武王上言之,诏付外施行。
上元甲子以来至春秋鲁隐公元年,岁在己未,积二十九万二千七百三十六,算上。
甲子之岁入甲戌纪已来,积十二万四千一百三十六,算上。
上元甲子以来,至大魏兴和二年岁在庚申,积二十九万三千九百九十七,算上。
甲子之岁入甲戌纪至今庚申,积十二万五千三百九十七,算上。
元法,一百一万一千六百。三统之数。
统法,三十三万七千二百。二纪之数。
纪法,十六万八千六百。千部成纪,日数至十。
部法,一万六千八百六十。三十乘章岁,得日月余皆尽之年数。
度法,一万六千八百六十。三十乘章岁,得此数。
日法,二十万八千五百三十。三十乘章月,得此数。
气时法,一千四百五。小二分度法,得一时之数。
章岁,五百六十二。二十九章、十一年减闰余,二万一百七十八年减右一闰月。
章闰,二百七。五百六十二年之闰月数。
章月,六千九百五十一。五百六十二年之月数并闰。
章中,六千七百四十四。五百六十二年月除闰月数。
周天,六百一十五万八千一十七。度法通度,内斗分之数。
通数,六百一十五万八千一十七。日法通二十九日,内经月余之数。
没分,六百一十五万八千一十七余数通经没六十九,内分五万七千二百四十四得此数。
余数,八万八千四百一十七。度法通一年下五,内斗分之数。
没法,八万八千四百一十七。一年之内成甲之外分数。
斗分,四千一百一十七。从斗量周天至此,不成度之分。
虚分,九万七千八百八十三。经月二十九日外少此,不满三十日。
小分法,二十四。二十四气除周天分之数也。
岁中,十二。十二月之中气。
会数,一百七十三。月一出一入黄道之日数,周髀六二十三分月之二十也。
会余,六万七千一百一十七。百七十二日外不成日之分。
会通,三千六百一十四万二千八百七。以日法通百七十三,内会余之数。
会虚,十四万一千四百一十三。会余之外不成度之数。
周日,二十七。周天用日月行数除。
周余,十一万五千六百三十一。周天用日外及本处之分数。
通周,五百七十四万五千九百四十一。日法通二十七,内分。
周虚,九万二千八百九十九。用余外不成日之数。
小周,七千五百一十三。月一日行之